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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145820
公佈日期 : 2021/07/15
採購單位 :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採購案號 : Q6B10D047
採購名稱 : B-406/407鍋爐添加劑一批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70388271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909,317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Q6B10D047
採購名稱:B-406/407鍋爐添加劑一批
採購類別:採購-化學產品類
採購單位: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地址:811高雄市楠梓區左楠路2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歐政谷
連絡人電話:(07)5824141分機3408
傳真號碼:(07)3638230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1/07/08
截止收件日期:2021/07/13
開標日期:2021/07/14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0 元
Email:708569@cpc.com.tw
廠商資格 :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投標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影本。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或復業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或復業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基於廠商違法或違約行為,經本公司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不得參與本公司之採購。 4. 廠商資格:詳附加說明3、4。
附加說明 :
1.本案契約之訂定係依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契約範本並略作調整以符合本公司需求。 2.配合行政院推動ODF-CNS15251為政府文件標準格式,本機關招標文件將逐步導入開放文件格式(ODF),相關軟體下載及使用說明請至國家發展委員會網站查詢https://www.ndc.gov.tw (主要業務/數位發展規劃/基礎服務/開放文件格式(Open Document Format, ODF)。 3.至現場售後服務人員資料(至少需一人以上,需檢附該公司投保之勞保卡資料)、售後服務項目、分析化驗能力及設備(至少需檢附附件二所列化驗項目之設備與分析項目,設備需有法院之公證文件)或委託其機構代檢(受委託機構需為環保署認可之代檢驗業或學術機構之實驗室或公家機構之實驗室,需出具委託證明與委託項目)、性能保證。 4. (一)最近五年內於國內外有處理設計壓力30Kg/sq.cm(含)以上之鍋爐且具有一年以上(含)之使用實績,並能提出實績證明之業者。(時間之推算基準是由投標截止日起往前推算之)。 (二)投標商擇下列(1)或(2)或(3)之條件為之: (1)具有國內實績且藥劑在國內摻配製造者:需附工廠登記證、使用實績證明文件影印本。 (2)為國外實績且藥劑在國內摻配製造者:需附工廠登記證、使用實績證明文件。 (3)為國內/外實績而藥劑在國外摻配製造者:需附使用實績證明文件。(此類廠商在交貨時需附進口證明正本及影印本)。 註一:處理實績證明文件需如下列任一項且以中文或英文為限: (1)與業主所簽定契約期限一年以上(含)之契約書。 (2)業主所出具之證明文件或業主有簽證之實績文件。 (3)與業主往來交易之證明資料或文件,如發票....等,且需另註明鍋爐壓力與交易往來期間。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南部採購中心採購一組電話07-5824141-3408,傳真:07-3638230 煉製事業部檢舉專用信箱為高雄郵政25之11號信箱,電話:07-3602003,傳真:07-5854600。 高雄市調查處檢舉電話:07-2818888,檢舉信箱: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 ※倘投標商對本案規範有疑問,請洽「張軒維」,聯絡電話:(07)871-5151分機5755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1.本案契約之訂定係依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契約範本並略作調整以符合本公司需求。 2.配合行政院推動ODF-CNS15251為政府文件標準格式,本機關招標文件將逐步導入開放文件格式(ODF),相關軟體下載及使用說明請至國家發展委員會網站查詢https://www.ndc.gov.tw (主要業務/數位發展規劃/基礎服務/開放文件格式(Open Document Format, ODF)。 3.至現場售後服務人員資料(至少需一人以上,需檢附該公司投保之勞保卡資料)、售後服務項目、分析化驗能力及設備(至少需檢附附件二所列化驗項目之設備與分析項目,設備需有法院之公證文件)或委託其機構代檢(受委託機構需為環保署認可之代檢驗業或學術機構之實驗室或公家機構之實驗室,需出具委託證明與委託項目)、性能保證。 4. (一)最近五年內於國內外有處理設計壓力30Kg/sq.cm(含)以上之鍋爐且具有一年以上(含)之使用實績,並能提出實績證明之業者。(時間之推算基準是由投標截止日起往前推算之)。 (二)投標商擇下列(1)或(2)或(3)之條件為之: (1)具有國內實績且藥劑在國內摻配製造者:需附工廠登記證、使用實績證明文件影印本。 (2)為國外實績且藥劑在國內摻配製造者:需附工廠登記證、使用實績證明文件。 (3)為國內/外實績而藥劑在國外摻配製造者:需附使用實績證明文件。(此類廠商在交貨時需附進口證明正本及影印本)。 註一:處理實績證明文件需如下列任一項且以中文或英文為限: (1)與業主所簽定契約期限一年以上(含)之契約書。 (2)業主所出具之證明文件或業主有簽證之實績文件。 (3)與業主往來交易之證明資料或文件,如發票....等,且需另註明鍋爐壓力與交易往來期間。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南部採購中心採購一組電話07-5824141-3408,傳真:07-3638230 煉製事業部檢舉專用信箱為高雄郵政25之11號信箱,電話:07-3602003,傳真:07-5854600。 高雄市調查處檢舉電話:07-2818888,檢舉信箱: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 ※倘投標商對本案規範有疑問,請洽「張軒維」,聯絡電話:(07)871-5151分機5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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