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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102547
公佈日期 : 2021/04/29
採購單位 :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採購案號 : R109120
採購名稱 : 【車輛接送(含駕駛)服務採購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27767961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 (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R109120
採購名稱:【車輛接送(含駕駛)服務採購案】
採購類別:採購-交通工具類
採購單位: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機關地址:103臺北市大同區鄭州路145號
採購方式:公開評選
連絡人:顏玉娟
連絡人電話:(02)25553000分機2133
傳真號碼:(02)23027411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1/01/13
截止收件日期:2021/01/26
開標日期:2021/01/27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2,000,000 元
Email:A1140@tpech.gov.tw
廠商資格 :
業項目代碼及營業項目:G201011計程車客運服務業 其他證明文件:1.廠商應檢附截至開標日前仍有效期,符合投標項數車輛數規定投保每人150萬元以上之旅客運送業責任保險單正本或影本。2.公路主管機關(所在地公路監理機關)核准發給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營業執照,且營業種類須記載含經營派遣業務。
附加說明 :
1.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如有疑義,應於等標期之四分之一(不足一日以一日計)期限前,以書面向本機關提出,該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算(自110年01月13日08時起,至01月16日17時止),另本機關釋疑之期限為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前一日(110年01月25日17時)。 2.規格問題請洽-:秘書室-蕭培昆2555-3000轉2366 3.本案如因故流、廢標、暫停招標後重行招標文件可續用,人工領標之廠商需至本院換取新標封。 4.本案先審查廠商資格,資格合格廠商方可進行服務企劃簡報(簡報日期及時間,本機關另行通知) 。 5.簡報之先後順序,按編列收訖徵選文件之外標封編列序號為準。(為鼓勵電子領標者,故順序以電子領標者在前為原則,現場領標者在後,編列順序以收件時間順序編號。) 5.履約保證金:新台幣5萬元整 6、本採為開口合約,採購案契約執行之上限金額、機關開立通知單之期限及各次通知單之履約期限規定如下: 1.本採購之預算金額即契約上限金額,應為訂約總價。 2.機關開立通知單之期限為契約約定之履約期限自決標次月1日起至2年止 或契約上限金額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機關應依採購標的需求開立通知單,通知廠商履約,通知單應明訂各次履約期限。 3.逾期違約金,除契約另有約定者外,按逾各次通知施作應完成期限日(時)數,每日(時)依一定金額或該次通知履約內容之價金總額之一定比例,計算逾期違約金。 4.本款第一目及第二目規定,如有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依「臺北市政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規定辦理契約變更者,以契約變更後之金額為上限金額,或以契約變更後約定之期間為通知單開立期限。 5.決標後之單價調整事項及最低標廠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之處理方式,依投標須知規定辦理。 6. 預定決標日:開標後30日。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1.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如有疑義,應於等標期之四分之一(不足一日以一日計)期限前,以書面向本機關提出,該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算(自110年01月13日08時起,至01月16日17時止),另本機關釋疑之期限為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前一日(110年01月25日17時)。 2.規格問題請洽-:秘書室-蕭培昆2555-3000轉2366 3.本案如因故流、廢標、暫停招標後重行招標文件可續用,人工領標之廠商需至本院換取新標封。 4.本案先審查廠商資格,資格合格廠商方可進行服務企劃簡報(簡報日期及時間,本機關另行通知) 。 5.簡報之先後順序,按編列收訖徵選文件之外標封編列序號為準。(為鼓勵電子領標者,故順序以電子領標者在前為原則,現場領標者在後,編列順序以收件時間順序編號。) 5.履約保證金:新台幣5萬元整 6、本採為開口合約,採購案契約執行之上限金額、機關開立通知單之期限及各次通知單之履約期限規定如下: 1.本採購之預算金額即契約上限金額,應為訂約總價。 2.機關開立通知單之期限為契約約定之履約期限自決標次月1日起至2年止 或契約上限金額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機關應依採購標的需求開立通知單,通知廠商履約,通知單應明訂各次履約期限。 3.逾期違約金,除契約另有約定者外,按逾各次通知施作應完成期限日(時)數,每日(時)依一定金額或該次通知履約內容之價金總額之一定比例,計算逾期違約金。 4.本款第一目及第二目規定,如有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依「臺北市政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規定辦理契約變更者,以契約變更後之金額為上限金額,或以契約變更後約定之期間為通知單開立期限。 5.決標後之單價調整事項及最低標廠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之處理方式,依投標須知規定辦理。 6. 預定決標日:開標後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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