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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103455
公佈日期 : 2021/04/30
採購單位 : 新北市政府交通局
採購案號 : 38229-110-021
採購名稱 : 三鶯轉運站興建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技術服務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54255107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2,60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38229-110-021
採購名稱:三鶯轉運站興建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技術服務案
採購類別:工程-委外服務類
採購單位:新北市政府交通局
機關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0樓
採購方式:公開評選
連絡人:詹于萱
連絡人電話:(02)29603456分機6807
傳真號碼:(02)29661543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1/04/01
截止收件日期:2021/04/12
開標日期:2021/04/12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2,753,428 元
Email:AP4938@ntpc.gov.tw
廠商資格 :
1.建築師事務所或土木技師事務所;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且營業範圍包括土木工程技術服務項目。 2.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 3.廠商納稅之證明(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其營業稅繳稅證明)。
附加說明 :
補充說明履約期限: 一、履約期限除下列規定外,其餘詳如本契約書第八條附件。 二、本契約所稱日(天)數,除已明定為日曆天或工作天者外,係以日曆天: (一) 以日曆天計算者,所有日數,均應計入。但投標文件截止收件日前未可得知之放假日,不予計入。 (二)其他:因現況三鶯陶花源停車場部分用地位於「三鶯陶瓷藝術主題園區整體開發計畫」內,且為國土保安用地,俟用地辦理變更為交通用地後才可施工,倘未如期完成,經甲方通知乙方本案工程以館前路南、北側工程為主,三鶯桃花源停車場工程將不納入本案工程範圍,得因用地變更申請未如期完成辦理變更契約。 契約書第八條(附件) 一、乙方應於甲方通知之次日起30日以前完成基本設計、工程預算,且將有關圖說文件裝訂成冊一式數7份送交甲方此認可,並至少向甲方簡報1次。 二、乙方應於甲方核定基本設計內容日起20日以前完成細部設計,且將有關圖說文件裝訂成冊一式7份送交甲方認可,並至少向甲方簡報1次。 三、如施工中有變更設計時,乙方應於接獲甲方公文通知後14日內完成變更設計預算書圖,且將有關圖說文件裝訂成冊一式7份送交甲方審核,並至少向甲方簡報1次。 四、前4款之設計書圖文件如經甲方退回修正,乙方應於接獲甲方通知日起   5日內修正完成,並於5日內提交甲方一式7份之文件。除經甲方同意展延外,應依契約第十四條辦理。 五、乙方應於甲方核定細部設計內容日起10日以前完成各分標工程招標文件之草擬,且將有關招標文件裝訂成冊一式7份送交甲方認可,並至少向甲方簡報1次。 六、於工程開工前提報監造現場人員予甲方;於甲方有意見時,乙方應於接獲甲方通知日起10日內說明、修正或更換,並再報予甲方備查。 十一、乙方應於各分項工程承商竣工之次日起14日內審查完妥竣工結算書圖及數量結算。 十二、乙方應於完成工程決標訂約前取得必要之許可(領照)及執照。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補充說明履約期限: 一、履約期限除下列規定外,其餘詳如本契約書第八條附件。 二、本契約所稱日(天)數,除已明定為日曆天或工作天者外,係以日曆天: (一) 以日曆天計算者,所有日數,均應計入。但投標文件截止收件日前未可得知之放假日,不予計入。 (二)其他:因現況三鶯陶花源停車場部分用地位於「三鶯陶瓷藝術主題園區整體開發計畫」內,且為國土保安用地,俟用地辦理變更為交通用地後才可施工,倘未如期完成,經甲方通知乙方本案工程以館前路南、北側工程為主,三鶯桃花源停車場工程將不納入本案工程範圍,得因用地變更申請未如期完成辦理變更契約。 契約書第八條(附件) 一、乙方應於甲方通知之次日起30日以前完成基本設計、工程預算,且將有關圖說文件裝訂成冊一式數7份送交甲方此認可,並至少向甲方簡報1次。 二、乙方應於甲方核定基本設計內容日起20日以前完成細部設計,且將有關圖說文件裝訂成冊一式7份送交甲方認可,並至少向甲方簡報1次。 三、如施工中有變更設計時,乙方應於接獲甲方公文通知後14日內完成變更設計預算書圖,且將有關圖說文件裝訂成冊一式7份送交甲方審核,並至少向甲方簡報1次。 四、前4款之設計書圖文件如經甲方退回修正,乙方應於接獲甲方通知日起   5日內修正完成,並於5日內提交甲方一式7份之文件。除經甲方同意展延外,應依契約第十四條辦理。 五、乙方應於甲方核定細部設計內容日起10日以前完成各分標工程招標文件之草擬,且將有關招標文件裝訂成冊一式7份送交甲方認可,並至少向甲方簡報1次。 六、於工程開工前提報監造現場人員予甲方;於甲方有意見時,乙方應於接獲甲方通知日起10日內說明、修正或更換,並再報予甲方備查。 十一、乙方應於各分項工程承商竣工之次日起14日內審查完妥竣工結算書圖及數量結算。 十二、乙方應於完成工程決標訂約前取得必要之許可(領照)及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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