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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142575
公佈日期 : 2021/07/09
採購單位 :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採購案號 : DEA0920015
採購名稱 : 石供至五股14吋燃料油管磁通漏智慧型通管器(IP)檢測工作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89759293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21,955,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DEA0920015
採購名稱:石供至五股14吋燃料油管磁通漏智慧型通管器(IP)檢測工作
採購類別:勞務-勞務及派遣
採購單位: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19樓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黃霙淇
連絡人電話:(02)87258308
傳真號碼:(02)87899033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1/04/26
截止收件日期:2021/05/03
開標日期:2021/05/04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28,147,350 元
Email:632538@cpc.com.tw
廠商資格 :
詳附加說明。
附加說明 :
1.本案工作地點為基隆市、新北市、台北市。 2.本案契約之訂定係依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契約範本(1090630版)並略做調整以符合本公司需求。 3.配合行政院推動ODF-CNS15251為政府文件標準格式,本機關招標文件將逐步導入開放文件格式(ODF),相關軟體下載及使用說明請至國家發展委員會網站查詢https://www.ndc.gov.tw (主要業務/數位發展規劃/基礎服務/開放文件格式(Open Document Format, ODF)。 4.廠商基本資格: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外國廠商依該國情形提出有困難者,得以其所具有之相當資格代之,其資格文件及其中文譯本,應經公證或認證(例如:由我國駐外館處認證、或公證單位公證、或商業公會認證))。※若為共同投標,則每一成員各自檢附 (2)廠商納稅之證明:(國外廠商投標者不需檢附)※若為共同投標,則每一成員(國外廠商除外)各自檢附 (3)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曾承攬並完成智慧型通管器(IP)檢測油/天然氣/LPG/石化管線工作,且持有業主出具之完工驗收合格證明文件。如該完工驗收合格證明文件未能清楚表示前述工作,投標廠商應併檢附該工作之契約文件(可節錄部分內容,但至少包含前述工作內容、工作名稱、契約簽訂雙方名稱等資料)以資佐證。(外國廠商其資格文件及其中文譯本,應經公證或認證(例如:由我國駐外館處認證、或公證單位公證、或商業公會認證))。 (4)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基於廠商違法或違約行為,經本公司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不得參與本公司之採購。※若為共同投標,則每一成員均應符合 (5)本案允許共同投標亦可單獨投標。共同投標廠商各成員應分別符合上述1.、2.、4.項資格,共同投標廠商其中之一應符合上述3.項資格。共同投標協議書應依採購法子法-共同投標辦法第10條規定共同具名檢附於投標文件中,共同投標協議書需經公證或認證;共同投標廠商成員上限為2家。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1.本案工作地點為基隆市、新北市、台北市。 2.本案契約之訂定係依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契約範本(1090630版)並略做調整以符合本公司需求。 3.配合行政院推動ODF-CNS15251為政府文件標準格式,本機關招標文件將逐步導入開放文件格式(ODF),相關軟體下載及使用說明請至國家發展委員會網站查詢https://www.ndc.gov.tw (主要業務/數位發展規劃/基礎服務/開放文件格式(Open Document Format, ODF)。 4.廠商基本資格: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外國廠商依該國情形提出有困難者,得以其所具有之相當資格代之,其資格文件及其中文譯本,應經公證或認證(例如:由我國駐外館處認證、或公證單位公證、或商業公會認證))。※若為共同投標,則每一成員各自檢附 (2)廠商納稅之證明:(國外廠商投標者不需檢附)※若為共同投標,則每一成員(國外廠商除外)各自檢附 (3)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曾承攬並完成智慧型通管器(IP)檢測油/天然氣/LPG/石化管線工作,且持有業主出具之完工驗收合格證明文件。如該完工驗收合格證明文件未能清楚表示前述工作,投標廠商應併檢附該工作之契約文件(可節錄部分內容,但至少包含前述工作內容、工作名稱、契約簽訂雙方名稱等資料)以資佐證。(外國廠商其資格文件及其中文譯本,應經公證或認證(例如:由我國駐外館處認證、或公證單位公證、或商業公會認證))。 (4)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基於廠商違法或違約行為,經本公司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不得參與本公司之採購。※若為共同投標,則每一成員均應符合 (5)本案允許共同投標亦可單獨投標。共同投標廠商各成員應分別符合上述1.、2.、4.項資格,共同投標廠商其中之一應符合上述3.項資格。共同投標協議書應依採購法子法-共同投標辦法第10條規定共同具名檢附於投標文件中,共同投標協議書需經公證或認證;共同投標廠商成員上限為2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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