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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135584
公佈日期 : 2021/06/29
採購單位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採購案號 : 1101078012
採購名稱 : 屏東區營業處110年乙工區零星配電管路工程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27774359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96,891,185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01078012
採購名稱:屏東區營業處110年乙工區零星配電管路工程
採購類別:工程-能源開發類
採購單位: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機關地址:900屏東縣屏東市忠孝路329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陳怡伶、李孟瑤
連絡人電話:(08)7322111分機289、523
傳真號碼:(08)7337742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1/06/18
截止收件日期:2021/06/24
開標日期:2021/06/25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97,000,000 元
Email:u403675@taipower.com.tw
廠商資格 :
一、投標廠商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1.中華民國政府核准登記合格之甲等綜合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含加值型營業稅)及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員,並須於投標時附具該公會之當年度會員證供本公司審查。 2.營業項目代碼為E103071之地下管線工程專業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含加值型營業稅,為其資本額之十倍)及相關營造業公會會員,並須於投標時附具該公會之當年度會員證供本公司審查。 3.中華民國政府核准登記合格之甲級電器承裝業(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之營業項目須具承包高低壓電力管路工程業務或營業項目代碼為E599010之配管工程業者)及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員,並須於投標時附具該公會之當年度會員證供本公司審查。 4.業務項目與本工程性質相同之「非公司組織事業機構,並持有相關證件(含核准其經營與本工程相同性質之組織規程影本) 以資證明者」。 二、「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三、廠商納稅之證明:該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附加說明 :
1.以上金額均含加值型營業稅。 2.本案採購金額(不含稅)92,380,952元;預算金額(不含稅)92,380,952元 3.本案採不分段開標,得將資格及價格文件,一併裝入綜合封內。 4.招標公告已公開預算金額,廠商標價金額超過預算金額者,屬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5.投標廠商參加開標,出席人員除負責人外,應為授權書所列人員,每一廠商至多二人出席。 6.營利事業登記證不作為證明文件,請以「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作資格證明文件。 7.投標廠商得提出「投標標價不適用招標文件所定物價指數調整要點聲明書」聲明,否則應依本招標文件所定之物價指數調整要點規定辦理。如廠商提出放棄物價指數調整,行政院如有訂頒物價指數調整措施,亦不適用。 8.「擇訂個別項目指數、中分類項目指數及物價總指數之漲跌幅門檻修訂為2.5%」,履約階段亦應逐月核算物調款。 9.本採購案不支付廠商預付款。 10.[郵購圖說]請附郵政劃撥收據及書明收件人、地址信封(28公分*39公分)並貼回郵210元惟僅限向屏東市忠孝路329號本處事務課辦理,並請自行估計郵遞時間,倘因假日或郵局延誤而逾投標時效,本處不負責任。 11.[標函投遞]廠商投標應備【(1)各項證件影本、(2)納稅證明文件影本、(3)廠商應負之刑事民事與行政責任切結書、(4)投標廠商聲明書、(5)押標金或憑據、(6)標單及(7)詳細價目表(8)海運費明細表】裝入綜合封後寄、(送)達本處;倘專人送達者,請於上班時間逕送本處文書課收件,下班後及逾截標時間者概不受理;倘郵件寄達者,依本處收件時間為準,逾截標時間者概不受理。 12.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13.[押標金額度]:新臺幣400萬元整,以現金或電匯繳納押標金之繳納處所請擇下列二帳戶之一交付款項 (1) 收款銀行:臺灣銀行(銀行代碼:004)公館分行, 收款帳戶:9304-1101078012,帳戶帳名: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2) 收款銀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銀行代碼:050)營業部, 收款帳戶:8278-1101078012,帳戶帳名: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14.截止收件日或開標日如逢颱風假等不定期假日時順延至次上班日同一時間截止收件或開標。 15.本工程詳細價目表僅配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編碼規則修正工項名稱(即「項目及說明」)及單位,其材料規範、DCIS(或NDCIS)內建材料及招標文件內所述之材料名稱及單位仍保留沿用,請參閱「詳細價目表各工項對照表」。 16.本工程例假日、休息日及其他應放假日之施工費用已考量於詳細價目表之施工積點單價內,另由甲方指定之假日施工,按特訂條款第八條付款第十六款規定核計工量,投標廠商應審慎評估成本,並將影響因素預估於報價成本內。 17.【履約期限】:年度發包工程,工量估算以半年為期,惟工程交辦或實際施作數量與用戶申請或配合政府工程需要等因素有關,預估總工程款不易精確,交辦總工程款(含加值型營業稅)依下列原則辦理: (1)自開工日起未屆滿半年,而工程交辦總工程款估算達本工程契約價金(含加值型營業稅)時,則停止交辦重行發包。 (2) 自開工日起屆滿半年,交辦總工程款已達本工程契約價金(含加值型營業稅)之80%時,即停止交辦重行發包;反之,自開工日起屆滿半年,交辦總工程款未達本工程契約價金之80%時,經雙方同意後契約得展延,惟最長以半年為限,但展延期間工程交辦總工程款估算達本工程契約價金時,即停止交辦重行發包(交辦總工程款之百分比以本公司DCIS交辦總工程金額修正後%為基準)。(詳見工程採購投標須知補充規定附註三十一-12) 。 18.納稅證明(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投標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之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發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新設立/暫停營業廠商復業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 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19.本案的廠商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填投標文件檢附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20.發包檢舉受理單位: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政風組(地址:90060屏東市忠孝路329號、電話:08-7322284、電子信箱:(d11063@taipower.com.tw)。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1.以上金額均含加值型營業稅。 2.本案採購金額(不含稅)92,380,952元;預算金額(不含稅)92,380,952元 3.本案採不分段開標,得將資格及價格文件,一併裝入綜合封內。 4.招標公告已公開預算金額,廠商標價金額超過預算金額者,屬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5.投標廠商參加開標,出席人員除負責人外,應為授權書所列人員,每一廠商至多二人出席。 6.營利事業登記證不作為證明文件,請以「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作資格證明文件。 7.投標廠商得提出「投標標價不適用招標文件所定物價指數調整要點聲明書」聲明,否則應依本招標文件所定之物價指數調整要點規定辦理。如廠商提出放棄物價指數調整,行政院如有訂頒物價指數調整措施,亦不適用。 8.「擇訂個別項目指數、中分類項目指數及物價總指數之漲跌幅門檻修訂為2.5%」,履約階段亦應逐月核算物調款。 9.本採購案不支付廠商預付款。 10.[郵購圖說]請附郵政劃撥收據及書明收件人、地址信封(28公分*39公分)並貼回郵210元惟僅限向屏東市忠孝路329號本處事務課辦理,並請自行估計郵遞時間,倘因假日或郵局延誤而逾投標時效,本處不負責任。 11.[標函投遞]廠商投標應備【(1)各項證件影本、(2)納稅證明文件影本、(3)廠商應負之刑事民事與行政責任切結書、(4)投標廠商聲明書、(5)押標金或憑據、(6)標單及(7)詳細價目表(8)海運費明細表】裝入綜合封後寄、(送)達本處;倘專人送達者,請於上班時間逕送本處文書課收件,下班後及逾截標時間者概不受理;倘郵件寄達者,依本處收件時間為準,逾截標時間者概不受理。 12.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13.[押標金額度]:新臺幣400萬元整,以現金或電匯繳納押標金之繳納處所請擇下列二帳戶之一交付款項 (1) 收款銀行:臺灣銀行(銀行代碼:004)公館分行, 收款帳戶:9304-1101078012,帳戶帳名: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2) 收款銀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銀行代碼:050)營業部, 收款帳戶:8278-1101078012,帳戶帳名: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14.截止收件日或開標日如逢颱風假等不定期假日時順延至次上班日同一時間截止收件或開標。 15.本工程詳細價目表僅配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編碼規則修正工項名稱(即「項目及說明」)及單位,其材料規範、DCIS(或NDCIS)內建材料及招標文件內所述之材料名稱及單位仍保留沿用,請參閱「詳細價目表各工項對照表」。 16.本工程例假日、休息日及其他應放假日之施工費用已考量於詳細價目表之施工積點單價內,另由甲方指定之假日施工,按特訂條款第八條付款第十六款規定核計工量,投標廠商應審慎評估成本,並將影響因素預估於報價成本內。 17.【履約期限】:年度發包工程,工量估算以半年為期,惟工程交辦或實際施作數量與用戶申請或配合政府工程需要等因素有關,預估總工程款不易精確,交辦總工程款(含加值型營業稅)依下列原則辦理: (1)自開工日起未屆滿半年,而工程交辦總工程款估算達本工程契約價金(含加值型營業稅)時,則停止交辦重行發包。 (2) 自開工日起屆滿半年,交辦總工程款已達本工程契約價金(含加值型營業稅)之80%時,即停止交辦重行發包;反之,自開工日起屆滿半年,交辦總工程款未達本工程契約價金之80%時,經雙方同意後契約得展延,惟最長以半年為限,但展延期間工程交辦總工程款估算達本工程契約價金時,即停止交辦重行發包(交辦總工程款之百分比以本公司DCIS交辦總工程金額修正後%為基準)。(詳見工程採購投標須知補充規定附註三十一-12) 。 18.納稅證明(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投標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之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發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新設立/暫停營業廠商復業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 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19.本案的廠商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填投標文件檢附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20.發包檢舉受理單位: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政風組(地址:90060屏東市忠孝路329號、電話:08-7322284、電子信箱:(d11063@taipower.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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