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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145466
公佈日期 : 2021/07/14
採購單位 :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採購案號 : A1309Y027
採購名稱 : 總公司與煉製事業部大型主機磁帶館汰換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24540267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 (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A1309Y027
採購名稱:總公司與煉製事業部大型主機磁帶館汰換
採購類別:採購-電腦類
採購單位: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19樓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莊佳穎
連絡人電話:(02)87258207
傳真號碼:(02)87899033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1/04/28
截止收件日期:2021/05/27
開標日期:2021/05/28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26,250,000 元
Email:207772@cpc.com.tw
廠商資格 :
詳附加說明
附加說明 :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之資格如下(詳財物採購案廠商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有規定營業項目者,請載明,未載明者,為無限制。) 2.廠商納稅之證明 3.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1)廠商除原廠或台灣分公司外,須檢附本案硬體設備(參考採購規範說明書第伍點採購項目之設備)之原廠或台灣分公司授權之經銷資格證明(註明本案案名、案號)。廠商投標時若無法提供該經銷資格證明,應檢附書面「經銷資格證明承諾書」(格式如附件3),承諾於決標次日起15日曆天內,將前述「資格證明」送達本公司。廠商如有違反上述規定,本公司得以撤銷決標,終止或解除契約,沒收保證金,並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2)廠商須提供在國內曾承作與本案設備有關大型主機平台之虛擬磁帶館系統建置、汰換或維運之證明文件且須清楚表示工作內容(可包含原廠建置案例)。該文件應包含但不限於雙方簽署之契約或持有業主開具之完工證明文件(完工證明其工作名稱須清楚表示工作內容),投標時須附證明文件供審。廠商無法提供完工證明則須檢附該項工作之契約文件(契約可節錄部分條文內容,但須能看出與本案相關標的、訂約雙方之公司名稱)。 (3)本案廠商提供軟硬體設備之原廠,須在台灣設有分公司。              4.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1)本案包含虛擬磁帶館及資料移轉等服務且須與本公司IBM大型主機之設備介接,為確保履約品質,施作本案虛擬磁帶館設備之建置工程師必須為該設備原廠工程師或具備原廠 認證技術證照之人員,至少一名(含)以上。 (2)投標時應提供參與本案成員至少一位具專案管理師PMP(Project Management Professional)證照。 (3)廠商投標時若提供具備原廠認證技術證照之人員,應提供上述認證工程師受雇於廠商之人員在職證明;如為原廠工程師則須提供受雇於原廠之人員在職證明。 5.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1)基於廠商違法或違約行為,經本公司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不得參與本公司之採購。 (2)本案屬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之資訊服務採購,廠商不得為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者。(上開業務範疇及陸資資訊服務業清單公開於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網站http://www.moeaic.gov.tw/);應繳交之證明文件:詳規範說明書附件5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之資格如下(詳財物採購案廠商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有規定營業項目者,請載明,未載明者,為無限制。) 2.廠商納稅之證明 3.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1)廠商除原廠或台灣分公司外,須檢附本案硬體設備(參考採購規範說明書第伍點採購項目之設備)之原廠或台灣分公司授權之經銷資格證明(註明本案案名、案號)。廠商投標時若無法提供該經銷資格證明,應檢附書面「經銷資格證明承諾書」(格式如附件3),承諾於決標次日起15日曆天內,將前述「資格證明」送達本公司。廠商如有違反上述規定,本公司得以撤銷決標,終止或解除契約,沒收保證金,並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2)廠商須提供在國內曾承作與本案設備有關大型主機平台之虛擬磁帶館系統建置、汰換或維運之證明文件且須清楚表示工作內容(可包含原廠建置案例)。該文件應包含但不限於雙方簽署之契約或持有業主開具之完工證明文件(完工證明其工作名稱須清楚表示工作內容),投標時須附證明文件供審。廠商無法提供完工證明則須檢附該項工作之契約文件(契約可節錄部分條文內容,但須能看出與本案相關標的、訂約雙方之公司名稱)。 (3)本案廠商提供軟硬體設備之原廠,須在台灣設有分公司。              4.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1)本案包含虛擬磁帶館及資料移轉等服務且須與本公司IBM大型主機之設備介接,為確保履約品質,施作本案虛擬磁帶館設備之建置工程師必須為該設備原廠工程師或具備原廠 認證技術證照之人員,至少一名(含)以上。 (2)投標時應提供參與本案成員至少一位具專案管理師PMP(Project Management Professional)證照。 (3)廠商投標時若提供具備原廠認證技術證照之人員,應提供上述認證工程師受雇於廠商之人員在職證明;如為原廠工程師則須提供受雇於原廠之人員在職證明。 5.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1)基於廠商違法或違約行為,經本公司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不得參與本公司之採購。 (2)本案屬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之資訊服務採購,廠商不得為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者。(上開業務範疇及陸資資訊服務業清單公開於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網站http://www.moeaic.gov.tw/);應繳交之證明文件:詳規範說明書附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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