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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145020
公佈日期 : 2021/07/14
採購單位 : 臺灣高等檢察署
採購案號 : 1100615JH
採購名稱 : 110年度資料整理及資訊勞務承攬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55682177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2,22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00615JH
採購名稱:110年度資料整理及資訊勞務承攬案
採購類別:勞務-勞務及派遣
採購單位:臺灣高等檢察署
機關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24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陳建華
連絡人電話:(02)23713261分機6622
傳真號碼:(02)23826805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1/06/22
截止收件日期:2021/06/28
開標日期:2021/06/29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2,247,215 元
Email:chen0110@mail.moj.gov.tw
廠商資格 :
一、投標廠商基本資格:領有得提供本案採購標的相關之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合法登記或設立營業之證明文件者。 二、相關資格證明文件: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 ◆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附加說明 :
一、廠商其他應檢附之投標文件: (一)廠商納稅之證明(影本)。 ◆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二)廠商信用之證明(影本)。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三)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四)人力勞務切結書(正本)。 (五)投標標價清單(正本)。 (六)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第2頁(正本)。 二、本採購因資訊勞務部分屬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之資訊服務採購,廠商不得為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者。(上開業務範疇及陸資資訊服務業清單公開於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網站http://www.moeaic.gov.tw/)。 三、本案110年6月22日更正公告說明: 本案預算224萬7215元係以本案自110年7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期間內履約,故本案相關勞務成本(派駐人員薪資、勞、健保費用、職災費、墊償基金、勞退提撥金、年終獎金等項目),皆以前開6個月期間作為預算基準,故本案投標廠商預算皆應以6個月作為投標標價計算基準。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廠商其他應檢附之投標文件: (一)廠商納稅之證明(影本)。 ◆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二)廠商信用之證明(影本)。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三)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四)人力勞務切結書(正本)。 (五)投標標價清單(正本)。 (六)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第2頁(正本)。 二、本採購因資訊勞務部分屬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之資訊服務採購,廠商不得為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者。(上開業務範疇及陸資資訊服務業清單公開於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網站http://www.moeaic.gov.tw/)。 三、本案110年6月22日更正公告說明: 本案預算224萬7215元係以本案自110年7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期間內履約,故本案相關勞務成本(派駐人員薪資、勞、健保費用、職災費、墊償基金、勞退提撥金、年終獎金等項目),皆以前開6個月期間作為預算基準,故本案投標廠商預算皆應以6個月作為投標標價計算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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