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

TBN CC #: 4105324
公佈日期 : 2021/05/05
採購單位 : 桃園市政府勞動局
採購案號 : 1100326WA
採購名稱 : 桃園市政府勞動局110年度「僱用移工法令宣導會」實施計畫勞務採購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54123423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 (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00326WA
採購名稱:桃園市政府勞動局110年度「僱用移工法令宣導會」實施計畫勞務採購案
採購類別:勞務-勞務及派遣
採購單位:桃園市政府勞動局
機關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8樓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彭秀玲
連絡人電話:(03)3322101分機6821
傳真號碼:(03)3341689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1/03/26
截止收件日期:2021/03/30
開標日期:2021/03/31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668,000 元
Email:15121@mail.tycg.gov.tw
廠商資格 :
(一)投標廠商基本資格: 1.經政府核准設立登記之公司行號、學術研究機構、法人或團體。 2.且無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各項情形之合法廠商。 (二)投標相關文件:投標廠商應檢具下列相關文件參與投標:(詳如附加說明)
附加說明 :
1.投標廠商為政府核准設立登記之公司行號者,應出具 (1)廠商設立或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 (2)納稅證明文件(影本); (3)廠商信用證明; (4)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廠商設立或登記證明: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文件或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依據中華民國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函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廠商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廠商信用證明文件: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機關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 2.投標廠商為學術研究機構者,應出具 (1)參與本案之單位授權證明書(非出席開標授權書)(正本)或公文(正本); (2)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3.投標廠商為法人或團體者,應出具 (1)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 (2)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三)投標廠商聲明書:本投標須知所附之投標廠商聲明書中第一項至第七項答「是」者,不得參加評審;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該聲明書未依規定填寫、裝封、遞送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1.投標廠商為政府核准設立登記之公司行號者,應出具 (1)廠商設立或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 (2)納稅證明文件(影本); (3)廠商信用證明; (4)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廠商設立或登記證明: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文件或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依據中華民國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函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廠商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廠商信用證明文件: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機關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 2.投標廠商為學術研究機構者,應出具 (1)參與本案之單位授權證明書(非出席開標授權書)(正本)或公文(正本); (2)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3.投標廠商為法人或團體者,應出具 (1)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 (2)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三)投標廠商聲明書:本投標須知所附之投標廠商聲明書中第一項至第七項答「是」者,不得參加評審;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該聲明書未依規定填寫、裝封、遞送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

provider:UCS.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