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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104963
公佈日期 : 2021/05/04
採購單位 :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採購案號 : 1103020
採購名稱 : 臺北市時段性禁止停車格位110年智慧化開單暨收費委託民間辦理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55214408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 (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03020
採購名稱:臺北市時段性禁止停車格位110年智慧化開單暨收費委託民間辦理案
採購類別:工程-委外服務類
採購單位: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機關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德路300號5樓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陀振祥
連絡人電話:(02)27590666分機6313
傳真號碼:(02)27599685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1/03/03
截止收件日期:2021/03/24
開標日期:2021/03/25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20,000,000 元
Email:pma130101@mail.taipei.gov.tw
廠商資格 :
(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營業項目代碼 I301資訊服務業 (二)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或團體: 1.依法核准設立之登記證明文件。 2.章程:須有從事「資訊服務」業務規定 二、屬外國廠商者之設立或登記證明文件 ■非屬許可業類,須在我國設立營業據點始得完成履約事項者:外國廠商應於投標時檢附分支機構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或完成登記之辦事處證明文件。 (僅須任一項符合)
附加說明 :
本次更正公告事項說明如下: 一、勞務契約第八條(十四)7修正為:7.是否允許廠商所供應整體標的之組成項目原產地為大陸地區:■不允許項目︰攝影組件、電池、通訊傳輸模組。 二、工作計畫說明書二(一)修正為:(一)委託收費作業範圍本案勞務作業範圍包含臺北市時段性禁停汽車格位數共604格(詳附件2-智慧化設備設置原則及路段表,前述汽車格位數係為參考值,依現場實際點交為主,且前述所有汽車格位皆應以具影像辨識功能之智慧化停車開單設備執行開單作業)。 (詳招標文件對照表)。 三、原投標截止日、開標日期時間不變。 (一)開標方式:本案採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 (二)本公告開標時間係先行審查招標文件所訂投標廠商資格文件,後續階段之評選日期及地點將另行通知資格審查合格廠商。 (三)投標書超過本機關公告之預算金額(新臺幣1億2,000萬元)者,判定為不合格標。 (四)機關於上線後開始給付服務費用,每月給付廠商服務費用為「基本勞務費用」及「廠商分潤金額」之總和。 1.基本勞務費用:每月新臺幣48萬元整,倘廠商實際開單金額低於機關現行開單金額,則勞務費用為廠商實際開單金額-機關每月最低應收金額,基本勞務費用最低為0。 2.廠商分潤金額:(廠商實際開單金額-機關現行開單金額)*(100-N)%。 3.本案機關分潤比例N%(值廠商於投標時填寫),廠商於契約範圍內,實際開單金額扣除現行開單金額後,差額之(100-N)%為機關應給付廠商之分潤金額。 4.每月給付廠商之契約價金以小數第一位四捨五入加總計算。 5. 廠商提供之代收、科技執法違規採證等功能之費用已內含於機關每月給付廠商服務費用內,機關不另支付費用予廠商。 (五)本採購案採購總價決標,招標文件之預估需求數量係供廠商報價參考,以實作數量結算,本契約預算執行上限為新臺幣1億2,000萬元,契約期限自機關通知日至115年12月31日,兩者以先屆者為準。 (六)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民國110年3月2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民國110年3月23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七)本採購案併提供電子招標文件於「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免收機關文件費,中華電信系統使用費新臺幣20元,餘詳招標文件等。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本次更正公告事項說明如下: 一、勞務契約第八條(十四)7修正為:7.是否允許廠商所供應整體標的之組成項目原產地為大陸地區:■不允許項目︰攝影組件、電池、通訊傳輸模組。 二、工作計畫說明書二(一)修正為:(一)委託收費作業範圍本案勞務作業範圍包含臺北市時段性禁停汽車格位數共604格(詳附件2-智慧化設備設置原則及路段表,前述汽車格位數係為參考值,依現場實際點交為主,且前述所有汽車格位皆應以具影像辨識功能之智慧化停車開單設備執行開單作業)。 (詳招標文件對照表)。 三、原投標截止日、開標日期時間不變。 (一)開標方式:本案採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 (二)本公告開標時間係先行審查招標文件所訂投標廠商資格文件,後續階段之評選日期及地點將另行通知資格審查合格廠商。 (三)投標書超過本機關公告之預算金額(新臺幣1億2,000萬元)者,判定為不合格標。 (四)機關於上線後開始給付服務費用,每月給付廠商服務費用為「基本勞務費用」及「廠商分潤金額」之總和。 1.基本勞務費用:每月新臺幣48萬元整,倘廠商實際開單金額低於機關現行開單金額,則勞務費用為廠商實際開單金額-機關每月最低應收金額,基本勞務費用最低為0。 2.廠商分潤金額:(廠商實際開單金額-機關現行開單金額)*(100-N)%。 3.本案機關分潤比例N%(值廠商於投標時填寫),廠商於契約範圍內,實際開單金額扣除現行開單金額後,差額之(100-N)%為機關應給付廠商之分潤金額。 4.每月給付廠商之契約價金以小數第一位四捨五入加總計算。 5. 廠商提供之代收、科技執法違規採證等功能之費用已內含於機關每月給付廠商服務費用內,機關不另支付費用予廠商。 (五)本採購案採購總價決標,招標文件之預估需求數量係供廠商報價參考,以實作數量結算,本契約預算執行上限為新臺幣1億2,000萬元,契約期限自機關通知日至115年12月31日,兩者以先屆者為準。 (六)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民國110年3月2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民國110年3月23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七)本採購案併提供電子招標文件於「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免收機關文件費,中華電信系統使用費新臺幣20元,餘詳招標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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