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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149239
公佈日期 : 2021/07/21
採購單位 :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區管理處
採購案號 : 11-10-1101-26
採購名稱 : 110年度工作服採購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10114283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 (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10-1101-26
採購名稱:110年度工作服採購
採購類別:採購-衣物穿著類
採購單位: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區管理處
機關地址:500彰化縣彰化市桃源里公園路2段1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吳侑恩
連絡人電話:(04)7245031分機792
傳真號碼:(04)7271433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1/06/10
截止收件日期:2021/06/25
開標日期:2021/06/25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356,895 元
Email:kathy06198@mail.water.gov.tw
廠商資格 :
C3紡織、成衣、服飾 品及紡織製品製造業、F104布疋、衣著、鞋、帽、傘、服飾品批發業、F204布疋、衣著、鞋、帽、傘、服飾品零售業等與服裝相關行業均可 1.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2.廠商納稅證明 詳投標須知第六十四條
附加說明 :
》本採購案若第1次公告結果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時,即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三條之規定,改採限制性招標。》本採購固定金額決標,每件外套單價1,100元(未稅,含稅1,155元)。 》本案分二階段開標。決標方式為:由本處符合發放對象員工票選,得票票數最高者且過半數為最佳廠商,與本處完成議約程序(免議價格)後決標。 》本標案履約保證金金額採一定金額:新臺幣23,000元整。 》選擇書寫押標金票據抬頭者,抬頭請寫明(全銜):「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區管理處」。 》其它說明: 一、本處政風室檢舉信箱:彰化郵政23之636號,檢舉電話:(04)7242054,傳真電話:(04)7268928,電子信箱:Zbia@mail.water.gov.tw。 二、本公司政風處:電話:04- 22221112,傳真:04-22233905,信箱:台中郵政26-28 號信箱,電子信箱:hqiai1@mail.water.gov.tw 三、本採購案依公告開標時間辦理開標審查廠商投標文件後,隨即開啟合格廠商之標單(有規格標者時間另訂),廠商得自行決定是否派員參加,惟廠商未派員參加開標,視同放棄說明、減價、比減價之權利。 四、截標日、開標日若遇颱風來襲或其他天然災害,並經當地政府宣佈停止上班時,則順延至恢復上班日同時間舉行,不另通知。 五、為瞭解機關服務效能,提昇業務品質,健全採購秩序,希望參標廠商開標後,得標廠商履約中,能撥冗配合本機關政風單位之『廉政意見訪查』,提供施政興革之寶貴建議。 六、投標廠商或申請補助對象應自行負「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之據實揭露義務,不為揭露或為不實揭露者應依第18條第3項處罰。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本採購案若第1次公告結果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時,即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三條之規定,改採限制性招標。》本採購固定金額決標,每件外套單價1,100元(未稅,含稅1,155元)。 》本案分二階段開標。決標方式為:由本處符合發放對象員工票選,得票票數最高者且過半數為最佳廠商,與本處完成議約程序(免議價格)後決標。 》本標案履約保證金金額採一定金額:新臺幣23,000元整。 》選擇書寫押標金票據抬頭者,抬頭請寫明(全銜):「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區管理處」。 》其它說明: 一、本處政風室檢舉信箱:彰化郵政23之636號,檢舉電話:(04)7242054,傳真電話:(04)7268928,電子信箱:Zbia@mail.water.gov.tw。 二、本公司政風處:電話:04- 22221112,傳真:04-22233905,信箱:台中郵政26-28 號信箱,電子信箱:hqiai1@mail.water.gov.tw 三、本採購案依公告開標時間辦理開標審查廠商投標文件後,隨即開啟合格廠商之標單(有規格標者時間另訂),廠商得自行決定是否派員參加,惟廠商未派員參加開標,視同放棄說明、減價、比減價之權利。 四、截標日、開標日若遇颱風來襲或其他天然災害,並經當地政府宣佈停止上班時,則順延至恢復上班日同時間舉行,不另通知。 五、為瞭解機關服務效能,提昇業務品質,健全採購秩序,希望參標廠商開標後,得標廠商履約中,能撥冗配合本機關政風單位之『廉政意見訪查』,提供施政興革之寶貴建議。 六、投標廠商或申請補助對象應自行負「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之據實揭露義務,不為揭露或為不實揭露者應依第18條第3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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