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

TBN CC #: 4145905
公佈日期 : 2021/07/15
採購單位 :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採購案號 : MGF1050002
採購名稱 : 大林廠油泥清理工作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69,20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MGF1050002
採購名稱:大林廠油泥清理工作
採購類別:工程-環保醫療類
採購單位: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19樓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黃霙淇
連絡人電話:(02)87258308
傳真號碼:(02)87899033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1/06/15
截止收件日期:2021/06/21
開標日期:2021/06/22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69,213,900 元
Email:632538@cpc.com.tw
廠商資格 :
詳附加說明
附加說明 :
廠商基本資格: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若為共同投標,則每一成員各自檢附 2.廠商納稅之證明。※若為共同投標,則每一成員各自檢附 3.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符合下列所有資格之清除處理業廠商者,提出許可證供審查。 (1)符合現行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八條第三款可委託清除處理業之一者: (1.1)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公民營清除處理機構。 (1.2)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輔導設置之清除處理設施。 (1.3)主管機關指定之公營事業設置之清除處理設施。 (1.4)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與主辦機關簽訂投資契約之民間機構設置之清除處理設施。 (1.5)依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所訂管理辦法許可之事業之處理設施。 (2)主管機關所核可之廢棄物清除及處理許可證(廢棄物代碼包括A-6401及A-6501)供審,其許可證有效期限應為有效。若有效期未滿6個月或已屆期,須一併檢附於許可期限屆滿前6個月向核發機關申請展延之文件(未作成准駁之決定)供審。廠商處理許可方式至少應包括固化或熱處理其中一種處理方式。 (3)廠商本身同時具有清除及處理資格者,可單獨投標。若非同時具有清除及處理資格者,得共同投標,投標協議書需經過公證或認證,共同投標廠商成員上限為5家。 (4)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不得對本案另行提出投標文件或為另一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 4.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1)基於廠商違法或違約行為,經本公司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不得參與本公司之採購。※若為共同投標,則每一成員均應符合 - 附加說明: 1.履約期限:自監造單位通知開工日起2年(日曆天)或履約金額達契約總金額滿,以先到者為準;但得履約金額達契約總金額95%以上,未超過契約總金額時,辦理結案。 2.本案契約之訂定係依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契約範本(1090630版)並略做調整以符合本公司需求。 3.配合行政院推動ODF-CNS15251為政府文件標準格式,本機關招標文件將逐步導入開放文件格式(ODF),相關軟體下載及使用說明請至國家發展委員會網站查詢https://www.ndc.gov.tw (主要業務/數位發展規劃/基礎服務/開放文件格式(Open Document Format, ODF)。 4.110年6月10日修改招標單、廠商資格文件檢點/審查單及廠商出席授權書,資格標修改為攜回審標、價格標為另行通知。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廠商基本資格: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若為共同投標,則每一成員各自檢附 2.廠商納稅之證明。※若為共同投標,則每一成員各自檢附 3.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符合下列所有資格之清除處理業廠商者,提出許可證供審查。 (1)符合現行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八條第三款可委託清除處理業之一者: (1.1)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公民營清除處理機構。 (1.2)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輔導設置之清除處理設施。 (1.3)主管機關指定之公營事業設置之清除處理設施。 (1.4)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與主辦機關簽訂投資契約之民間機構設置之清除處理設施。 (1.5)依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所訂管理辦法許可之事業之處理設施。 (2)主管機關所核可之廢棄物清除及處理許可證(廢棄物代碼包括A-6401及A-6501)供審,其許可證有效期限應為有效。若有效期未滿6個月或已屆期,須一併檢附於許可期限屆滿前6個月向核發機關申請展延之文件(未作成准駁之決定)供審。廠商處理許可方式至少應包括固化或熱處理其中一種處理方式。 (3)廠商本身同時具有清除及處理資格者,可單獨投標。若非同時具有清除及處理資格者,得共同投標,投標協議書需經過公證或認證,共同投標廠商成員上限為5家。 (4)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不得對本案另行提出投標文件或為另一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 4.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1)基於廠商違法或違約行為,經本公司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不得參與本公司之採購。※若為共同投標,則每一成員均應符合 - 附加說明: 1.履約期限:自監造單位通知開工日起2年(日曆天)或履約金額達契約總金額滿,以先到者為準;但得履約金額達契約總金額95%以上,未超過契約總金額時,辦理結案。 2.本案契約之訂定係依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契約範本(1090630版)並略做調整以符合本公司需求。 3.配合行政院推動ODF-CNS15251為政府文件標準格式,本機關招標文件將逐步導入開放文件格式(ODF),相關軟體下載及使用說明請至國家發展委員會網站查詢https://www.ndc.gov.tw (主要業務/數位發展規劃/基礎服務/開放文件格式(Open Document Format, ODF)。 4.110年6月10日修改招標單、廠商資格文件檢點/審查單及廠商出席授權書,資格標修改為攜回審標、價格標為另行通知。

provider:UCS.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