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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106514
公佈日期 : 2021/05/06
採購單位 : 國立花蓮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採購案號 : 110-08
採購名稱 : 老舊危險鋁門窗整修汰換工程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30208359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2,889,8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0-08
採購名稱:老舊危險鋁門窗整修汰換工程
採購類別:工程-住宅及裝潢類
採購單位:國立花蓮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機關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民意里42鄰府前路27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邱俊榮
連絡人電話:(03)8226108分機602
傳真號碼:(03)8236597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1/04/08
截止收件日期:2021/04/20
開標日期:2021/04/2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2,892,639 元
Email:510125@msa.hlis.hlc.edu.tw
廠商資格 :
合法登記廠商具有土木包工業(含)以上廠商,並在當地或毗鄰地區承攬小型綜合營繕工程者。登記或設立之證明,需有門窗安裝工程業。
附加說明 :
(一)投標廠商應依照招標公告之時間及地點(本機關不另行通知),由負責人或攜帶委託代理授權書之代理人,攜帶身分證件及印章參加開標。廠商如未到場或代理人未攜帶授權書,視同放棄參與開標或當次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之權益。 (二) 最低標之總標價低於底價之百分之八十,本機關認為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它特殊情形,得當場保留數家廠商報價,並請廠商於規定期限(30分鐘)內提出說明。投標廠商當場未出席者,視同放棄。必要時得要求廠商負責人或其受任人於上開期限到場備詢。審查時廠商所為之說明,均應作成書面文件並由廠商代表簽名或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 1.最低標之總標價低於底價之百分之八十,但在底價百分之七十以上,本機關認為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 (1)最低標於本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說明,本機關認為該說明合理,無需通知最低標提出差額保證金,照價決標予最低標。最低標如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依採購法第101條、第102條,並得依其施行細則第58條第2項規定處理。有押標金者,依招標文件之規定不予發還。 (2)最低標於本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說明,本機關認為該說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者,不通知最低標提出差額保證金,逕不決標予該最低標。該最低標表示願意提出差額保證金者,本機關應予拒絕。 (3)最低標於本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說明,本機關認為該說明尚非完全合理,但如最低標繳納差額保證金,即可避免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疑慮者,通知最低標於五個辦公日內提出差額保證金,繳妥後再行決標予該最低標。廠商提出差額保證金後如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依採購法第101條、第102條,並得依其施行細則第58條第2項規定處理。有押標金者,依招標文件之規定不予發還。 (4)最低標未於本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說明,或其說明尚非完全合理且未於本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差額保證金者,不決標予該最低標。 2. 最低標之總標價低於底價之百分之七十,本機關認為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 (1)最低標於本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說明,本機關認為該說明合理,無需通知最低標提出差額保證金,照價決標予最低標。最低標如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依採購法第101條、第102條,並得依其施行細則第58條第2項規定處理。有押標金者,依招標文件之規定不予發還。 (2)最低標未於本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說明,或其提出之說明經本機關認為顯不合理或尚非完全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者,不通知最低標提出差額保證金,逕不決標予該最低標。該最低標表示願意提出差額保證金者,本機關應予拒絕。 (三) 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標廠商標價超過底價時,由最低標廠商優先減價1次;但廠商有未到場之情形者,即喪失該次減價或比減價權利;減價結果如仍超過底價時,由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重新比減價格,但不得逾3次。經減價或比減價格結果在核定底價以內時,即決標予最低標廠商。最低標價廠商如有2家以上之標價相同者,並未達比減價格次數上限,且在底價以內均得為決標對象時,應由該等廠商再比減1次,以低價者決標。比減價後之標價仍相同或比減價格次數已達上限(3次)時,由主持開標人員按廠商標單編號順序代為抽籤決定得標廠商。第1次比減價格前,主持開標人員宣布優先減價結果,第2次或第3次比減價格前,則宣布前一次比減價格之最低標價。參加比減價格之廠商未能減至低於主持開標人員所宣布之前一次減價或比減價之最低標價,本機關得不通知其參加下一次之比減價格。 參加比減價格之投標廠商應以書面中文大寫表示減價後之標價金額。 (四)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僅有1家,其標價超過底價,廠商減價次數不得逾3次。廠商得以書面表示減至底價或照底價再減若干數額,本機關亦接受,並決標予該廠商。 (五)經比減價格結果,最低標價如不逾預算數額且未超過核定底價百分之八時,本機關得斟酌實際情形取其最低標價當場予以保留,保留期限為自開標之日起30日內。本保留經本機關依規定程序報經核准決標後,通知廠商辦理訂約事宜,如不予決標,即通知發還押標金。 (六)投標廠商依政府採購法第60條視同放棄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價內容或重新報價,其不影響該廠商為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者,仍得為決標對象。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投標廠商應依照招標公告之時間及地點(本機關不另行通知),由負責人或攜帶委託代理授權書之代理人,攜帶身分證件及印章參加開標。廠商如未到場或代理人未攜帶授權書,視同放棄參與開標或當次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之權益。 (二) 最低標之總標價低於底價之百分之八十,本機關認為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它特殊情形,得當場保留數家廠商報價,並請廠商於規定期限(30分鐘)內提出說明。投標廠商當場未出席者,視同放棄。必要時得要求廠商負責人或其受任人於上開期限到場備詢。審查時廠商所為之說明,均應作成書面文件並由廠商代表簽名或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 1.最低標之總標價低於底價之百分之八十,但在底價百分之七十以上,本機關認為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 (1)最低標於本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說明,本機關認為該說明合理,無需通知最低標提出差額保證金,照價決標予最低標。最低標如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依採購法第101條、第102條,並得依其施行細則第58條第2項規定處理。有押標金者,依招標文件之規定不予發還。 (2)最低標於本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說明,本機關認為該說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者,不通知最低標提出差額保證金,逕不決標予該最低標。該最低標表示願意提出差額保證金者,本機關應予拒絕。 (3)最低標於本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說明,本機關認為該說明尚非完全合理,但如最低標繳納差額保證金,即可避免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疑慮者,通知最低標於五個辦公日內提出差額保證金,繳妥後再行決標予該最低標。廠商提出差額保證金後如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依採購法第101條、第102條,並得依其施行細則第58條第2項規定處理。有押標金者,依招標文件之規定不予發還。 (4)最低標未於本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說明,或其說明尚非完全合理且未於本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差額保證金者,不決標予該最低標。 2. 最低標之總標價低於底價之百分之七十,本機關認為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 (1)最低標於本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說明,本機關認為該說明合理,無需通知最低標提出差額保證金,照價決標予最低標。最低標如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依採購法第101條、第102條,並得依其施行細則第58條第2項規定處理。有押標金者,依招標文件之規定不予發還。 (2)最低標未於本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說明,或其提出之說明經本機關認為顯不合理或尚非完全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者,不通知最低標提出差額保證金,逕不決標予該最低標。該最低標表示願意提出差額保證金者,本機關應予拒絕。 (三) 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標廠商標價超過底價時,由最低標廠商優先減價1次;但廠商有未到場之情形者,即喪失該次減價或比減價權利;減價結果如仍超過底價時,由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重新比減價格,但不得逾3次。經減價或比減價格結果在核定底價以內時,即決標予最低標廠商。最低標價廠商如有2家以上之標價相同者,並未達比減價格次數上限,且在底價以內均得為決標對象時,應由該等廠商再比減1次,以低價者決標。比減價後之標價仍相同或比減價格次數已達上限(3次)時,由主持開標人員按廠商標單編號順序代為抽籤決定得標廠商。第1次比減價格前,主持開標人員宣布優先減價結果,第2次或第3次比減價格前,則宣布前一次比減價格之最低標價。參加比減價格之廠商未能減至低於主持開標人員所宣布之前一次減價或比減價之最低標價,本機關得不通知其參加下一次之比減價格。 參加比減價格之投標廠商應以書面中文大寫表示減價後之標價金額。 (四)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僅有1家,其標價超過底價,廠商減價次數不得逾3次。廠商得以書面表示減至底價或照底價再減若干數額,本機關亦接受,並決標予該廠商。 (五)經比減價格結果,最低標價如不逾預算數額且未超過核定底價百分之八時,本機關得斟酌實際情形取其最低標價當場予以保留,保留期限為自開標之日起30日內。本保留經本機關依規定程序報經核准決標後,通知廠商辦理訂約事宜,如不予決標,即通知發還押標金。 (六)投標廠商依政府採購法第60條視同放棄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價內容或重新報價,其不影響該廠商為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者,仍得為決標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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