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

TBN CC #: 4134085
公佈日期 : 2021/06/25
採購單位 :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採購案號 : JB-09-0711-02
採購名稱 : 吉貝嶼600噸海水淡化廠興建工程暨委託代操作維護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412,674,35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JB-09-0711-02
採購名稱:吉貝嶼600噸海水淡化廠興建工程暨委託代操作維護
採購類別:工程-委外服務類
採購單位: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地址:404臺中市北區雙十路二段2號之1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羅若瑜
連絡人電話:(04)22244191分機793
傳真號碼:(04)22257167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1/05/18
截止收件日期:2021/05/24
開標日期:2021/05/25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417,826,500 元
Email:zoe@mail.water.gov.tw
廠商資格 :
與採購標的有關之投標廠商基本資格為: 單獨投標者,必須同時具有下列2項資格: A.依民國108年6月19日公告修正之「營造業法」之甲等綜合營造業或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 B.國內登記有案之法人、行號或符合公司法規設立之甲級電器承裝業(E601010)。 共同投標(同一廠商不得對本採購同時參與兩組以上之「共同投標」投標組合): A.其組合必須具有下列2項資格: (a)依民國108年6月19日公告修正「營造業法」之甲等綜合營造業或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 (b)國內登記有案之法人、行號或符合公司法規設立之甲級電器承裝業(E601010)。 B.專業技師事務所或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得選擇加入共同投標成員(符合(1-4)或(1-5)並須檢附相關文件)或擔任分包廠商。 C.共同投標之成員,以所提之證明文件認定其資格。所認定之資格必須符合「共同投標協議書」協議之工作範圍。 D.「共同投標協議書」須經公證或認證。
附加說明 :
本次更正內容:投標須知第75點第(13)項增列「服務說明書」字樣(詳修正對照表),請重新下載投標須知檔案,其他招標文件未更動。 -------------------------------------------------------------------------- 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限特殊或巨額之採購方可規定特定資格條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其情形即應附證明文件: (1)單獨投標廠商或共同投標成員必須具備下列【A.「建造實績或經驗」或B.「設計實績或經驗」】其中一項及必須具備C.「操作維護實績或經驗」: A.建造經驗及實績(以下擇一) (A)曾經於本計畫截止投標日前10年內直接承攬廢(污)水處理廠或水資源回收中心或淨水場,其單一契約結算金額不低於新臺幣5千萬元或累計契約結算金額不低於新臺幣2億元。 (B)曾經於本計畫截止投標日前10年內直接承攬承攬廢(污)水處理廠或水資源回收中心或淨水場, 其單一契約內容包含建造工作,且處理量不低於450 CMD或累計處理量不低於1,800 CMD。 (C)曾完成高級處理工程或海水淡化廠工程之建造,其單一契約結算金額不低於新臺幣5千萬元或累計契約結算金額不低於新臺幣2億元。 (D)曾完成高級處理工程或海水淡化廠工程,其單一契約內容包含建造工作,且產水量不低於150 CMD或累計產水量不低於600 CMD。 B.設計實績或經驗(以下擇一) (A)曾經於本計畫截止投標日前10年內直接承攬廢(污)水處理廠或水資源回收中心或淨水場設計,其單一處理量不低於450 CMD或累計設計處理量不低於1,800 CMD。 (B)曾完成高級處理工程或海水淡化廠工程,其單一細部設計產水量不低於150 CMD或累計設計產水量不低於600 CMD。 C.代操作維護經驗及實績(以下擇一) (A)曾完成處理量不低於450 CMD或累計處理量或產水量不低於1,800 CMD之廢(污)水處理廠或水資源回收中心或淨水場或薄膜操作(處理量不限),其操作維護實績均須連續一年以上之操作。 (B)曾完成產水量不低於150 CMD或累計產水量不低於600 CMD之海水淡化廠連續一年以上之操作維護實績。 (2)共同投標其它成員之工程經驗及實績,只能就其在「共同投標協議書」內所協定之工作範圍提出,否則視為不符合資格。 (3)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6條,投標廠商得以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所具有之設計、建造及操作維護實績或經驗代之。 ■2.具有相當財力者,其情形及應附證明文件: 財務狀況及擔保能力(除註明合計者外,其餘均個別審查) (1)單獨投標廠商或共同投標之代表廠商之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新臺幣2,500萬元。 (2)或提出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此報表需標示出下列三項資料: A.權益不低於新臺幣2,000萬元。 B.個別廠商之流動資產不得低於流動負債。 C.個別廠商之總負債金額不超過其權益4倍。但配合民營化政策之公營事業參加投標者,不在此限。 (3)財務權益、流動資產、流動負債、總負債及權益金額,廠商需填註清楚,並說明如何計算(或查閱得知)。如因填註不明或計算有誤,至不符合資格要件者,則判定為不合格標。 投標廠商如未符合招標文件規定之財力資格時,得以銀行之履約賠償連帶保證責任代之。 連帶保證責任金額不得少於廠商投標之總標價,投標時該文件應附於證件封內一併提出,並應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29條及第34條規定辦理。 ------------------------------------------------------------------------ 【法令宣達】本案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但書案件,投標廠商若屬同法第2條及第3條範疇,應主動於投標文件內表明;交易行為成立後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相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請逕至「法務部廉政署」下載)。 【業務宣達】為瞭解機關服務效能、提昇業務品質及健全採購秩序,希冀投標廠商開標後、得標廠商履約時,能撥冗配合本機關政風單位填寫「廉政意見訪查」,提供施政興革之寶貴建議。本公司總管理處政風處(電話:(04)22221112;傳真:(04)22233905;信箱:臺中市郵政第26之28號)。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本次更正內容:投標須知第75點第(13)項增列「服務說明書」字樣(詳修正對照表),請重新下載投標須知檔案,其他招標文件未更動。 -------------------------------------------------------------------------- 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限特殊或巨額之採購方可規定特定資格條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其情形即應附證明文件: (1)單獨投標廠商或共同投標成員必須具備下列【A.「建造實績或經驗」或B.「設計實績或經驗」】其中一項及必須具備C.「操作維護實績或經驗」: A.建造經驗及實績(以下擇一) (A)曾經於本計畫截止投標日前10年內直接承攬廢(污)水處理廠或水資源回收中心或淨水場,其單一契約結算金額不低於新臺幣5千萬元或累計契約結算金額不低於新臺幣2億元。 (B)曾經於本計畫截止投標日前10年內直接承攬承攬廢(污)水處理廠或水資源回收中心或淨水場, 其單一契約內容包含建造工作,且處理量不低於450 CMD或累計處理量不低於1,800 CMD。 (C)曾完成高級處理工程或海水淡化廠工程之建造,其單一契約結算金額不低於新臺幣5千萬元或累計契約結算金額不低於新臺幣2億元。 (D)曾完成高級處理工程或海水淡化廠工程,其單一契約內容包含建造工作,且產水量不低於150 CMD或累計產水量不低於600 CMD。 B.設計實績或經驗(以下擇一) (A)曾經於本計畫截止投標日前10年內直接承攬廢(污)水處理廠或水資源回收中心或淨水場設計,其單一處理量不低於450 CMD或累計設計處理量不低於1,800 CMD。 (B)曾完成高級處理工程或海水淡化廠工程,其單一細部設計產水量不低於150 CMD或累計設計產水量不低於600 CMD。 C.代操作維護經驗及實績(以下擇一) (A)曾完成處理量不低於450 CMD或累計處理量或產水量不低於1,800 CMD之廢(污)水處理廠或水資源回收中心或淨水場或薄膜操作(處理量不限),其操作維護實績均須連續一年以上之操作。 (B)曾完成產水量不低於150 CMD或累計產水量不低於600 CMD之海水淡化廠連續一年以上之操作維護實績。 (2)共同投標其它成員之工程經驗及實績,只能就其在「共同投標協議書」內所協定之工作範圍提出,否則視為不符合資格。 (3)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6條,投標廠商得以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所具有之設計、建造及操作維護實績或經驗代之。 ■2.具有相當財力者,其情形及應附證明文件: 財務狀況及擔保能力(除註明合計者外,其餘均個別審查) (1)單獨投標廠商或共同投標之代表廠商之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新臺幣2,500萬元。 (2)或提出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此報表需標示出下列三項資料: A.權益不低於新臺幣2,000萬元。 B.個別廠商之流動資產不得低於流動負債。 C.個別廠商之總負債金額不超過其權益4倍。但配合民營化政策之公營事業參加投標者,不在此限。 (3)財務權益、流動資產、流動負債、總負債及權益金額,廠商需填註清楚,並說明如何計算(或查閱得知)。如因填註不明或計算有誤,至不符合資格要件者,則判定為不合格標。 投標廠商如未符合招標文件規定之財力資格時,得以銀行之履約賠償連帶保證責任代之。 連帶保證責任金額不得少於廠商投標之總標價,投標時該文件應附於證件封內一併提出,並應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29條及第34條規定辦理。 ------------------------------------------------------------------------ 【法令宣達】本案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但書案件,投標廠商若屬同法第2條及第3條範疇,應主動於投標文件內表明;交易行為成立後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相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請逕至「法務部廉政署」下載)。 【業務宣達】為瞭解機關服務效能、提昇業務品質及健全採購秩序,希冀投標廠商開標後、得標廠商履約時,能撥冗配合本機關政風單位填寫「廉政意見訪查」,提供施政興革之寶貴建議。本公司總管理處政風處(電話:(04)22221112;傳真:(04)22233905;信箱:臺中市郵政第26之28號)。

provider:UCS.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