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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140468
公佈日期 : 2021/07/07
採購單位 :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採購案號 : B09A03080
採購名稱 : 環狀線廠站水電消防設備保養維護工作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25042180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30,031,84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B09A03080
採購名稱:環狀線廠站水電消防設備保養維護工作
採購類別:採購-機具設備類
採購單位: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2段48巷7號2樓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環運處設施廠車站設備場 黃彥文
連絡人電話:(02)22181833分機8311
傳真號碼:(02)25118971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1/04/29
截止收件日期:2021/05/06
開標日期:2021/05/07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31,609,400 元
Email:yi_jean_liu@metro.taipei
廠商資格 :
(一)外國廠商:得參與採購。。 (二)本案不限定中小企業參與。 (三) 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E603機電工程業 或 IF01010消防安全設備檢修業。 (四)應檢附之登記或設立、納稅、信用相關證明文件詳投標須知。
附加說明 :
(一)依據:政府採購法、其相關子法及其他有關法令;其餘注意事項詳見本招標文件。 (二)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0年5月3日前以書面送達本機關。疑義、異議受理窗口:本機關聯絡電話:25363001轉8439劉小姐,傳真:25118971、地址:臺北市中山北路2段48巷7號4樓供應處(本機關釋疑期限不逾截止投標日之前一日)。 (三)本案因故流標、廢標、暫停招標後重行招標或變更招標文件者,廠商得沿用前已領取之領標憑據。 (四)廠商參與投標前,如需至本機關相關車站或機廠進行勘查及量測時,請與本案需求單位聯絡人連絡,由本機關人員陪同至現場會勘。 (五)本案為一次投標分(二)段開標(第一段標:資格標、審查作業,第二段標:價格標。) (六)履約: 詳細地點:環狀線車站、變電站、通風豎井與機廠、行控中心、停車場及機關指定地點均屬之。 (七)其他規定: 1工作摘要: 廠商應依機關核定之最新版本維修工作說明書,維護環狀線車站、變電站、通風豎井與機廠、行控中心、停車場及機關指定地點之公共藝術、給污排水系統、水電照明系統、站體及路燈、捷運標誌燈及廣告燈箱等水電設備與火警系統、自動氣體滅火系統、排煙系統、消防水系統(如室內外消防栓、水霧、撒水、泡沫、採水等)、逃生指(標)示燈、緊急照明燈、線形偵測器、PBL內含緊急電源插座及其迴路與捷運路權範圍內之地下道及聯開場所等附屬延伸設施。如遇有設備故障時廠商應依契約規定到修及完工時限修復,並配合機關消防系統設備隔離復歸作業,以維持本契約範圍內各項設備正常運作。 2本契約維護人員至少配置1名專案工程師、13名故障檢修作業維修人員及1名行政人員,另需備有至少3名預防檢修作業維修人員、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乙級技術士(含)以上之證照或領有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之證照至少1張、缺氧作業主管人員之證照至少1張及施工架組配作業主管之人員證照至少1張。 3本契約實作數量計價工作分表採單價訂約,決標總價與預算總價比例調整為原則,支用上限金額依實作數量計價工作項目費用調價後總金額為上限。 4為配合臺北市政府電子化核銷作業推動計畫,廠商於請領契約價金時提出電子統一發票,餘詳契約第5條。 (八)本案公告底價,底價為NT$30,031,840元。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依據:政府採購法、其相關子法及其他有關法令;其餘注意事項詳見本招標文件。 (二)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0年5月3日前以書面送達本機關。疑義、異議受理窗口:本機關聯絡電話:25363001轉8439劉小姐,傳真:25118971、地址:臺北市中山北路2段48巷7號4樓供應處(本機關釋疑期限不逾截止投標日之前一日)。 (三)本案因故流標、廢標、暫停招標後重行招標或變更招標文件者,廠商得沿用前已領取之領標憑據。 (四)廠商參與投標前,如需至本機關相關車站或機廠進行勘查及量測時,請與本案需求單位聯絡人連絡,由本機關人員陪同至現場會勘。 (五)本案為一次投標分(二)段開標(第一段標:資格標、審查作業,第二段標:價格標。) (六)履約: 詳細地點:環狀線車站、變電站、通風豎井與機廠、行控中心、停車場及機關指定地點均屬之。 (七)其他規定: 1工作摘要: 廠商應依機關核定之最新版本維修工作說明書,維護環狀線車站、變電站、通風豎井與機廠、行控中心、停車場及機關指定地點之公共藝術、給污排水系統、水電照明系統、站體及路燈、捷運標誌燈及廣告燈箱等水電設備與火警系統、自動氣體滅火系統、排煙系統、消防水系統(如室內外消防栓、水霧、撒水、泡沫、採水等)、逃生指(標)示燈、緊急照明燈、線形偵測器、PBL內含緊急電源插座及其迴路與捷運路權範圍內之地下道及聯開場所等附屬延伸設施。如遇有設備故障時廠商應依契約規定到修及完工時限修復,並配合機關消防系統設備隔離復歸作業,以維持本契約範圍內各項設備正常運作。 2本契約維護人員至少配置1名專案工程師、13名故障檢修作業維修人員及1名行政人員,另需備有至少3名預防檢修作業維修人員、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乙級技術士(含)以上之證照或領有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之證照至少1張、缺氧作業主管人員之證照至少1張及施工架組配作業主管之人員證照至少1張。 3本契約實作數量計價工作分表採單價訂約,決標總價與預算總價比例調整為原則,支用上限金額依實作數量計價工作項目費用調價後總金額為上限。 4為配合臺北市政府電子化核銷作業推動計畫,廠商於請領契約價金時提出電子統一發票,餘詳契約第5條。 (八)本案公告底價,底價為NT$30,031,8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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