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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105067
公佈日期 : 2021/05/04
採購單位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
採購案號 : LG110A006
採購名稱 : 110年度灌溉圳路水質檢驗與監視計畫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43509532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88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LG110A006
採購名稱:110年度灌溉圳路水質檢驗與監視計畫
採購類別:勞務-勞務及派遣
採購單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
機關地址:105臺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三段107巷6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連怡甄
連絡人電話:(02)27130025分機175
傳真號碼:(02)27195748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1/04/16
截止收件日期:2021/04/22
開標日期:2021/04/23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920,000 元
Email:janet@ialgo.nat.gov.tw
廠商資格 :
(一) 廠商登記或依法設立之證明影本【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營利或非營利事業之法人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 (二) 投標廠商應具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核發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許可證。 (三) 依本國法令成立登記之法人,並具有本案委辦工作執行能力及經驗之履約能力證明:提供近3年完成相關計畫成果之證明文件,如完工證明單、契約書及其他相關佐證資料。 (四) 投標廠商信用之證明文件: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五) 納稅之證明:營業稅或所得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投標廠商依法令無須納稅
附加說明 :
(一) 廠商登記或依法設立之證明影本【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營利或非營利事業之法人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 (二) 投標廠商應具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核發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許可證。 (三) 依本國法令成立登記之法人,並具有本案委辦工作執行能力及經驗之履約能力證明:提供近3年完成相關計畫成果之證明文件,如完工證明單、契約書及其他相關佐證資料。 (四) 投標廠商信用之證明文件: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五) 納稅之證明:營業稅或所得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投標廠商依法令無須納稅者免附納稅證明文件。 上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注意: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準此,投標廠商如以營利事業登記證作為資格證明文件,而無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者,視為資格不符】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 廠商登記或依法設立之證明影本【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營利或非營利事業之法人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 (二) 投標廠商應具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核發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許可證。 (三) 依本國法令成立登記之法人,並具有本案委辦工作執行能力及經驗之履約能力證明:提供近3年完成相關計畫成果之證明文件,如完工證明單、契約書及其他相關佐證資料。 (四) 投標廠商信用之證明文件: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五) 納稅之證明:營業稅或所得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投標廠商依法令無須納稅者免附納稅證明文件。 上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注意: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準此,投標廠商如以營利事業登記證作為資格證明文件,而無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者,視為資格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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