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

TBN CC #: 4143822
公佈日期 : 2021/07/13
採購單位 : 交通部航港局
採購案號 : MPB11060323A
採購名稱 : 國定古蹟東莒島燈塔(第2期)、市定古蹟基隆燈塔及歷史建築高美燈塔修復及再利用工程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技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04123270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8,728,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MPB11060323A
採購名稱:國定古蹟東莒島燈塔(第2期)、市定古蹟基隆燈塔及歷史建築高美燈塔修復及再利用工程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
採購類別:工程-委外服務類
採購單位:交通部航港局
機關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10樓
採購方式:公開評選
連絡人:蔡文和
連絡人電話:(02)89786812
傳真號碼:(02)27018492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1/04/01
截止收件日期:2021/04/22
開標日期:2021/04/23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9,050,000 元
Email:whtsai@motcmpb.gov.tw
廠商資格 :
(一)、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及應附資格證明文件: 1.依法登記之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或民間團體:立案證書或法人登記證書。 2.建築師事務所:開業證書、納稅證明文件、當年度建築師公會會員證。 納稅證明文件,公司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若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事務所則為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綜合所得稅申報等相關資料(即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或綜合所得稅證明書或結算申報收執聯或網際網路申報繳稅之收執聯)。 依政府機關組織法律組成之非公司組織事業機構,依法令免申請核發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承攬或營業手冊、繳稅證明文件或加入商業團體者,參加投標時,得免繳驗該等證明文件。 (二)另詳附加說明[其他]。
附加說明 :
[履約保證金額度]:無。 [保固金額度]:無。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免費。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本案以電子領標方式領取招標文件,網址為http://web.pcc.gov.tw/。 對於招標採購程序有疑問者請洽詢電話(02)89782859 林恆宇先生。 招標文件有出入時以公告為主。 [其他]: (一)另應附資格證明文件: 1.廠商信用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2.投標廠商聲明書。 3.投標廠商切結書。 4.電子領標憑證。 (二)依法令規定另應附資格證明文件: 1.依「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 古蹟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工作報告書之擬具及解體調查,應置執行主持人一人,並符合下列規定: (1)直轄市定、縣(市)定古蹟:具開業建築師、相關執業技師或經依法審定之相關系、所助理教授以上資格,且實際執行完成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工作報告書、解體調查,累積經驗達二件以上者。 (2)國定古蹟:具開業建築師、相關執業技師或經依法審定之相關系、所助理教授以上資,且擔任主持人實際執行完成古蹟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工作報告書、解體調查,累積經驗達二件以上者。 2.依「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0條第1項規定: 古蹟修復或再利用之規劃設計、監造應置執行主持人一人,並符合下列規定: (1)直轄市定、縣(市)定古蹟:具開業建築師或相關執業技師資格,且應實際執行完成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規劃設計或監造,累積經驗達二年以上或公告金額以上一件者。 (2)國定古蹟:具開業建築師或相關執業技師資格,且擔任主持人實際執行完成古蹟規劃設計或監造,累積經驗四年以上者。 4/1更正公告: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增加勾選[廠商信用之證明]。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履約保證金額度]:無。 [保固金額度]:無。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免費。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本案以電子領標方式領取招標文件,網址為http://web.pcc.gov.tw/。 對於招標採購程序有疑問者請洽詢電話(02)89782859 林恆宇先生。 招標文件有出入時以公告為主。 [其他]: (一)另應附資格證明文件: 1.廠商信用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2.投標廠商聲明書。 3.投標廠商切結書。 4.電子領標憑證。 (二)依法令規定另應附資格證明文件: 1.依「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 古蹟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工作報告書之擬具及解體調查,應置執行主持人一人,並符合下列規定: (1)直轄市定、縣(市)定古蹟:具開業建築師、相關執業技師或經依法審定之相關系、所助理教授以上資格,且實際執行完成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工作報告書、解體調查,累積經驗達二件以上者。 (2)國定古蹟:具開業建築師、相關執業技師或經依法審定之相關系、所助理教授以上資,且擔任主持人實際執行完成古蹟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工作報告書、解體調查,累積經驗達二件以上者。 2.依「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0條第1項規定: 古蹟修復或再利用之規劃設計、監造應置執行主持人一人,並符合下列規定: (1)直轄市定、縣(市)定古蹟:具開業建築師或相關執業技師資格,且應實際執行完成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規劃設計或監造,累積經驗達二年以上或公告金額以上一件者。 (2)國定古蹟:具開業建築師或相關執業技師資格,且擔任主持人實際執行完成古蹟規劃設計或監造,累積經驗四年以上者。 4/1更正公告: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增加勾選[廠商信用之證明]。

provider:UCS.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