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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138540
公佈日期 : 2021/07/02
採購單位 :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採購案號 : BM-10-0439-02
採購名稱 : 草屯淨水場新建工程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845,387,24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BM-10-0439-02
採購名稱:草屯淨水場新建工程
採購類別:工程-土木工程
採購單位: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地址:404臺中市北區雙十路二段2號之1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黃敏華
連絡人電話:(04)22244191分機791
傳真號碼:(04)22272884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1/05/19
截止收件日期:2021/05/28
開標日期:2021/05/28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870,933,000 元
Email:hmh0106@mail.water.gov.tw
廠商資格 :
與採購標的有關之投標廠商基本資格為符合下列其中之一: (一)「甲等綜合營造業」為代表廠商覓「甲級電器承裝業」共同投標。 (二)「甲等綜合營造業」為代表廠商覓「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及「甲級電器承裝業」共同投標。 (三)「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為代表廠商覓「甲等綜合營造業」及「甲級電器承裝業」共同投標。 (四)同時具備「甲等綜合營造業」及「甲級電器承裝業」可單獨投標。 (五)同時具備「甲等綜合營造業」、「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及「甲級電器承裝業」可單獨投標。
附加說明 :
------------------------------------------------------------------------- (一)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其情形:截止投標日前15年內,單獨投標廠商或共同投標廠商(任一成員)曾經完成淨水處理工程或廢(污)水處理工程(含施工及安裝),且提供實績之單一投標廠商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1億元,或累計契約金額不低於3億元以上,並具證明者,於投標時檢附證明文件。 廠商必須檢具所舉工程實績或經驗之工程結算驗收證明影本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如提送民營事業機構業主之實績,實績證明應檢附完工證明書等影本,上述民營事業機構證明文件須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 投標廠商(含單獨投標廠商或共同投標廠商任一成員)如提送其與他家廠商共同承攬實績,則僅計其本身實際參與之實績,須書明於他案之承攬比例、金額及可資佐證資料。 (二)具有相當財力者,其情形:單獨投標廠商或共同投標之代表廠商投標時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符合(1)或(2)】 (1)實收資本額不低於8,700萬元,有限公司、無限公司或兩合公司指資本總額。 上述所稱之「實收資本額」,廠商應依下列辦理: A.屬「有限公司」組織之廠商,須檢附有明確顯示「資本額」(或資本總額)之投標文件供審查,本公司並以其「資本額」(或資本總額)認定為「實收資本額」。 B.屬「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廠商,須檢附有明確顯示「實收資本額」之投標文件供審查。 (2)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其內容合於下三項規定者: A.權益不低於7,200萬元 B.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C.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權益四倍(總負債金額,應扣除依其他法律政府獎勵民間投資金額)。但配合民營化政策之公營事業參加投標者,不在此限。 (3)投標廠商如未符合招標文件規定之財力資格時,得以銀行或保險公司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責任、連帶保證保險單代之。連帶保證責任或連帶保證保險單金額不得少於廠商投標之總標價,投標時該文件應附於證件封內一併提出,並應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29條及第34條規定辦理。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 (一)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其情形:截止投標日前15年內,單獨投標廠商或共同投標廠商(任一成員)曾經完成淨水處理工程或廢(污)水處理工程(含施工及安裝),且提供實績之單一投標廠商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1億元,或累計契約金額不低於3億元以上,並具證明者,於投標時檢附證明文件。 廠商必須檢具所舉工程實績或經驗之工程結算驗收證明影本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如提送民營事業機構業主之實績,實績證明應檢附完工證明書等影本,上述民營事業機構證明文件須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 投標廠商(含單獨投標廠商或共同投標廠商任一成員)如提送其與他家廠商共同承攬實績,則僅計其本身實際參與之實績,須書明於他案之承攬比例、金額及可資佐證資料。 (二)具有相當財力者,其情形:單獨投標廠商或共同投標之代表廠商投標時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符合(1)或(2)】 (1)實收資本額不低於8,700萬元,有限公司、無限公司或兩合公司指資本總額。 上述所稱之「實收資本額」,廠商應依下列辦理: A.屬「有限公司」組織之廠商,須檢附有明確顯示「資本額」(或資本總額)之投標文件供審查,本公司並以其「資本額」(或資本總額)認定為「實收資本額」。 B.屬「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廠商,須檢附有明確顯示「實收資本額」之投標文件供審查。 (2)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其內容合於下三項規定者: A.權益不低於7,200萬元 B.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C.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權益四倍(總負債金額,應扣除依其他法律政府獎勵民間投資金額)。但配合民營化政策之公營事業參加投標者,不在此限。 (3)投標廠商如未符合招標文件規定之財力資格時,得以銀行或保險公司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責任、連帶保證保險單代之。連帶保證責任或連帶保證保險單金額不得少於廠商投標之總標價,投標時該文件應附於證件封內一併提出,並應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29條及第34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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