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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106787
公佈日期 : 2021/05/06
採購單位 :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
採購案號 : J11005
採購名稱 : 中山分局地下一樓空間整修工程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70510168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721,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J11005
採購名稱:中山分局地下一樓空間整修工程
採購類別:工程-住宅及裝潢類
採購單位: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
機關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2段1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吳宜修
連絡人電話:(02)25415341
傳真號碼:(02)25310064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1/04/27
截止收件日期:2021/05/03
開標日期:2021/05/04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724,658 元
Email:q20045@police.taipei
廠商資格 :
(一)基本資格:與本案有關之營業項目。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1)E101011綜合營造業:丙等(含以上)。a.承攬工程手冊(手冊內容應包括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獎懲紀錄、評鑑事項等內容。未附上述內容及手冊上之評鑑事項載有評鑑等級且評鑑為第3級者,為不合格標)。b.綜合營造業登記證。(如承攬手冊內附有登記證影本者,得免重複提供。)c.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會員證。(2)E102011土木包工業(限登記於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桃園市及宜蘭縣之業者,如報(減)價金額高於營造業法所規定之承攬造價限額者,不得做為決標對象。)a.承攬工程手冊。(手冊內容應包括負責人、獎懲紀錄等內容。)b.土木包工業登記證。(如承攬手冊內附有登記證影本者,得免重複提供。)c.土木包工業公會會員證。(3)E801060室內裝修業(施工業務):a.建築物室內裝修業登記證。b.建築物室內裝修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專業施工技術人員)。2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
附加說明 :
(一)、本案公告底價:新臺幣721,000元整,決標日期:110年5月4日。 (二)、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三)、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開標日亦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代之。 (四)、檢舉電話受理窗口: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政風室:23887110、傳真:23887125、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延平南路96號7樓。 (五)、對招標內容疑義: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民國110年4月30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民國110年5月4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六)、補充說明:廠商資格摘要第2點: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本案公告底價:新臺幣721,000元整,決標日期:110年5月4日。 (二)、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三)、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開標日亦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代之。 (四)、檢舉電話受理窗口: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政風室:23887110、傳真:23887125、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延平南路96號7樓。 (五)、對招標內容疑義: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民國110年4月30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民國110年5月4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六)、補充說明:廠商資格摘要第2點: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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