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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106340
公佈日期 : 2021/05/06
採購單位 : 臺北市市場處
採購案號 : 110W23
採購名稱 : 「河濱商場中繼相關工程」委託設計監造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 (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0W23
採購名稱:「河濱商場中繼相關工程」委託設計監造
採購類別:工程-委外服務類
採購單位:臺北市市場處
機關地址:103臺北市大同區迪化街1段21號6樓
採購方式:公開評選
連絡人:工程科-王桂芸-分機2306
連絡人電話:(02)25505220分機2015
傳真號碼:(02)25521718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1/03/29
截止收件日期:2021/04/08
開標日期:2021/04/09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832,000 元
Email:cw-2152@mail.taipei.gov.tw
廠商資格 :
國內廠商:建築師事務所
附加說明 :
一、如本案因故流標、廢標、暫停招標後變更招標文件或未變更招標文件重行招標,已電子領標之招標文件,及其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廠商得採用前已領標之領標憑據。 二、廠商電子領標請至http://web.pcc.gov.tw/下載本機關招標文件電子檔。開標是日辦理廠商資格審查,評選時間地點本機關另行通知。外國廠商不得參與採購.開標方式: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審標.本案不限定中小企業參與.對招標內容疑義: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民國110年4月1日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民國110年4月7日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預定決標日期:擇優勝廠商依優勝序位議約後決標。本案無給付預付款.履約保證金額度:無.保固保證金額度:無.本標的不辦理初驗。履約地點:洛陽停車場外環河南路退縮空地(萬華區環河南路一段1號) 。 三、履約期限:1.得標廠商與本處簽訂契約後,廠商經機關通知開始設計,應於機關通知個案14日曆天前完成建築物基本設計報告,送交機關召開設計審查說明會,廠商應全程出席簡報,至機關審定同意為止。2.基本設計經機關審定後,於機關書面通知個案14日曆天前內完成細部設計,送交機關召開設計審查說明會,廠商應全程出席簡報,至機關審定同意為止。3.細部設計經機關審定後,於機關書面通知指定日起5日曆天內完成招標文件一式5份,送交機關審查或辦理發包作業。4.廠商所提圖說、預算、報告等資料,經機關審查如須修正時,應於機關通知5日曆天前修正完妥送交機關。5.廠商應於工程發包開工日前,將工程監造計畫提送機關審定。6.工程如涉辦理變更設計,相關資料完成期限由機關廠商雙方另行議定。7.機關得視個案性質、金額等予以調整履約期限。8.經雙方合意得於調整履約期限。(詳契約第7條) 四、本案服務建議書正本首頁請標示廠商名稱,並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或簽署,另請加印後分別置入各份服務建議書內。本案採【固定服務費用832,000元】給付(設計部份占50%、監造部分占50%),投標廠商免備投標書,但應依本案固定服務費用(率)於服務建議書詳列組成該費用之內容。服務建議書所列報價如超過該固定服務費用(率),不得作為優勝廠商,如報價低於固定服務費用(率),則視為投標廠商之回饋,以該較低之費用(率)決標。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如本案因故流標、廢標、暫停招標後變更招標文件或未變更招標文件重行招標,已電子領標之招標文件,及其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廠商得採用前已領標之領標憑據。 二、廠商電子領標請至http://web.pcc.gov.tw/下載本機關招標文件電子檔。開標是日辦理廠商資格審查,評選時間地點本機關另行通知。外國廠商不得參與採購.開標方式: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審標.本案不限定中小企業參與.對招標內容疑義: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民國110年4月1日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民國110年4月7日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預定決標日期:擇優勝廠商依優勝序位議約後決標。本案無給付預付款.履約保證金額度:無.保固保證金額度:無.本標的不辦理初驗。履約地點:洛陽停車場外環河南路退縮空地(萬華區環河南路一段1號) 。 三、履約期限:1.得標廠商與本處簽訂契約後,廠商經機關通知開始設計,應於機關通知個案14日曆天前完成建築物基本設計報告,送交機關召開設計審查說明會,廠商應全程出席簡報,至機關審定同意為止。2.基本設計經機關審定後,於機關書面通知個案14日曆天前內完成細部設計,送交機關召開設計審查說明會,廠商應全程出席簡報,至機關審定同意為止。3.細部設計經機關審定後,於機關書面通知指定日起5日曆天內完成招標文件一式5份,送交機關審查或辦理發包作業。4.廠商所提圖說、預算、報告等資料,經機關審查如須修正時,應於機關通知5日曆天前修正完妥送交機關。5.廠商應於工程發包開工日前,將工程監造計畫提送機關審定。6.工程如涉辦理變更設計,相關資料完成期限由機關廠商雙方另行議定。7.機關得視個案性質、金額等予以調整履約期限。8.經雙方合意得於調整履約期限。(詳契約第7條) 四、本案服務建議書正本首頁請標示廠商名稱,並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或簽署,另請加印後分別置入各份服務建議書內。本案採【固定服務費用832,000元】給付(設計部份占50%、監造部分占50%),投標廠商免備投標書,但應依本案固定服務費用(率)於服務建議書詳列組成該費用之內容。服務建議書所列報價如超過該固定服務費用(率),不得作為優勝廠商,如報價低於固定服務費用(率),則視為投標廠商之回饋,以該較低之費用(率)決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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