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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144015
公佈日期 : 2021/07/13
採購單位 :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
採購案號 : W7-110-0713-04
採購名稱 : 「瑪家淨水場」委外承攬操作、抄表及水費催收、委外水表拆換(併案發包)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24678585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706,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W7-110-0713-04
採購名稱:「瑪家淨水場」委外承攬操作、抄表及水費催收、委外水表拆換(併案發包)
採購類別:工程-委外服務類
採購單位: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
機關地址:833高雄市鳥松區大埤路32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林芳琪
連絡人電話:(07)7311111分機316
傳真號碼:(07)7321407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1/06/23
截止收件日期:2021/06/29
開標日期:2021/06/29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728,573 元
Email:chi1013@mail.water.gov.tw
廠商資格 :
自來水經營業(D301010)、自來水管承裝商(E501011)、電器承裝業(E601010)、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E103101)、自動控制設備工程業(E603050)、機械安裝業(E604010)、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E606010)、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ZZ99999)。(上述條件符合一項即可)。 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E501011):承辦工程手冊、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員證、自來水管承裝許可證書。
附加說明 :
1.押標金支票抬頭請標明(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 2.本案如有不明瞭處,請電洽屏東營運所08-7220040#9 萬艾玲小姐洽詢。 3.押標金為一定金額:新臺幣8萬6,000元整;履約保證金為一定金額:新臺幣17萬2,000元整。(詳投標須知) 本處(第七區管理處)將拆分出"屏東區管理處",屏東地區將由"屏東區管理處"管轄,本案日後歸屬屏東區管理處時,履約階段由其賡續辦理。 [附註]: 1.本案押標金請詳見招標文件說明[押標金請開立3張支(匯)票,金額分別為新臺幣74,656元整(委外承攬)、新臺幣5,882元整(抄表催收)、新臺幣5,462元整(修理拆換),押標金合計新臺幣8萬6,000元整。 2.得標廠商於決標後需以書面檢附相關證照等資料供審查,詳見場站委外勞務承攬補充規範-主文。 3.投標廠商就本案,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於投標時請主動檢附「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4.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簽訂契約時詳細價目表、單價分析表或其他相關書表所列各項目之單價,依本機關原列預算單價,以決標總價與預算總價比例調整。 「瑪家淨水場」委外承攬操作、抄表及水費催收、委外水表拆換(併案發包)後續擴充: 委外承攬: (1) 契約期滿二個月前,機關得依據廠商履約情事評鑑,通過 評鑑得徵求廠商同意再續約,惟招標公告及承攬契約均須載明上述後續擴充條款,始得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辦理續約。 (2) 契約期限可依工作內容適度調整,每次簽約以一年為原則,可延長二次,合計最多三年。(3)雙方協商同意續約操作時,按原契約條件及價格,以換文方式辦理。履約保證金有效期限一併延長之。(餘詳採購契約)。 抄表催收: 契約期滿前,如雙方同意時,可在期滿二個月前依原契約條件及價格以換文方式續約一年,但續約以二次為限;配合輪抄者以三次為限。如任一方無意續約應於約期屆滿二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對方。續約期間,其核發承攬酬金已達投標決標金額三年擴充總金額者,即予終止契約,該抄表區需重新辦理招標。(餘詳採購契約或5-1 抄表承攬規範(屏東瑪家3年)) 水表拆換: 屆履約期限前,機關應依廠商履約品質等情事予以評估,評估結果作為決定與廠商續約之參考依據,機關並提供續約之汰換清冊予廠商,交由廠商施作,契約期滿,如雙方無異議時,可在期滿2個月前依原契約條件及價格,以換文方式續約一年,但續約以二次為限。如任一方無意續約應於約期屆滿1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對方。(餘詳採購契約或水量計換裝作業施工說明(場站))。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1.押標金支票抬頭請標明(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 2.本案如有不明瞭處,請電洽屏東營運所08-7220040#9 萬艾玲小姐洽詢。 3.押標金為一定金額:新臺幣8萬6,000元整;履約保證金為一定金額:新臺幣17萬2,000元整。(詳投標須知) 本處(第七區管理處)將拆分出"屏東區管理處",屏東地區將由"屏東區管理處"管轄,本案日後歸屬屏東區管理處時,履約階段由其賡續辦理。 [附註]: 1.本案押標金請詳見招標文件說明[押標金請開立3張支(匯)票,金額分別為新臺幣74,656元整(委外承攬)、新臺幣5,882元整(抄表催收)、新臺幣5,462元整(修理拆換),押標金合計新臺幣8萬6,000元整。 2.得標廠商於決標後需以書面檢附相關證照等資料供審查,詳見場站委外勞務承攬補充規範-主文。 3.投標廠商就本案,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於投標時請主動檢附「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4.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簽訂契約時詳細價目表、單價分析表或其他相關書表所列各項目之單價,依本機關原列預算單價,以決標總價與預算總價比例調整。 「瑪家淨水場」委外承攬操作、抄表及水費催收、委外水表拆換(併案發包)後續擴充: 委外承攬: (1) 契約期滿二個月前,機關得依據廠商履約情事評鑑,通過 評鑑得徵求廠商同意再續約,惟招標公告及承攬契約均須載明上述後續擴充條款,始得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辦理續約。 (2) 契約期限可依工作內容適度調整,每次簽約以一年為原則,可延長二次,合計最多三年。(3)雙方協商同意續約操作時,按原契約條件及價格,以換文方式辦理。履約保證金有效期限一併延長之。(餘詳採購契約)。 抄表催收: 契約期滿前,如雙方同意時,可在期滿二個月前依原契約條件及價格以換文方式續約一年,但續約以二次為限;配合輪抄者以三次為限。如任一方無意續約應於約期屆滿二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對方。續約期間,其核發承攬酬金已達投標決標金額三年擴充總金額者,即予終止契約,該抄表區需重新辦理招標。(餘詳採購契約或5-1 抄表承攬規範(屏東瑪家3年)) 水表拆換: 屆履約期限前,機關應依廠商履約品質等情事予以評估,評估結果作為決定與廠商續約之參考依據,機關並提供續約之汰換清冊予廠商,交由廠商施作,契約期滿,如雙方無異議時,可在期滿2個月前依原契約條件及價格,以換文方式續約一年,但續約以二次為限。如任一方無意續約應於約期屆滿1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對方。(餘詳採購契約或水量計換裝作業施工說明(場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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