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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101167
公佈日期 : 2021/04/28
採購單位 : 臺中市養護工程處
採購案號 : 110A-065
採購名稱 : 臺中市110年度陽光公廁改善工程-第二工區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08816180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5,715,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0A-065
採購名稱:臺中市110年度陽光公廁改善工程-第二工區
採購類別:工程-土木工程
採購單位:臺中市養護工程處
機關地址:427臺中市潭子區豐興路一段512號5樓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養護工程處公園景觀維護科 吳宜郡
連絡人電話:(04)22289111分機33512
傳真號碼:(04)23804500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1/04/15
截止收件日期:2021/04/19
開標日期:2021/04/2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5,791,175 元
Email:uniquenai1225@taichung.gov.tw
廠商資格 :
經政府合法登記(或許可設立),具下列任一資格之一者,並具備得承攬本採購之合格文件,符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且非屬採購法第103條拒絕往來廠商者。 (1)營業項目及代碼為「土木包工業(E102011)或綜合營造業(E101011)」之公司或行號 (2)營業項目及代碼為「工程技術顧問業(I101061)」之公司 (3)個人或聯合執業技師事務所 (4)個人或聯合執業建築師事務所
附加說明 :
壹、標價方式:單價決標(以單價乘以預估數量之和決定得標廠商),標價預算為5,791,175元整。 貳、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比減價程序中,如有任一次視同放棄比減價事宜,本機關不通知其參加下一次比減價格或協商。) 參、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開標時間亦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代之。 肆、廠商採電子領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不合格標:(一)將下載之招標文件任意重製、轉載或篡改。(二)未提供本次標案電子憑據或電子憑據無法辨識,且未於通知期限內提出說明並經查證電子領投標系統確實無領標紀錄者。 伍、廠商領購招標文件後,不論投標或得標與否,其購買招標文件相關費用概不退還。 陸、得標廠商須自行上網或至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或其所屬分局,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並繳納之。 柒、補充說明:後續擴充:(1)本案倘有其他經費來源或追加預算,後續擴充金額上限為原包工費金額之百分之100(新台幣5,791,175元整),履約期限至擴充工程經費全部工程驗收合格決算止,得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2)乙方如於履約期間,依臺中市養護工程處公園、園道、綠地委託設計監造管理履約績效記點方案之扣罰未達15點及無因採購法第101條遭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情事,且包工費執行金額累計達原契約金額之百分之50以上(以訂立工程契約為準),經甲方合意後始得辦理後續擴充。 履約期限:於機關通知日起10日內開工,並於110年12月20日前派工或派工金額已達契約上限時,依派工單指定工期內完工。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壹、標價方式:單價決標(以單價乘以預估數量之和決定得標廠商),標價預算為5,791,175元整。 貳、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比減價程序中,如有任一次視同放棄比減價事宜,本機關不通知其參加下一次比減價格或協商。) 參、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開標時間亦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代之。 肆、廠商採電子領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不合格標:(一)將下載之招標文件任意重製、轉載或篡改。(二)未提供本次標案電子憑據或電子憑據無法辨識,且未於通知期限內提出說明並經查證電子領投標系統確實無領標紀錄者。 伍、廠商領購招標文件後,不論投標或得標與否,其購買招標文件相關費用概不退還。 陸、得標廠商須自行上網或至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或其所屬分局,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並繳納之。 柒、補充說明:後續擴充:(1)本案倘有其他經費來源或追加預算,後續擴充金額上限為原包工費金額之百分之100(新台幣5,791,175元整),履約期限至擴充工程經費全部工程驗收合格決算止,得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2)乙方如於履約期間,依臺中市養護工程處公園、園道、綠地委託設計監造管理履約績效記點方案之扣罰未達15點及無因採購法第101條遭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情事,且包工費執行金額累計達原契約金額之百分之50以上(以訂立工程契約為準),經甲方合意後始得辦理後續擴充。 履約期限:於機關通知日起10日內開工,並於110年12月20日前派工或派工金額已達契約上限時,依派工單指定工期內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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