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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147708
公佈日期 : 2021/07/19
採購單位 : 高雄市那瑪夏區民生國民小學
採購案號 : 110-00009
採購名稱 : 高雄市那瑪夏區民生國民小學運動場及綜合球場整修工程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16470718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9,76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0-00009
採購名稱:高雄市那瑪夏區民生國民小學運動場及綜合球場整修工程
採購類別:工程-住宅及裝潢類
採購單位:高雄市那瑪夏區民生國民小學
機關地址:849高雄市那瑪夏區達卡努瓦里大光巷7鄰159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孔正傑
連絡人電話:(07)6701233分機17
傳真號碼:(07)6701858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1/07/06
截止收件日期:2021/07/13
開標日期:2021/07/13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9,911,271 元
Email:angai581020@gmail.com
廠商資格 :
(一)廠商之基本資格:內政部登記合格之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與招標標的有關者: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列有營業項目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可向公司、商業主管機關申請抄錄或至其網路下載)。 (1)承攬工程手冊(手冊內容應包括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獎懲紀錄、評鑑事項等內容。未附上述內容及手冊上之評鑑事項載有評鑑等級且評鑑為第3級者,為不合格標)。 (2)綜合營造業登記證。(如承攬手冊內附有登記證影本者,得免重覆提供。) 2、有效期公會會員證。 3、最近一期營業稅納稅證明(不及提出者,得以前一期代之)。 4、投標廠商聲明書:聲明書應逐項填寫,投標人欄位應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或簽署。未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或簽署者屬不合格標。
附加說明 :
1、投標廠商應自動依照公告之時間及地點,由負責人或攜帶「委託授權書(如招標文件中)」之委託代理人,攜帶身份證件及印章前往,並依機關要求出示之。委託代理授權書的填寫及使用依授權書中所載。 2、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及第57條規定,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者,視同放棄。另若投標廠商已到場而未攜帶合格之委託代理授權書,則是同未到場,即放棄減價、比減價及其他有關之權益之權利,不得提出任何異議。 3、標價超過預算者(新台幣9,911,271元整)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企字第09600396110號) 4、若有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2條情事須抽籤決標時,將由機關依標單編號製抽籤紙,當場由廠商按照標封編號順序抽籤決定得標廠商,不在場廠商由主持人開標人按標封編號順序代為抽取來決定決標廠商,廠商不得有異議。 5、投標廠商寄送達之標函,經機關審查時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無效標(或不合格標): (1)同一廠商投寄二份以上標函者;屬於同一廠商之二個以上分支機構、或廠商與其分之機構者,就本標購案分別投標。 (2)外封套封面未書寫廠商名稱及(或)地址者。 (3)標封逾越規定時間寄(送)達者。 (4)投標文件未依本須知規定辦理投標者。 (5)未符合本須知第六十四條所規定投標資格者。 (6)未依據本投標須知第六十四條及第七十八條規定檢附所有投標文件(資料)者。 (7)投標廠商聲明書未依格式填寫完整,或聲明內容不符,或未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者。 (8)招標文件規定應提出分包廠商者,廠商投標文件所提出之分包廠商,於截止投標或截止收件期限前,係屬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規定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之廠商者。 (9)有政府採購法第五十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 A、未依招標文見之規定投標。 B、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 C、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 D、偽造或變造投標文件。 E、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 F、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之情形。 G、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1、投標廠商應自動依照公告之時間及地點,由負責人或攜帶「委託授權書(如招標文件中)」之委託代理人,攜帶身份證件及印章前往,並依機關要求出示之。委託代理授權書的填寫及使用依授權書中所載。 2、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及第57條規定,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者,視同放棄。另若投標廠商已到場而未攜帶合格之委託代理授權書,則是同未到場,即放棄減價、比減價及其他有關之權益之權利,不得提出任何異議。 3、標價超過預算者(新台幣9,911,271元整)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企字第09600396110號) 4、若有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2條情事須抽籤決標時,將由機關依標單編號製抽籤紙,當場由廠商按照標封編號順序抽籤決定得標廠商,不在場廠商由主持人開標人按標封編號順序代為抽取來決定決標廠商,廠商不得有異議。 5、投標廠商寄送達之標函,經機關審查時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無效標(或不合格標): (1)同一廠商投寄二份以上標函者;屬於同一廠商之二個以上分支機構、或廠商與其分之機構者,就本標購案分別投標。 (2)外封套封面未書寫廠商名稱及(或)地址者。 (3)標封逾越規定時間寄(送)達者。 (4)投標文件未依本須知規定辦理投標者。 (5)未符合本須知第六十四條所規定投標資格者。 (6)未依據本投標須知第六十四條及第七十八條規定檢附所有投標文件(資料)者。 (7)投標廠商聲明書未依格式填寫完整,或聲明內容不符,或未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者。 (8)招標文件規定應提出分包廠商者,廠商投標文件所提出之分包廠商,於截止投標或截止收件期限前,係屬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規定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之廠商者。 (9)有政府採購法第五十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 A、未依招標文見之規定投標。 B、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 C、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 D、偽造或變造投標文件。 E、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 F、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之情形。 G、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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