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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144467
公佈日期 : 2021/07/13
採購單位 :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採購案號 : 1100761
採購名稱 : 「桃園虎頭山公園遺址特展」展示計畫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42358901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945,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00761
採購名稱:「桃園虎頭山公園遺址特展」展示計畫
採購類別:勞務-勞務及派遣
採購單位: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機關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21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陳小姐
連絡人電話:(03)3322592分機8616
傳真號碼:(03)3316092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1/06/02
截止收件日期:2021/06/07
開標日期:2021/06/08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950,000 元
Email:80022826@mail.tycg.gov.tw
廠商資格 :
(一)廠商基本資格: 依法核准設立或登記立案並合法納稅、能提供本採購案履約能力且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情形之大專院校、學術研究機構、立案財團法人、立案社團法人、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等廠商。 (二)投標時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廠商證明文件、納稅證明文件、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聲明書、採購標單(兼切結書)。
附加說明 :
★更正公告內容 1.本次修正: (1)刪除投標標價清單中原有標的「文物複製品製作」。 (2)增加投標標價清單中標的「解說人員費」(單位:人次、數量:17)、「交通費」(單位:人次、數量:51)、「餐費」(單位:人次、數量:51)。 上述更正內容請詳本次更正公告之投標標價清單。 2.本案並延長等標期(截止投標日為110年6月7日17時,開標日為110年6月8日11時。 3.請詳閱更正後資料,依更正後招標文件規定投標,並請已領標廠商重新下載招標文件。 4.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如允許依法令免申請核發本項基本資格證明文件之廠商參與投標,一併載明該等廠商免繳驗之證明文件;另如允許合作社為投標廠商,且投標廠商為合作社者,應依合作社法之規定,並附具合作社章程,且章程業務項目需涵蓋本採購委託工作項目): 一、廠商資格 依法核準設立或登記立案並合法納稅、能提供本採購案履約能力且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情形之大專院校、學術機構、立案財團法人、社團、公司組織等廠商。 二、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影本務必清晰可辨) (一)登記證明文件 1.大專院校、學術研究機構:主管機關核准立案證明文件(或相當證明文件)影本。 2.立案財團法人、社團:法人登記證書或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立案)之證明文件影本。 3. 公司組織: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二)納稅證明文件(如所得稅或營業稅) 廠商應依規定繳納營業稅者,納稅證明文件為下列規定之一: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廠商倘符所得稅第4條規定免納所得稅者則免附,並檢附相關佐證文件。 (三)信用之證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 請依格式填寫並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 (五)採購標單(兼切結書)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廠商請以電子領標方式下載所有招標文件,本局不提供紙本領標作業。(依政府採購法「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市縣市政府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例如:經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 如非負責人出席應檢具委託出席授權書及出席者身份證明。 [其他]:餘詳列投標須知及契約稿本及其它招標文件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因故停止上班,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 開標日如遇不可抗力之災害,本機關停止上班,無法如期開標時,開標時間由本機關另行電話或傳真通知投標廠商。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更正公告內容 1.本次修正: (1)刪除投標標價清單中原有標的「文物複製品製作」。 (2)增加投標標價清單中標的「解說人員費」(單位:人次、數量:17)、「交通費」(單位:人次、數量:51)、「餐費」(單位:人次、數量:51)。 上述更正內容請詳本次更正公告之投標標價清單。 2.本案並延長等標期(截止投標日為110年6月7日17時,開標日為110年6月8日11時。 3.請詳閱更正後資料,依更正後招標文件規定投標,並請已領標廠商重新下載招標文件。 4.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如允許依法令免申請核發本項基本資格證明文件之廠商參與投標,一併載明該等廠商免繳驗之證明文件;另如允許合作社為投標廠商,且投標廠商為合作社者,應依合作社法之規定,並附具合作社章程,且章程業務項目需涵蓋本採購委託工作項目): 一、廠商資格 依法核準設立或登記立案並合法納稅、能提供本採購案履約能力且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情形之大專院校、學術機構、立案財團法人、社團、公司組織等廠商。 二、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影本務必清晰可辨) (一)登記證明文件 1.大專院校、學術研究機構:主管機關核准立案證明文件(或相當證明文件)影本。 2.立案財團法人、社團:法人登記證書或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立案)之證明文件影本。 3. 公司組織: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二)納稅證明文件(如所得稅或營業稅) 廠商應依規定繳納營業稅者,納稅證明文件為下列規定之一: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廠商倘符所得稅第4條規定免納所得稅者則免附,並檢附相關佐證文件。 (三)信用之證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 請依格式填寫並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 (五)採購標單(兼切結書)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廠商請以電子領標方式下載所有招標文件,本局不提供紙本領標作業。(依政府採購法「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市縣市政府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例如:經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 如非負責人出席應檢具委託出席授權書及出席者身份證明。 [其他]:餘詳列投標須知及契約稿本及其它招標文件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因故停止上班,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 開標日如遇不可抗力之災害,本機關停止上班,無法如期開標時,開標時間由本機關另行電話或傳真通知投標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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