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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147713
公佈日期 : 2021/07/19
採購單位 : 新竹縣政府
採購案號 : Q110-006
採購名稱 : 新竹縣政府110年購置1輛小型復康巴士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80488974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022,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Q110-006
採購名稱:新竹縣政府110年購置1輛小型復康巴士
採購類別:採購-交通工具類
採購單位:新竹縣政府
機關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10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周姿吟
連絡人電話:(03)5518101分機3180
傳真號碼:(03)5532424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1/06/30
截止收件日期:2021/07/13
開標日期:2021/07/14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085,000 元
Email:10012916@hchg.gov.tw
廠商資格 :
(1)領有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合法登記或設立之公司或行號者(營業項目列有「汽車批發業」、「汽車零售業」、「汽車及其零件製造業」、「汽、機車零件配備零售業」或「汽、機車零件配備批發業。(檢附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納稅證明。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附加說明 :
(一)本標案僅提供電子領標;欲領標廠商請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電子採購網領取。政府電子採購網網址:http://web.pcc.gov.tw/ (二)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或於開標後依機關通知再行提出。 (三)參與本機關投標廠商應注意「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 法」第14條規範-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依政府採購法以公告程序或同法第一百零五條辦理之採購。 2、依法令規定經由公平競爭方式,以公告程序辦理之採購、標售、標租或招標設定用益物權。 3、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或對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依法令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或禁止其補助反不利於公共利益且經補助法令主管機關核定同意之補助。 4、交易標的為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所提供,並以公定價格交易。 5、公營事業機構執行國家建設、公共政策或為公益用途申請承租、承購、委託經營、改良利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 6、一定金額以下之補助及交易。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前項但書第一款至第三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該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但屬前項但書第三款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者,不在此限。 前項公開應利用電信網路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 第一項但書第六款之一定金額,由行政院會同監察院定之。 (四)請投標廠商於開標時間(詳本須知第27點)親自或委託代理人出席開標,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親自或委託代理人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五)契約單價之調整由機關與廠商雙方協議合理調整訂定。 (六)廠商得標後請以新竹縣政府稅務局消費稅科或竹東分局開立之印花稅繳款書繳納。 (七)截止收件日或開標日若因應颱風等災變,機關所在地停止上班或機關所在地辦公日,其他地區停止上班,依招標期限標準第十一條第四項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標時間代之,並於原開標日次一辦公日之同開標時間辦理開標。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本標案僅提供電子領標;欲領標廠商請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電子採購網領取。政府電子採購網網址:http://web.pcc.gov.tw/ (二)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或於開標後依機關通知再行提出。 (三)參與本機關投標廠商應注意「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 法」第14條規範-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依政府採購法以公告程序或同法第一百零五條辦理之採購。 2、依法令規定經由公平競爭方式,以公告程序辦理之採購、標售、標租或招標設定用益物權。 3、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或對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依法令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或禁止其補助反不利於公共利益且經補助法令主管機關核定同意之補助。 4、交易標的為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所提供,並以公定價格交易。 5、公營事業機構執行國家建設、公共政策或為公益用途申請承租、承購、委託經營、改良利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 6、一定金額以下之補助及交易。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前項但書第一款至第三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該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但屬前項但書第三款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者,不在此限。 前項公開應利用電信網路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 第一項但書第六款之一定金額,由行政院會同監察院定之。 (四)請投標廠商於開標時間(詳本須知第27點)親自或委託代理人出席開標,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親自或委託代理人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五)契約單價之調整由機關與廠商雙方協議合理調整訂定。 (六)廠商得標後請以新竹縣政府稅務局消費稅科或竹東分局開立之印花稅繳款書繳納。 (七)截止收件日或開標日若因應颱風等災變,機關所在地停止上班或機關所在地辦公日,其他地區停止上班,依招標期限標準第十一條第四項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標時間代之,並於原開標日次一辦公日之同開標時間辦理開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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