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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138632
公佈日期 : 2021/07/02
採購單位 : 新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
採購案號 : 1100863884
採購名稱 : 新北市歷史建築瑞芳瑞三礦業(選煤廠)修復及再利用工程施工影片拍攝及製作委託專業服務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27305997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79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00863884
採購名稱:新北市歷史建築瑞芳瑞三礦業(選煤廠)修復及再利用工程施工影片拍攝及製作委託專業服務
採購類別:勞務-勞務及派遣
採購單位:新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
機關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6樓東側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張力仁/蕭瑩婷
連絡人電話:(02)29603456分機4157/4119
傳真號碼:(02)29646485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1/05/27
截止收件日期:2021/06/03
開標日期:2021/06/04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800,000 元
Email:ai7021@ntpc.gov.tw
廠商資格 :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二、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 三、廠商納稅之證明(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已繳納營業稅證明文件) ※廠商各項應附文件詳見投標須知-資格文件審查表。
附加說明 :
[收受投標文件時間]: *採書面投標者請於上班日上午8時30分至12時,下午1時30分至5時內送達。 *逾截止期限者視為不合格。 [其他]: *本案業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第1次公告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企劃書時,將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110.05.27更正公告說明】 1.本次更正招標文件內容如下:委員評審評分表:刪除評審項目「簡報及答詢」。 2.此更正公告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3月2日工程企字第09600064690號函示,允許更正公告刊登日以前已投標或已將投標文件交郵遞之廠商申請撤回其報價或更正有關之內容;請已投標擬申請撤回報價或更正投標文件之廠商,派員檢具「收執聯*」及領取人身分證明文件,至新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秘書室(電話:29603456分機4119)領取投標文件;未檢具者,不允領取。(*收執聯:(1)投標文件以專人送達採購處售標室者,為該售標室開立之「廠商投標文件收取憑單第三聯(廠商收執)」,或其他足以證明廠商已投標且新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秘書室或新北市政府秘書處總收文已收訖投標文件之相關文件之文件。(2)投標文件以郵遞方式送達者,為中華郵政公司收訖寄件人交寄之掛號郵件所開立之「執據」)。 5.請原已領標廠商持收據聯派員至新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秘書室(電話:29603456轉4119)領取修正文件,並請電子領標廠商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之廠商端下載更新異動檔案。 6.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更正公告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本更正公告內容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收受投標文件時間]: *採書面投標者請於上班日上午8時30分至12時,下午1時30分至5時內送達。 *逾截止期限者視為不合格。 [其他]: *本案業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第1次公告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企劃書時,將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110.05.27更正公告說明】 1.本次更正招標文件內容如下:委員評審評分表:刪除評審項目「簡報及答詢」。 2.此更正公告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3月2日工程企字第09600064690號函示,允許更正公告刊登日以前已投標或已將投標文件交郵遞之廠商申請撤回其報價或更正有關之內容;請已投標擬申請撤回報價或更正投標文件之廠商,派員檢具「收執聯*」及領取人身分證明文件,至新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秘書室(電話:29603456分機4119)領取投標文件;未檢具者,不允領取。(*收執聯:(1)投標文件以專人送達採購處售標室者,為該售標室開立之「廠商投標文件收取憑單第三聯(廠商收執)」,或其他足以證明廠商已投標且新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秘書室或新北市政府秘書處總收文已收訖投標文件之相關文件之文件。(2)投標文件以郵遞方式送達者,為中華郵政公司收訖寄件人交寄之掛號郵件所開立之「執據」)。 5.請原已領標廠商持收據聯派員至新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秘書室(電話:29603456轉4119)領取修正文件,並請電子領標廠商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之廠商端下載更新異動檔案。 6.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更正公告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本更正公告內容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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