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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103401
公佈日期 : 2021/04/30
採購單位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南部施工處
採購案號 : 6750953341
採購名稱 : 興達電廠燃氣機組更新改建計畫循環水泵及附屬設備製造安裝工程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 (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6750953341
採購名稱:興達電廠燃氣機組更新改建計畫循環水泵及附屬設備製造安裝工程
採購類別:工程-能源開發類
採購單位: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南部施工處
機關地址:828高雄市永安區興達路6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謝家欣
連絡人電話:(07)6912510分機2931
傳真號碼:(07)6911539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1/03/22
截止收件日期:2021/03/31
開標日期:2021/04/01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978,000,000 元
Email:u124139@taipower.com.tw
廠商資格 :
廠商基本資格及特定資格: A.基本資格: (A) 國內廠商應檢附: a.「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其營業項目應具備且符合經濟部商業司所編訂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如下二項其中之一: (a)CB01010機械設備製造業 (b)E604010 機械安裝業 b.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前述無退票紀錄證明,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機關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日之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 (B) 外國廠商應檢附: a.該國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並應自行提示業務內容與上述(A).a.所列營業項目其中一項之相關性。 b.投標廠商須自以下兩項證明文件中,自行擇一提出一項文件: (a) 經會計師簽證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表。 (b) 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 B.特定資格:(請看本公告附加說明8.規定) C.共同投標:(請看本公告附加說明9.規定)
附加說明 :
1.上述金額均含營業稅。 2.廠商標價金額超過預算金額者標單無效。 3.台電公司廉政熱線:02-23667364,(07) 6911505、d63963@taipower.com.tw。 4.投標廠商繳納之押標金如係銀行本行本票、支票或保付支票時,其受款人務請載明「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南部施工處」。 5.外國廠商投標規定事項: (1)外國廠商或其授權人須在標單及投標時應檢附之文件上簽署。投標文件之補充或更正及契約文件之簽訂、補充或更正亦同。其授權人之授權書應經當地公證或認證。 (2)外國廠商投標標單限以新臺幣報價。 外國廠商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150日曆天內辦理我國分公司登記,並將證明文件提送本公司備查,逾期每日罰款20,000元,若逾30日仍未提送,本公司得以解除契約辦理,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6.履約期限: (1)一號機3台循環水泵及設計製造安裝及測試(通知開工日次日起702日曆天內)。 (2)二號機3台循環水泵及設計製造安裝及測試(通知開工日次日起901日曆天內)。 (3)三號機3台循環水泵及設計製造安裝及測試(通知開工日次日起1328日曆天內)。 7.廠商資格一般規定: (1)本工程僅接受我國及與我國已簽署WTO政府採購協定(GPA)之締約國及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之廠商參與投標或作為投標廠商之分包廠商。 (2)本工程不接受中國大陸地區(含澳門地區)之廠商參與投標及作為分包商。 (3)本工程允許共同投標,亦得單獨投標。 (4)我國或外國廠商投標時提出之基本資格及特定資格規定之所有相關證明文件,如文件非以中文書寫者,應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以影本為原則。但機關得通知投標廠商提出正本供查驗。如文件非以中文書寫者,均須經當地國政府或公證機構公證或認證,該證明文件則須檢附經當地國政府或公證機構公證或認證且經我國駐外館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之中文譯本。 (5)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應提出之資格文件,外國廠商依該國情形提出有困難者,得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其情形或以其所具有之相當資格代之。 (6)我國或外國實績證明應為採購機關(構)或原始定作人或其授權人出具之完工實績證明文件或驗收證明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外國相關實績證明文件均應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 (7)投標廠商提出之實績證明文件,如屬共同投標、共同承攬或聯合承攬方式完成者,其工程實績依該成員於共同投標協議書所標示之主辦項目及金額認定之。如投標廠商以共同投標方式參與投標,須檢附由各成員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共同具名,且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共同投標協議書應以中文書寫,但該協議書若涉及外國廠商得以外文書寫,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由共同投標廠商於驗收後提出該成員實際履約實績者,得依其所提實際履約實績認定之。 8.廠商特定資格: (A) 廠商應檢附下列相當經驗或實績證明: a.自西元2010年1月1日起至截止投標日期間,至少曾完成1台直立式電動混流循環水泵(Vertical Mixed Flow Type Circulating Water Pump),其設計流量為9.5 m3/s以上(含),設計揚程為15m以上(含)之設計及供應實績,並符合(三)、1、(9) 及(三)、1、(10)規定之實績證明文件。 b.自西元2010年1月1日至截止投標日期間,曾完成包含迴轉設備之機械安裝或供應實績,其單次契約金額(含稅)不低於新台幣2億5,000萬元,或累計契約金額(含稅)不低於新台幣 9億7,800萬元,並提供符合規定之實績證明文件。 (B) 廠商應檢附之財力證明: 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其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 a.權益不低於新臺幣8,000萬元。 b.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c.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權益四倍。但配合民營化政策之公營事業參加投標者,不在此限。總負債金額,應扣除依其他法律政府獎勵民間投資金額。 9.共同投標 (如採共同投標者須符合本目規定): (1)投標廠商採共同投標時,其成員不得超過5家,並須提出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須符合投標廠商基本資格,其中一成員需符合投標廠商特定資格。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不得對本工程另行提出投標文件或為另一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 (2)共同投標廠商之下列投標文件,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A.共同投標協議書,應共同具名。 B.投標書,應共同具名或由代表人簽署。 C.押標金,應共同繳納或由代表人繳納。 D.投標廠商聲明書,應分別出具。 E.資格證明文件(不含押標金),應分別出具。 除上述投標文件外,其餘投標文件得由共同投標協議書指定之代表人簽署。投標文件之更正亦同。招標機關對其代表人所為之通知,其效力等同對所有成員之通知。 (3)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時應檢附由各成員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共同具名,且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載明下列事項,於得標後列入契約: A.招標案號、標的名稱、招標機關名稱及共同投標廠商各成員之名稱、地址、電話及其負責人。 B.共同投標廠商之代表廠商、代表人及其權責。 C.各成員之主辦項目及所占契約金額比率。 D.各成員於得標後連帶負履行契約責任。 E.契約價金之請(受)領方式、項目及金額。 F.成員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共同履約者,同意將其契約之一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1.上述金額均含營業稅。 2.廠商標價金額超過預算金額者標單無效。 3.台電公司廉政熱線:02-23667364,(07) 6911505、d63963@taipower.com.tw。 4.投標廠商繳納之押標金如係銀行本行本票、支票或保付支票時,其受款人務請載明「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南部施工處」。 5.外國廠商投標規定事項: (1)外國廠商或其授權人須在標單及投標時應檢附之文件上簽署。投標文件之補充或更正及契約文件之簽訂、補充或更正亦同。其授權人之授權書應經當地公證或認證。 (2)外國廠商投標標單限以新臺幣報價。 外國廠商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150日曆天內辦理我國分公司登記,並將證明文件提送本公司備查,逾期每日罰款20,000元,若逾30日仍未提送,本公司得以解除契約辦理,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6.履約期限: (1)一號機3台循環水泵及設計製造安裝及測試(通知開工日次日起702日曆天內)。 (2)二號機3台循環水泵及設計製造安裝及測試(通知開工日次日起901日曆天內)。 (3)三號機3台循環水泵及設計製造安裝及測試(通知開工日次日起1328日曆天內)。 7.廠商資格一般規定: (1)本工程僅接受我國及與我國已簽署WTO政府採購協定(GPA)之締約國及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之廠商參與投標或作為投標廠商之分包廠商。 (2)本工程不接受中國大陸地區(含澳門地區)之廠商參與投標及作為分包商。 (3)本工程允許共同投標,亦得單獨投標。 (4)我國或外國廠商投標時提出之基本資格及特定資格規定之所有相關證明文件,如文件非以中文書寫者,應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以影本為原則。但機關得通知投標廠商提出正本供查驗。如文件非以中文書寫者,均須經當地國政府或公證機構公證或認證,該證明文件則須檢附經當地國政府或公證機構公證或認證且經我國駐外館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之中文譯本。 (5)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應提出之資格文件,外國廠商依該國情形提出有困難者,得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其情形或以其所具有之相當資格代之。 (6)我國或外國實績證明應為採購機關(構)或原始定作人或其授權人出具之完工實績證明文件或驗收證明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外國相關實績證明文件均應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 (7)投標廠商提出之實績證明文件,如屬共同投標、共同承攬或聯合承攬方式完成者,其工程實績依該成員於共同投標協議書所標示之主辦項目及金額認定之。如投標廠商以共同投標方式參與投標,須檢附由各成員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共同具名,且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共同投標協議書應以中文書寫,但該協議書若涉及外國廠商得以外文書寫,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由共同投標廠商於驗收後提出該成員實際履約實績者,得依其所提實際履約實績認定之。 8.廠商特定資格: (A) 廠商應檢附下列相當經驗或實績證明: a.自西元2010年1月1日起至截止投標日期間,至少曾完成1台直立式電動混流循環水泵(Vertical Mixed Flow Type Circulating Water Pump),其設計流量為9.5 m3/s以上(含),設計揚程為15m以上(含)之設計及供應實績,並符合(三)、1、(9) 及(三)、1、(10)規定之實績證明文件。 b.自西元2010年1月1日至截止投標日期間,曾完成包含迴轉設備之機械安裝或供應實績,其單次契約金額(含稅)不低於新台幣2億5,000萬元,或累計契約金額(含稅)不低於新台幣 9億7,800萬元,並提供符合規定之實績證明文件。 (B) 廠商應檢附之財力證明: 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其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 a.權益不低於新臺幣8,000萬元。 b.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c.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權益四倍。但配合民營化政策之公營事業參加投標者,不在此限。總負債金額,應扣除依其他法律政府獎勵民間投資金額。 9.共同投標 (如採共同投標者須符合本目規定): (1)投標廠商採共同投標時,其成員不得超過5家,並須提出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須符合投標廠商基本資格,其中一成員需符合投標廠商特定資格。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不得對本工程另行提出投標文件或為另一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 (2)共同投標廠商之下列投標文件,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A.共同投標協議書,應共同具名。 B.投標書,應共同具名或由代表人簽署。 C.押標金,應共同繳納或由代表人繳納。 D.投標廠商聲明書,應分別出具。 E.資格證明文件(不含押標金),應分別出具。 除上述投標文件外,其餘投標文件得由共同投標協議書指定之代表人簽署。投標文件之更正亦同。招標機關對其代表人所為之通知,其效力等同對所有成員之通知。 (3)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時應檢附由各成員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共同具名,且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載明下列事項,於得標後列入契約: A.招標案號、標的名稱、招標機關名稱及共同投標廠商各成員之名稱、地址、電話及其負責人。 B.共同投標廠商之代表廠商、代表人及其權責。 C.各成員之主辦項目及所占契約金額比率。 D.各成員於得標後連帶負履行契約責任。 E.契約價金之請(受)領方式、項目及金額。 F.成員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共同履約者,同意將其契約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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