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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148383
公佈日期 : 2021/07/20
採購單位 : 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採購案號 : 1100513C
採購名稱 : 「新北市抽水站貯存設施防止污染地下水體及監測設備評估」委託技術服務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28164290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3,80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00513C
採購名稱:「新北市抽水站貯存設施防止污染地下水體及監測設備評估」委託技術服務
採購類別:工程-委外服務類
採購單位: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機關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新北市政府行政大樓)
採購方式:公開評選
連絡人:李小姐/水利局 張先生
連絡人電話:(02)29603456分機7671
傳真號碼:(02)29530960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1/05/11
截止收件日期:2021/05/18
開標日期:2021/05/18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4,100,000 元
Email:ao5646@ms.ntpc.gov.tw
廠商資格 :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1.技師事務所,且其執業執照所列技師科別包括環境工程科者,或;2.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且其顧問公司登記證所列營業範圍包括環境工程技術服務者,或;前2款外已立案之環境工程相關公會、法人、團體或機構。); 且二、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 ※上開廠商資格應備文件詳如本採購案「投標須知-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
附加說明 :
[110.5.11更正公告說明] 1.本次更正招標文件內容說明如下:(1)投標須知壹、六之(六),原:「本採購案不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外國廠商:...不可參與投標。但我國廠商所供應標的(含工程、財物及勞務)之原產地,除契約另有約定者外,得為下列國家或地區:全部地區(原產地為大陸地區者,須符合兩岸進口及貿易往來相關規定。)」修正為:「本採購案不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外國廠商...:可以參與投標,並得公平參與之國家或地區為:全部地區(如大陸地區廠商參與,須符合兩岸進口及貿易往來相關規定)。」;(2)投標須知(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項次2-投標廠商應繳之資格文件名稱新增:「※外國廠商依該國情形提出上開文件確有困難者,須附最近三年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得免附其他信用證明文件,並應附經該國公證且由我國授權機構認證之中文譯本(以正本為原則,提出影本者,則於廠商得標後依貳、十六、(三)之1辦理。」;(3)刪除投標須知(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項次3-廠商納稅之證明(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其營業稅繳稅證明);(4)投標須知(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項次4,配合修正為項次3,另該項次原:「是否為正體中文文件?或屬外文文件,是否已附正體中文譯本?...」修正為:「是否為正體中文文件?或屬外文文件,是否已附正體中文譯本(如屬國外廠商提出者應公證或認證)?...」。 2.本次更正之招標文件內容請釋之截止期限至110年5月14日止。 3.招標文件內容變更是屬重大變更,修正後之截止時間及開標時間詳如本更正公告。 4.請原已領標廠商持收據聯派員至採購處售標室(電話:29603456轉5658)領取修正文件,並請電子領標廠商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之廠商端下載更新異動檔案。 5.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更正公告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本更正公告內容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 [洽辦機關聯絡人] 新北市政府水利局(抽水站管理科)張先生,電話為(02)2272-6610分機310。 [履約期限] 為契約簽訂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其餘詳如本採購案契約書(樣稿)第八條及工作說明書第參點。 [其他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郵購部份: (1)劃撥:向郵局索取劃撥單填寫帳號:19485034、戶名: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劃撥金額:新臺幣295元、於通訊欄填寫本採購案名、案號後,辦理郵政劃撥、將劃撥收據註明採購案名之招標文件應寄達之地址及收件人員姓名後,傳真至(02)29530960(電話:29603456分機5657、5658),傳真完妥後請以電話確認。 (2)以郵政匯票方式:向郵局購買新臺幣280元郵政匯票,以便條紙填寫採購案名稱及收件人姓名、地址,郵寄至本處。 [異議受理單位] 本公告「疑義、異議受理單位」欄位因有字數限制,有關本採購案異議受理單位之補充說明如下: 本採購案係為新北市政府水利局洽請新北市政府採購處代辦之採購案件,依採購法第75條,受理廠商異議方式如下: 1.廠商如認為本案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新北市政府採購處提出異議。 2.廠商倘認為新北市政府水利局或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對於本採購案所作之處置有違反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請逕向該處置機關提出異議。 [附記救濟程序]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110.5.11更正公告說明] 1.本次更正招標文件內容說明如下:(1)投標須知壹、六之(六),原:「本採購案不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外國廠商:...不可參與投標。但我國廠商所供應標的(含工程、財物及勞務)之原產地,除契約另有約定者外,得為下列國家或地區:全部地區(原產地為大陸地區者,須符合兩岸進口及貿易往來相關規定。)」修正為:「本採購案不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外國廠商...:可以參與投標,並得公平參與之國家或地區為:全部地區(如大陸地區廠商參與,須符合兩岸進口及貿易往來相關規定)。」;(2)投標須知(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項次2-投標廠商應繳之資格文件名稱新增:「※外國廠商依該國情形提出上開文件確有困難者,須附最近三年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得免附其他信用證明文件,並應附經該國公證且由我國授權機構認證之中文譯本(以正本為原則,提出影本者,則於廠商得標後依貳、十六、(三)之1辦理。」;(3)刪除投標須知(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項次3-廠商納稅之證明(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其營業稅繳稅證明);(4)投標須知(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項次4,配合修正為項次3,另該項次原:「是否為正體中文文件?或屬外文文件,是否已附正體中文譯本?...」修正為:「是否為正體中文文件?或屬外文文件,是否已附正體中文譯本(如屬國外廠商提出者應公證或認證)?...」。 2.本次更正之招標文件內容請釋之截止期限至110年5月14日止。 3.招標文件內容變更是屬重大變更,修正後之截止時間及開標時間詳如本更正公告。 4.請原已領標廠商持收據聯派員至採購處售標室(電話:29603456轉5658)領取修正文件,並請電子領標廠商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之廠商端下載更新異動檔案。 5.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更正公告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本更正公告內容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 [洽辦機關聯絡人] 新北市政府水利局(抽水站管理科)張先生,電話為(02)2272-6610分機310。 [履約期限] 為契約簽訂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其餘詳如本採購案契約書(樣稿)第八條及工作說明書第參點。 [其他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郵購部份: (1)劃撥:向郵局索取劃撥單填寫帳號:19485034、戶名: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劃撥金額:新臺幣295元、於通訊欄填寫本採購案名、案號後,辦理郵政劃撥、將劃撥收據註明採購案名之招標文件應寄達之地址及收件人員姓名後,傳真至(02)29530960(電話:29603456分機5657、5658),傳真完妥後請以電話確認。 (2)以郵政匯票方式:向郵局購買新臺幣280元郵政匯票,以便條紙填寫採購案名稱及收件人姓名、地址,郵寄至本處。 [異議受理單位] 本公告「疑義、異議受理單位」欄位因有字數限制,有關本採購案異議受理單位之補充說明如下: 本採購案係為新北市政府水利局洽請新北市政府採購處代辦之採購案件,依採購法第75條,受理廠商異議方式如下: 1.廠商如認為本案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新北市政府採購處提出異議。 2.廠商倘認為新北市政府水利局或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對於本採購案所作之處置有違反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請逕向該處置機關提出異議。 [附記救濟程序]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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