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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146098
公佈日期 : 2021/07/15
採購單位 : 桃園市立大溪木藝生態博物館
採購案號 : 110WEM-019
採購名稱 : 大溪普濟路歷史廊道漫步及生活展演廣場形塑整建工程規劃設計監造委託技術服務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23052438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3,40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0WEM-019
採購名稱:大溪普濟路歷史廊道漫步及生活展演廣場形塑整建工程規劃設計監造委託技術服務案
採購類別:工程-委外服務類
採購單位:桃園市立大溪木藝生態博物館
機關地址:335桃園市大溪區普濟路11號後棟2樓
採購方式:公開評選
連絡人:蘇小姐
連絡人電話:(03)3888600分機210
傳真號碼:(03)3888677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1/06/16
截止收件日期:2021/06/28
開標日期:2021/06/29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3,429,000 元
Email:10003271@mail.tycg.gov.tw
廠商資格 :
詳如附加說明。
附加說明 :
(一)廠商資格及文件 1.經政府登記有案執業中之建築師事務所、技師事務所、依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成立之具有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之顧問公司、或其他依法令可以提供技術服務之法人,以下擇一: (1-1)建築師事務所: a.開業證書。 b.建築師公會會員證。 (1-2)專業技師事務所: a.技師執業執照。 b.技師公會會員證。 (1-3)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a.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 b.技師執業執照。 c.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會員證。 (1-4)其他依法令可以提供技術服務之法人: a.公司登記證。 b.公會之會員證。 2.以上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本機關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 (二)納稅證明文件 (註:廠商納稅證明就下列文件擇一檢附 1.營業稅繳稅證明(本項適用於依營業稅法須報繳營業稅者之情形):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2.所得稅證明:最近1年所得稅納稅證明或所得稅結算申報繳費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年證明文件者,得以前1年之納稅證明文件代之。 以上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所得稅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信用證明文件: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查覆單經塗改或無加蓋查覆單位圖章者無效)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請依式填寫並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 (五)電子領標憑據 (註:電子領標憑據相關說明: 1.投標廠商如係以電子領標方式,領得招標文件者,請併同投標文件檢附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 2.廠商可利用電子領投標系統中「檢驗電子憑據」之功能列印「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3.機關之電子招標文件,廠商不得任意重製、轉載或篡改。廠商應自行付費領標並取得電子領標繳費憑據,不得借用其他廠商之電子領標繳費憑據。 4.廠商未檢附本項憑據或所檢附憑據有疑義之情形者,招標機關得允許廠商於規定期限(以15分鐘為原則)內提出說明,以確定其是否有取得「電子領標繳費憑據」。 5.廠商未於上開期限提出說明及提出本標案領標憑據者,為不合格標。惟廠商如未派員到場者,招標機關得以電話通知該廠商聯絡人於上開期限內,到場辦理該等事宜。 6.本案如係因流標、廢標後重行招標且未變更招標文件者,廠商得採用前已領標之領標憑據。) (六)採購標單(兼切結書):請依式填寫並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 (七)服務建議書 (八)投標標價清單:請依式填寫。 ※修正投標須知中第六十四點之廠商資格及文件,併同調整投標廠商文件審查表。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廠商資格及文件 1.經政府登記有案執業中之建築師事務所、技師事務所、依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成立之具有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之顧問公司、或其他依法令可以提供技術服務之法人,以下擇一: (1-1)建築師事務所: a.開業證書。 b.建築師公會會員證。 (1-2)專業技師事務所: a.技師執業執照。 b.技師公會會員證。 (1-3)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a.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 b.技師執業執照。 c.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會員證。 (1-4)其他依法令可以提供技術服務之法人: a.公司登記證。 b.公會之會員證。 2.以上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本機關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 (二)納稅證明文件 (註:廠商納稅證明就下列文件擇一檢附 1.營業稅繳稅證明(本項適用於依營業稅法須報繳營業稅者之情形):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2.所得稅證明:最近1年所得稅納稅證明或所得稅結算申報繳費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年證明文件者,得以前1年之納稅證明文件代之。 以上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所得稅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信用證明文件: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查覆單經塗改或無加蓋查覆單位圖章者無效)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請依式填寫並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 (五)電子領標憑據 (註:電子領標憑據相關說明: 1.投標廠商如係以電子領標方式,領得招標文件者,請併同投標文件檢附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 2.廠商可利用電子領投標系統中「檢驗電子憑據」之功能列印「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3.機關之電子招標文件,廠商不得任意重製、轉載或篡改。廠商應自行付費領標並取得電子領標繳費憑據,不得借用其他廠商之電子領標繳費憑據。 4.廠商未檢附本項憑據或所檢附憑據有疑義之情形者,招標機關得允許廠商於規定期限(以15分鐘為原則)內提出說明,以確定其是否有取得「電子領標繳費憑據」。 5.廠商未於上開期限提出說明及提出本標案領標憑據者,為不合格標。惟廠商如未派員到場者,招標機關得以電話通知該廠商聯絡人於上開期限內,到場辦理該等事宜。 6.本案如係因流標、廢標後重行招標且未變更招標文件者,廠商得採用前已領標之領標憑據。) (六)採購標單(兼切結書):請依式填寫並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 (七)服務建議書 (八)投標標價清單:請依式填寫。 ※修正投標須知中第六十四點之廠商資格及文件,併同調整投標廠商文件審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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