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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103534
公佈日期 : 2021/04/30
採購單位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採購案號 : 1101000008
採購名稱 : 110年委託清理無殘值乙式一般事業廢棄物工作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27857061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2,119,956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01000008
採購名稱:110年委託清理無殘值乙式一般事業廢棄物工作
採購類別:工程-環保醫療類
採購單位: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機關地址:900屏東縣屏東市忠孝路329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吳姿蓉、馮韻軒
連絡人電話:(08)7322111分機687、296
傳真號碼:(08)7337742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1/04/19
截止收件日期:2021/04/26
開標日期:2021/04/27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2,141,370 元
Email:u928566@taipower.com.tw
廠商資格 :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如允許依法令免申請核發本項基本資格證明文件之廠商參與投標,一併載明該等廠商免繳驗之證明文件):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此等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詳附加說明12) 三、提供政府主管機關核發之甲級或乙級廢棄物處理許可證者,另應檢附委託廢棄物清除機構代為清除廢棄物之委託書及該清除機構之許可證件。上述許可證件須登載有廢棄物代碼D-0599,且許可證件之效期應超過開標日3個月以上(未達3個月者,投標廠商應提供洽核發機關申請許可證件展延效期之文件如核發機關之回復函件或收件戳章等)。
附加說明 :
1.以上金額均含稅。 2.本案採購金額(不含稅) 2,039,400元整;預算金額(不含稅) 2,039,400元整。 3.電子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 4.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決標原則,並以標單上所報中文大寫之總價為準,所報標價均未含稅。 5.招標公告已公開預算金額,廠商標價(未稅)或報價金額(未稅)超過預算金額(未稅)者,即屬不合格標。 6.[注意事項]: (1)、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期限自公告或邀標之次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2)、每一廠商參與開標人數最多為二人,開標時不在場之合格投標廠商, 視同放棄優減及比減價格權利。 (3)、按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 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請以「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取代之。 (4)、本案得標廠商應於履約期限內辦理下列保險: a.雇主意外責任險,其保險金額如下: (a1)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不低於新臺幣300萬元。 (a2)每一事故體傷或死亡:不低於新臺幣600萬元。 (a3)保險期間內最高累積責任:不低於新臺幣1,200萬元。 (a4)每一事故之乙方自負額上限:新臺幣2,000元(含)以下。 b.團體傷害(意外)保險或雇主補償契約責任險: (以乙方之受僱人為被保險人)就每一人身意外受傷致失能或死亡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400萬元以上(含400萬元)。 c.其餘保險種類及條款,詳如契約條款第11條。 (5)、餘詳契約條款、契約、投標須知、工作說明書及其他招標文件等。 7.[圖說費]新臺幣200元整。 8.[郵購圖說]請附郵政劃撥收據及書明收件人、地址信封(28公分*39公分)並貼回郵210元惟僅限向屏東市忠孝路329號本處事務課辦理,並請自行估計郵遞時間,倘因假日或郵局延誤而逾投標時效,本處不負責任。 9.[標函投遞]廠商投標應備【(1)廠商投標標價清單、(2)各項證件影本、(3)納稅證明文件影本、(4)投標廠商聲明書、(5)勞務切結書、(6)廠商應負刑事、民事與行政責任切結書(7)電子領標廠商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及(8)押標金或憑據(現金不得放入)等文件】全部裝入綜合封後寄、(送)達本處;倘以專人送達者,請於上班時間逕送本處文書課收件,下班後及逾截標時間者概不受理;倘以郵件寄達者,依本處收件時間為準,逾截標時間者概不受理。 10.截止收件日或開標日如逢颱風假等不定期假日時順延至次上班日同一時間截止收件或開標。 11. [押標金額度]:新臺幣10萬元整,以現金或電匯方式繳納,投標廠商請擇下列二帳戶之一交付款項: a.收款銀行:臺灣銀行(銀行代碼:004)公館分行 收款帳戶:9304-1101000008 帳戶帳名: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b.收款銀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銀行代碼:050)營業部 收款帳戶:8278-1101000008 帳戶帳名: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註:1.標封內不得置入現金,投入現金者視為無效標2.以現金繳納押標金無法開標當日退回,若投標廠商須於未得標當日領回押標金,建議可採銀行本行支票置於投標封袋內繳納押標金)。 12. 廠商納稅之證明:該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1期或前1 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暫停營業廠商不得參與投標) 13.乙方應於甲方通知開始提領廢混凝土塊、廢手孔、廢水泥樁木日起5工作天內開工,並於開工日起35工作天內會同委託清除之廠商向存貨地點進行清除作業,並於清除前4工作天先行電告本處經管部門。清除完成之日起30工作天內妥善處理完畢,並開具事業廢棄物妥善處理紀錄文件,交予甲方辦理驗收。 14.依據工程會之投標廠商聲明書第八項聲明事項,倘若投標廠商就本採購案,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罰。【本案招標文件已放置「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範本及其填寫範例」,請投標廠商自行下載及填寫】 15.發包檢舉受理單位: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政風組(地址:90060屏東市忠孝路329號、電話:08-7322284、電子信箱:d11063@taipower.com.tw)。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1.以上金額均含稅。 2.本案採購金額(不含稅) 2,039,400元整;預算金額(不含稅) 2,039,400元整。 3.電子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 4.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決標原則,並以標單上所報中文大寫之總價為準,所報標價均未含稅。 5.招標公告已公開預算金額,廠商標價(未稅)或報價金額(未稅)超過預算金額(未稅)者,即屬不合格標。 6.[注意事項]: (1)、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期限自公告或邀標之次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2)、每一廠商參與開標人數最多為二人,開標時不在場之合格投標廠商, 視同放棄優減及比減價格權利。 (3)、按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 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請以「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取代之。 (4)、本案得標廠商應於履約期限內辦理下列保險: a.雇主意外責任險,其保險金額如下: (a1)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不低於新臺幣300萬元。 (a2)每一事故體傷或死亡:不低於新臺幣600萬元。 (a3)保險期間內最高累積責任:不低於新臺幣1,200萬元。 (a4)每一事故之乙方自負額上限:新臺幣2,000元(含)以下。 b.團體傷害(意外)保險或雇主補償契約責任險: (以乙方之受僱人為被保險人)就每一人身意外受傷致失能或死亡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400萬元以上(含400萬元)。 c.其餘保險種類及條款,詳如契約條款第11條。 (5)、餘詳契約條款、契約、投標須知、工作說明書及其他招標文件等。 7.[圖說費]新臺幣200元整。 8.[郵購圖說]請附郵政劃撥收據及書明收件人、地址信封(28公分*39公分)並貼回郵210元惟僅限向屏東市忠孝路329號本處事務課辦理,並請自行估計郵遞時間,倘因假日或郵局延誤而逾投標時效,本處不負責任。 9.[標函投遞]廠商投標應備【(1)廠商投標標價清單、(2)各項證件影本、(3)納稅證明文件影本、(4)投標廠商聲明書、(5)勞務切結書、(6)廠商應負刑事、民事與行政責任切結書(7)電子領標廠商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及(8)押標金或憑據(現金不得放入)等文件】全部裝入綜合封後寄、(送)達本處;倘以專人送達者,請於上班時間逕送本處文書課收件,下班後及逾截標時間者概不受理;倘以郵件寄達者,依本處收件時間為準,逾截標時間者概不受理。 10.截止收件日或開標日如逢颱風假等不定期假日時順延至次上班日同一時間截止收件或開標。 11. [押標金額度]:新臺幣10萬元整,以現金或電匯方式繳納,投標廠商請擇下列二帳戶之一交付款項: a.收款銀行:臺灣銀行(銀行代碼:004)公館分行 收款帳戶:9304-1101000008 帳戶帳名: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b.收款銀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銀行代碼:050)營業部 收款帳戶:8278-1101000008 帳戶帳名: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註:1.標封內不得置入現金,投入現金者視為無效標2.以現金繳納押標金無法開標當日退回,若投標廠商須於未得標當日領回押標金,建議可採銀行本行支票置於投標封袋內繳納押標金)。 12. 廠商納稅之證明:該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1期或前1 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暫停營業廠商不得參與投標) 13.乙方應於甲方通知開始提領廢混凝土塊、廢手孔、廢水泥樁木日起5工作天內開工,並於開工日起35工作天內會同委託清除之廠商向存貨地點進行清除作業,並於清除前4工作天先行電告本處經管部門。清除完成之日起30工作天內妥善處理完畢,並開具事業廢棄物妥善處理紀錄文件,交予甲方辦理驗收。 14.依據工程會之投標廠商聲明書第八項聲明事項,倘若投標廠商就本採購案,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罰。【本案招標文件已放置「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範本及其填寫範例」,請投標廠商自行下載及填寫】 15.發包檢舉受理單位: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政風組(地址:90060屏東市忠孝路329號、電話:08-7322284、電子信箱:d11063@taipower.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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