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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105982
公佈日期 : 2021/05/05
採購單位 : 高雄市那瑪夏區民生國民小學
採購案號 : 110-00002
採購名稱 : 高雄市那瑪夏區民生國民小學110年度教學設備採購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24904392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455,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0-00002
採購名稱:高雄市那瑪夏區民生國民小學110年度教學設備採購
採購類別:採購-教材及訓練器材
採購單位:高雄市那瑪夏區民生國民小學
機關地址:849高雄市那瑪夏區達卡努瓦里大光巷7鄰159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孔正傑
連絡人電話:(07)6701233分機17
傳真號碼:(07)6701858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1/04/14
截止收件日期:2021/04/29
開標日期:2021/04/29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455,000 元
Email:angai581020@gmail.com
廠商資格 :
(一)投標廠商應為合法登記設立,依法 納稅,可供應本案採購標的之廠商(營業項目與本採購標的內容有關者)。 (二)投標廠商應於其投標文件內檢附文件審查: 1.投標廠商聲明書 (正本) 2.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公司登記/ 商業登記)(投標之原住民獨資經營之組織,應另檢附負責人之戶籍謄本)。 3.營業稅繳稅證明
附加說明 :
一、本校位處原住民地區,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以公開徵求廠商提供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第一次公告時,依『原住民工作權保障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如無原住民廠商投標或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時,改就全部投標廠商比議價。 二、開標、評選、議價、決標及簽約: (一)開標及評選 1、開標: (1)時間、地點:民國110年04月29日上午11時00分,高雄市那瑪夏區達卡努瓦里大光巷159號本校一樓辦公室,辦理資格審查。 (2)本案有一家以上投標廠商符合下列情形者,即開啟所有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標封,進行標封內投標文件審查: (a)依政府採購法第33條規定將投標文件送達於招標機關或其指定之場所。 (b)無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開標之情形。 (c)無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不予開標之情形。 (d)無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第1項規定不得參加投標之情形。 (3)審標時,由本機關之開標人員就所有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包括廠商資格證明文件等是否符合投標須知規定,進行審查。經資格審查合格者,始得參加後續評選(如僅一家廠商資格審查合格,本機關亦得辦理評選)。 (4)資格文件審查時,若發現廠商投標文件其內容有不明確、不一致或明顯打字或書寫錯誤之情形者,得要求投標廠商當場提出說明,若與標價無關者得允許補正。若投標廠商未依本須知規定短缺審查應附之資格證明文件,則視同該廠商資格不符並停止後續審查流程,且不受理廠商補正。 (5)投標廠商應依開標時間及地點準時到場參加開標,惟參加開標者限投標廠商負責人或經書面授權之代理人,每家投標廠商以2人為限進入會場。投標廠商未到場,則視同放棄說明權利,但審查為合格廠商者,仍得為評選對象。 2.評審及評選項目(投標廠商評審須知): (1)經資格審查合格後,隨即於民國110年04月29日下午13時30分起針對投標廠商所提服務企劃書內容辦理評審。 (2)評審作業及會議時,投標廠商不得入場,得於本校指定之備詢室備詢,如有必要,經通知方得進場說明。 (二)議價、決標 1.本採購案採非複數決標,決標條件為不逾預算金額,超出者視為無效標,該廠商不得參加後續評選。 2.本採購案評選方式:採序位法,價格納入評比,以評選總序位數最低且經出席評審委員評定廠商之平均分數達70分以上者,且評選結果經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取得優先議價權。 3.議價時間、地點:民國110年04月29日下午15時30分於本校一樓辦公會議室(後由招標機關另行通知最符合需要廠商)。 4.取得議價權廠商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同放棄議價權: (1)無故未出席議價會議。 (2)參加議價之廠商負責人或攜帶授權書之代理人無法出示身分證件及印章(同投標文件印章)。 5.取得優先議價權之第1名優勝廠商,若議價後(得減價3次)仍無法決標時,本機關將洽第2名優勝廠商遞補(其餘名次不變);若第1、2名優勝廠商皆議價不成,則由第3名優勝廠商遞補。如前3名優勝廠商均無法決標時,則本機關將宣佈廢標,重新辦理本採購案之招標作業。 6.本採購案無法決標時,得採行協商措施。 (三)簽約 1.完成議價之優勝廠商,經機關首長或授權人核定,本機關正式公布為得標廠商,並於決標次日起7日內(末日為例假日者順延一日)依規定完成簽約。因第一名無正當理由致簽約不成者,視為放棄,始由第二、三名依次遞補辦理議價與簽約。 2.若第二、三名亦無法完成(或完成)簽約時,本校另訂期再行辦理公開徵選。 (四)不予開標及不予決標之情形 1.本採購案於簽約前各階段,如因政策改變、計畫變更或取消、預算刪減或其他必要之情形,致本機關無法與廠商續行辦理採購時,得終止本採購案之採購。 2.投標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機關於開標前發現者,其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於開標後發現者,應不決標予該廠商: (1)未依招標文件之規定投標。 (2)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 (3)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 (4)偽造或變造投標文件。 (5)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 (6)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之情形。 (7)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 3.決標或簽約後發現得標廠商於決標前有前項情形者,應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並得追償損失。但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反不符公共利益,並經上級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若不予開標或不予決標,致採購程序無法繼續進行者,機關得宣布廢標。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本校位處原住民地區,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以公開徵求廠商提供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第一次公告時,依『原住民工作權保障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如無原住民廠商投標或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時,改就全部投標廠商比議價。 二、開標、評選、議價、決標及簽約: (一)開標及評選 1、開標: (1)時間、地點:民國110年04月29日上午11時00分,高雄市那瑪夏區達卡努瓦里大光巷159號本校一樓辦公室,辦理資格審查。 (2)本案有一家以上投標廠商符合下列情形者,即開啟所有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標封,進行標封內投標文件審查: (a)依政府採購法第33條規定將投標文件送達於招標機關或其指定之場所。 (b)無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開標之情形。 (c)無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不予開標之情形。 (d)無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第1項規定不得參加投標之情形。 (3)審標時,由本機關之開標人員就所有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包括廠商資格證明文件等是否符合投標須知規定,進行審查。經資格審查合格者,始得參加後續評選(如僅一家廠商資格審查合格,本機關亦得辦理評選)。 (4)資格文件審查時,若發現廠商投標文件其內容有不明確、不一致或明顯打字或書寫錯誤之情形者,得要求投標廠商當場提出說明,若與標價無關者得允許補正。若投標廠商未依本須知規定短缺審查應附之資格證明文件,則視同該廠商資格不符並停止後續審查流程,且不受理廠商補正。 (5)投標廠商應依開標時間及地點準時到場參加開標,惟參加開標者限投標廠商負責人或經書面授權之代理人,每家投標廠商以2人為限進入會場。投標廠商未到場,則視同放棄說明權利,但審查為合格廠商者,仍得為評選對象。 2.評審及評選項目(投標廠商評審須知): (1)經資格審查合格後,隨即於民國110年04月29日下午13時30分起針對投標廠商所提服務企劃書內容辦理評審。 (2)評審作業及會議時,投標廠商不得入場,得於本校指定之備詢室備詢,如有必要,經通知方得進場說明。 (二)議價、決標 1.本採購案採非複數決標,決標條件為不逾預算金額,超出者視為無效標,該廠商不得參加後續評選。 2.本採購案評選方式:採序位法,價格納入評比,以評選總序位數最低且經出席評審委員評定廠商之平均分數達70分以上者,且評選結果經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取得優先議價權。 3.議價時間、地點:民國110年04月29日下午15時30分於本校一樓辦公會議室(後由招標機關另行通知最符合需要廠商)。 4.取得議價權廠商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同放棄議價權: (1)無故未出席議價會議。 (2)參加議價之廠商負責人或攜帶授權書之代理人無法出示身分證件及印章(同投標文件印章)。 5.取得優先議價權之第1名優勝廠商,若議價後(得減價3次)仍無法決標時,本機關將洽第2名優勝廠商遞補(其餘名次不變);若第1、2名優勝廠商皆議價不成,則由第3名優勝廠商遞補。如前3名優勝廠商均無法決標時,則本機關將宣佈廢標,重新辦理本採購案之招標作業。 6.本採購案無法決標時,得採行協商措施。 (三)簽約 1.完成議價之優勝廠商,經機關首長或授權人核定,本機關正式公布為得標廠商,並於決標次日起7日內(末日為例假日者順延一日)依規定完成簽約。因第一名無正當理由致簽約不成者,視為放棄,始由第二、三名依次遞補辦理議價與簽約。 2.若第二、三名亦無法完成(或完成)簽約時,本校另訂期再行辦理公開徵選。 (四)不予開標及不予決標之情形 1.本採購案於簽約前各階段,如因政策改變、計畫變更或取消、預算刪減或其他必要之情形,致本機關無法與廠商續行辦理採購時,得終止本採購案之採購。 2.投標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機關於開標前發現者,其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於開標後發現者,應不決標予該廠商: (1)未依招標文件之規定投標。 (2)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 (3)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 (4)偽造或變造投標文件。 (5)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 (6)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之情形。 (7)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 3.決標或簽約後發現得標廠商於決標前有前項情形者,應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並得追償損失。但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反不符公共利益,並經上級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若不予開標或不予決標,致採購程序無法繼續進行者,機關得宣布廢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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