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4145811
公佈日期 : 2021/07/15
採購單位 : 南投縣仁愛鄉公所
採購案號 : 1100530060
採購名稱 : 仁愛鄉霧社地區台14線人行道路及公有空間改善工程規劃設計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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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28125939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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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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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624,000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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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00530060
採購名稱:仁愛鄉霧社地區台14線人行道路及公有空間改善工程規劃設計
採購類別:工程-住宅及裝潢類
採購單位:南投縣仁愛鄉公所
機關地址:546南投縣仁愛鄉大同村仁和路29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劉于瑄
連絡人電話:(049)2802534分機718
傳真號碼:(049)2801780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1/07/02
截止收件日期:2021/07/07
開標日期:2021/07/08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624,000 元
Email:sams10@kimo.com
廠商資格 : (如允許依法令免申請
核發本項基本資格證明文件之廠商參與投標,一併載明該等廠商免
繳驗之證明文件:國內合法登記並領有有效證件之工程技術顧問有
限公司、技師事務所、景觀設計業或其他法令得提供技術服務之廠
商(含登記證、公司執照;技師事務所請檢附執業執照、技師證書及當
年度公會證書;建築師事務所請檢附開業證書);(二)納稅證明;
(三)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四)原住民廠商應檢附主管機關證明原住民機構或團體證明書(有
效期六個月)。
附加說明 : 1.以書面密封郵遞或專人送達本所收發室,廠商補正非必要之要點之文件亦同。
2.郵寄者請自行估計寄達時間(以本所收件時、日為準)逾時無效標。
3.電子領標廠商需附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程式列印之憑據紙本。
專人送達之地點:南投縣仁愛鄉公所一樓收發室
郵遞送達之地點:南投縣仁愛鄉公所收發室(南投縣仁愛鄉仁和路29號)
【其它】:
1.投標廠商於等標期限內應隨時注意本公告是否有『更正事項』。
2.電子領標廠商需附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程式列印之憑據紙本。
3.依據本府104.5.13投稅消字第1040550696號函示:「廠商得標後須至南投縣政府稅務局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
4.履約保證金於決標日起14日內繳納。
5.有關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請參閱http://www.nantou.gov.tw/big5/download.asp?dptid=376480000AU160000&catetype=01&cid=744
6. 本案採不分段開標。所有投標文件置於一標封內,不必按文件屬性分別裝封。
是▓ 否□ 本案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規定,若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當場改採限制性招標
是▓ 否□ 本案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暨施行細則第11條(94年11月03日修正)規定:依政府採購法第49條規定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敘明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且將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則合計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即可開標,如原住民廠商未投標、不符合需要或原住民廠商之標價超底價等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則作成紀錄後改就全部投標廠商擇符合需要者比價或議價。
※本公告之內容於決標時,視為契約內容之一部分。
※廠商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1.以書面密封郵遞或專人送達本所收發室,廠商補正非必要之要點之文件亦同。
2.郵寄者請自行估計寄達時間(以本所收件時、日為準)逾時無效標。
3.電子領標廠商需附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程式列印之憑據紙本。
專人送達之地點:南投縣仁愛鄉公所一樓收發室
郵遞送達之地點:南投縣仁愛鄉公所收發室(南投縣仁愛鄉仁和路29號)
【其它】:
1.投標廠商於等標期限內應隨時注意本公告是否有『更正事項』。
2.電子領標廠商需附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程式列印之憑據紙本。
3.依據本府104.5.13投稅消字第1040550696號函示:「廠商得標後須至南投縣政府稅務局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
4.履約保證金於決標日起14日內繳納。
5.有關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請參閱http://www.nantou.gov.tw/big5/download.asp?dptid=376480000AU160000&catetype=01&cid=744
6. 本案採不分段開標。所有投標文件置於一標封內,不必按文件屬性分別裝封。
是▓ 否□ 本案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規定,若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當場改採限制性招標
是▓ 否□ 本案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暨施行細則第11條(94年11月03日修正)規定:依政府採購法第49條規定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敘明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且將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則合計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即可開標,如原住民廠商未投標、不符合需要或原住民廠商之標價超底價等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則作成紀錄後改就全部投標廠商擇符合需要者比價或議價。
※本公告之內容於決標時,視為契約內容之一部分。
※廠商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