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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100046
公佈日期 : 2021/04/26
採購單位 :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採購案號 : B10A01059
採購名稱 : 321/341型電聯車電子電路板修護工作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42963127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4,893,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B10A01059
採購名稱:321/341型電聯車電子電路板修護工作
採購類別:採購-機具設備類
採購單位: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2段48巷7號2樓
採購方式:公開評選
連絡人:車輛處車輛二廠 彭子彥
連絡人電話:(02)22753520分機3022
傳真號碼:(02)25118971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1/04/12
截止收件日期:2021/04/16
開標日期:2021/04/19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4,893,000 元
Email:e21588@metro.taipei
廠商資格 :
(一)外國廠商:得參與採購。 (二)本案不限定中小企業參與。 (三)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CD01020 軌道車輛及其零件製造業。 (四)應檢附之登記或設立、納稅、信用相關證明文件詳投標須知。 (五)曾完成「電聯車電子電路板件」之製造、供應或維修之驗收證明。
附加說明 :
(一)依據:政府採購法、其相關子法及其他有關法令;其餘注意事項詳見本招標文件。 (二)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0年4月13日前以書面送達本機關。疑義、異議受理窗口:本機關聯絡電話:25363001轉8437 陳先生,傳真:25118971、地址:臺北市中山北路2段48巷7號4樓供應處(本機關釋疑期限不逾截止投標日之前一日)。 (三)本案因故流標、廢標、暫停招標後重行招標或變更招標文件者,廠商得沿用前已領取之領標憑據。 (四)廠商參與投標前,如需至本機關相關車站或機廠進行勘查及量測時,請與本案需求單位聯絡人連絡,由本機關人員陪同至現場會勘。 (五)本案為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無規格審查) (六)履約: 1詳細地點:土城機廠(新北市板橋區大觀路2段443號) 2本標的無給付預付款。 (七)其他規定: 1本案採購契約之價款不得高於廠商於同樣市場條件之相同工程、財物或勞務之最低價格,違反規定者,依政府採購法第59條本機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或將溢價及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 2數量摘要: (1)341型頻率監控板60Hz預防檢修9片。 (2)電路板故障檢修(原件修復)1片。 (3)電路板故障檢修(更換整新品)(一般電路板)1片。 (4)電路板故障檢修(更換整新品)(341型SIV換流器模組)1片 3本案為開口契約,採總價決標,單價訂約。機關開立通知單之期限為契約約定之履約期限或契約上限金額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機關應依採購標的需求開立通知單,通知廠商履約,通知單應明訂各次履約期限,惟所剩契約價金不足執行下次通報單之需求時,得視為上限金額用罄。 4決標後之單價調整事項及最低標廠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之處理方式,依投標須知規定辦理。」 5為配合臺北市政府電子化核銷作業推動計畫,廠商於請領契約價金時提出電子統一發票,餘詳契約第5條。 (八)為配合市府防疫措施,自109年8月6日起進本公司均需配戴口罩,請廠商自備以避免影響開標權利。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依據:政府採購法、其相關子法及其他有關法令;其餘注意事項詳見本招標文件。 (二)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0年4月13日前以書面送達本機關。疑義、異議受理窗口:本機關聯絡電話:25363001轉8437 陳先生,傳真:25118971、地址:臺北市中山北路2段48巷7號4樓供應處(本機關釋疑期限不逾截止投標日之前一日)。 (三)本案因故流標、廢標、暫停招標後重行招標或變更招標文件者,廠商得沿用前已領取之領標憑據。 (四)廠商參與投標前,如需至本機關相關車站或機廠進行勘查及量測時,請與本案需求單位聯絡人連絡,由本機關人員陪同至現場會勘。 (五)本案為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無規格審查) (六)履約: 1詳細地點:土城機廠(新北市板橋區大觀路2段443號) 2本標的無給付預付款。 (七)其他規定: 1本案採購契約之價款不得高於廠商於同樣市場條件之相同工程、財物或勞務之最低價格,違反規定者,依政府採購法第59條本機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或將溢價及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 2數量摘要: (1)341型頻率監控板60Hz預防檢修9片。 (2)電路板故障檢修(原件修復)1片。 (3)電路板故障檢修(更換整新品)(一般電路板)1片。 (4)電路板故障檢修(更換整新品)(341型SIV換流器模組)1片 3本案為開口契約,採總價決標,單價訂約。機關開立通知單之期限為契約約定之履約期限或契約上限金額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機關應依採購標的需求開立通知單,通知廠商履約,通知單應明訂各次履約期限,惟所剩契約價金不足執行下次通報單之需求時,得視為上限金額用罄。 4決標後之單價調整事項及最低標廠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之處理方式,依投標須知規定辦理。」 5為配合臺北市政府電子化核銷作業推動計畫,廠商於請領契約價金時提出電子統一發票,餘詳契約第5條。 (八)為配合市府防疫措施,自109年8月6日起進本公司均需配戴口罩,請廠商自備以避免影響開標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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