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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107072
公佈日期 : 2021/05/07
採購單位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採購案號 : 110police038
採購名稱 : 「局本部辦公廳舍耐震補強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技術服務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53978153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436,4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0police038
採購名稱:「局本部辦公廳舍耐震補強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技術服務
採購類別:工程-委外服務類
採購單位: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機關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3號
採購方式:公開評選
連絡人:謝琮淵
連絡人電話:(03)3328153分機2453
傳真號碼:(03)3361105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1/03/16
截止收件日期:2021/03/30
開標日期:2021/03/31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589,000 元
Email:errice0651@yahoo.com.tw
廠商資格 :
基本資格: 1.建築師事務所:建築師證書、建築師開業證書、有效期間之建築師公會會員證。 2.土木工程技師事務所:技師證書、技師執業執照、有效期間之技師公會會員證。 3.結構工程技師事務所:技師證書、技師執業執照、有效期間之技師公會會員證 。 4.工程技術顧問機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技師執業執照(土木工程技師、結構工程技師)、有效期間之公會會員證。
附加說明 :
廠商應附證明文件: 1.投標廠商聲明書。 2.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登記機關核准公司登記之核准函、公司登記表、公司登記證明書、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 商工登記資料之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公司基本資料」均屬之。依法無須登記或設立或許可者,得免附具。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機關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營業項目應載有符合本標案相關採購項目) 3.廠商納稅證明文件影本: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4.電子領標憑據(註:電子領標憑據相關說明): (1)投標廠商如係以電子領標方式,領得招標文件者,請併同投標文件檢附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 (2)廠商可利用電子領投標系統中「檢驗電子憑據」之功能列印「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3)機關之電子招標文件,廠商不得任意重製、轉載或篡改。廠商應自行付費領標並取得電子領標繳費憑據,不得借用其他廠商之電子領標繳費憑據。 (4)廠商未檢附本項憑據或所檢附憑據有疑義之情形者,招標機關得允許廠商於規定期限(以15分鐘為原則)內提出說明,以確定其是否有取得「電子領標繳費憑據」。 (5)廠商未於上開期限提出說明及提出本標案領標憑據者,為不合格標。惟廠商如未派員到場者,招標機關得以電話通知該廠商聯絡人於上開期限內,到場辦理該等事宜。 (6)本案如係因流標、廢標後重行招標且未變更招標文件者,廠商得採用前已領標之領標憑據。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廠商應附證明文件: 1.投標廠商聲明書。 2.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登記機關核准公司登記之核准函、公司登記表、公司登記證明書、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 商工登記資料之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公司基本資料」均屬之。依法無須登記或設立或許可者,得免附具。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機關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營業項目應載有符合本標案相關採購項目) 3.廠商納稅證明文件影本: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4.電子領標憑據(註:電子領標憑據相關說明): (1)投標廠商如係以電子領標方式,領得招標文件者,請併同投標文件檢附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 (2)廠商可利用電子領投標系統中「檢驗電子憑據」之功能列印「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3)機關之電子招標文件,廠商不得任意重製、轉載或篡改。廠商應自行付費領標並取得電子領標繳費憑據,不得借用其他廠商之電子領標繳費憑據。 (4)廠商未檢附本項憑據或所檢附憑據有疑義之情形者,招標機關得允許廠商於規定期限(以15分鐘為原則)內提出說明,以確定其是否有取得「電子領標繳費憑據」。 (5)廠商未於上開期限提出說明及提出本標案領標憑據者,為不合格標。惟廠商如未派員到場者,招標機關得以電話通知該廠商聯絡人於上開期限內,到場辦理該等事宜。 (6)本案如係因流標、廢標後重行招標且未變更招標文件者,廠商得採用前已領標之領標憑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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