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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104981
公佈日期 : 2021/05/04
採購單位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採購案號 : GF3-110003
採購名稱 : 9公厘手槍子彈15,000,000顆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U0014340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23,00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GF3-110003
採購名稱:9公厘手槍子彈15,000,000顆
採購類別:採購-武器類
採購單位: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一段45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開標一科
連絡人電話:(02)23497661
傳真號碼:(02)23822010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1/04/12
截止收件日期:2021/05/03
開標日期:2021/05/03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25,357,000 元
Email:bot232@mail.bot.com.tw
廠商資格 :
投標廠商應於投標文件內檢附下列資格文件: (1)「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2)廠商營業稅繳稅證明。 (3)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4)具備製造或供應能力證明:投標廠商曾完成與本案招標標的類似產品(9X19mm LUGER)之製造或供應能力,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使用者驗收證明文件)。 (5)前述產品通過國際常設槍械測試委員會COMMISSION INTERNATIONALE PERMANENTE (以下簡稱C.I.P.)正式核准之相關證明文件(以官網「https://bobp.cip-bobp.org/en/homologation_public?page=1」網頁之Cartridge欄位查詢「9mm LUGER」結果為準)或依照本案內政部警政署「9公厘手槍子彈規格表」(以下簡稱「規格表」)(第6項、第13項及第15項免測)經美國國家司法研究所(NIJ)認證檢驗機構、公司(如NTS-Chesapeake Testing,U.S.A.或H.P. White Laboratory Inc.)檢測合格之相關證明文件。 (6)投標廠商之資格文件如以中文或英文以外之語文書寫,應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或英文譯本。其中文或英文譯本之內容有誤者,以原文為準。 餘詳招標文件規定
附加說明 :
1.【郵遞投標收受投標文件地點】: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管理科(10044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5號7樓)。 2.【電子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 (政府電子採購網)。【電子領標廠商請注意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9年9月14日工程企字第1090100528號令修正之「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序號十一、(十三)情形】 3.來源地區:世界各國,中國大陸除外。 4.中國大陸廠商不得參與投標。 5.【洽辦機關】:本案係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依政府採購法第40條代洽辦機關:內政部警政署辦理招標。 6.【履約期限】: (1)第1批600萬顆子彈,應自決標日之次日起210個日曆天內完成製造並通知獨立公證公司完成查驗。第2批900萬顆子彈,應自決標日之次日起315個日曆天內完成製造並通知獨立公證公司完成查驗。 (2)立約商應於臺灣銀行採購部發出交貨通知日之次日起第1批於85個日曆天內,第2批於90個日曆天內將封存之子彈交貨至警政署警察機械修理廠保管。 7.【其他】檢舉受理單位: (1)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電話886-2-23565497、傳真886-2-23976874,地址:臺北市徐州路5號3樓。 (2)受理疑義之機關: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10044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5號,電話02-2349-7661,傳真:02-2382-2010。 (3)招標決標階段受理異議之機關: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10044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5號,電話02-23497661,傳真02-2382-2010。 餘詳招標文件規定。 【註】本案已製妥第110-023號招標文件修正書備領,投標截止時間修正為中華民國110年5月3日上午10時00分及開標時間修正為中華民國110年5月3日下午2時30分,其它條款維持不變。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1.【郵遞投標收受投標文件地點】: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管理科(10044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5號7樓)。 2.【電子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 (政府電子採購網)。【電子領標廠商請注意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9年9月14日工程企字第1090100528號令修正之「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序號十一、(十三)情形】 3.來源地區:世界各國,中國大陸除外。 4.中國大陸廠商不得參與投標。 5.【洽辦機關】:本案係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依政府採購法第40條代洽辦機關:內政部警政署辦理招標。 6.【履約期限】: (1)第1批600萬顆子彈,應自決標日之次日起210個日曆天內完成製造並通知獨立公證公司完成查驗。第2批900萬顆子彈,應自決標日之次日起315個日曆天內完成製造並通知獨立公證公司完成查驗。 (2)立約商應於臺灣銀行採購部發出交貨通知日之次日起第1批於85個日曆天內,第2批於90個日曆天內將封存之子彈交貨至警政署警察機械修理廠保管。 7.【其他】檢舉受理單位: (1)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電話886-2-23565497、傳真886-2-23976874,地址:臺北市徐州路5號3樓。 (2)受理疑義之機關: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10044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5號,電話02-2349-7661,傳真:02-2382-2010。 (3)招標決標階段受理異議之機關: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10044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5號,電話02-23497661,傳真02-2382-2010。 餘詳招標文件規定。 【註】本案已製妥第110-023號招標文件修正書備領,投標截止時間修正為中華民國110年5月3日上午10時00分及開標時間修正為中華民國110年5月3日下午2時30分,其它條款維持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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