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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147589
公佈日期 : 2021/07/19
採購單位 : 高雄市三民區陽明國民小學
採購案號 : 1101
採購名稱 : 誠正樓耐震補強工程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89675528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3,608,3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01
採購名稱:誠正樓耐震補強工程
採購類別:工程-地方建設和建築類
採購單位:高雄市三民區陽明國民小學
機關地址:807高雄市三民區義德路52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張逸婷
連絡人電話:(07)3851916分機732
傳真號碼:(07)3833114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1/07/08
截止收件日期:2021/07/12
開標日期:2021/07/13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3,608,320 元
Email:tinabrsa@gmail.com
廠商資格 :
(一)與招標標的有關者: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內政部登記合格之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 a.承攬工程手冊(手冊上之評鑑事項載有評鑑等級者,評鑑為第三級者為無效標,不得承攬)。 b.綜合營造業登記證。 2.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如會員證。 (二)與履約能力有關者: 1.廠商信用證明: (1)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 (2)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第1類或第2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 (3)查覆單上應載明之內容如下: a.資料來源為票據交換機構。 b.非拒絕往來戶。 c.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 d.資料查詢日期。 e.廠商統一編號或名稱。 (4)簡覆單如經塗改或未經查覆單位蓋章者無效。 2.廠商納稅之證明。 (三)投標廠商聲明書。
附加說明 :
(一)與招標標的有關者: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內政部登記合格之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 a.承攬工程手冊(手冊上之評鑑事項載有評鑑等級者,評鑑為第三級者為無效標,不得承攬)。 b.綜合營造業登記證。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機關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 2.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如會員證。 (二)與履約能力有關者: 1.廠商信用證明: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並符合下列規定: (1)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 (2)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第1類或第2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 (3)查覆單上應載明之內容如下: a.資料來源為票據交換機構。 b.非拒絕往來戶。 c.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為無退票紀錄。機關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 d.資料查詢日期。 e.廠商統一編號或名稱。 (4)簡覆單如經塗改或未經查覆單位蓋章者無效。 2.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三)投標廠商聲明書:聲明書應逐項填寫,投標人欄位應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或簽署。未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或簽署者屬不合格標。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與招標標的有關者: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內政部登記合格之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 a.承攬工程手冊(手冊上之評鑑事項載有評鑑等級者,評鑑為第三級者為無效標,不得承攬)。 b.綜合營造業登記證。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機關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 2.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如會員證。 (二)與履約能力有關者: 1.廠商信用證明: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並符合下列規定: (1)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 (2)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第1類或第2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 (3)查覆單上應載明之內容如下: a.資料來源為票據交換機構。 b.非拒絕往來戶。 c.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為無退票紀錄。機關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 d.資料查詢日期。 e.廠商統一編號或名稱。 (4)簡覆單如經塗改或未經查覆單位蓋章者無效。 2.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三)投標廠商聲明書:聲明書應逐項填寫,投標人欄位應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或簽署。未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或簽署者屬不合格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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