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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097702
公佈日期 : 2021/04/22
採購單位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
採購案號 : TNY1100326
採購名稱 : 110年數位電話交換機系統及話機汰換採購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96979960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472,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TNY1100326
採購名稱:110年數位電話交換機系統及話機汰換採購案
採購類別:採購-通信設備類
採購單位: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
機關地址:700臺南市中西區忠義路一段125巷12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羅月秀
連絡人電話:(06)2134322分機213
傳真號碼:(06)2136165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1/03/29
截止收件日期:2021/04/07
開標日期:2021/04/08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543,306 元
Email:omjbld@mail.moj.gov.tw
廠商資格 :
(一)廠商資格: 1.具備承辦本採購案所需專業工程及技術經驗且未受主管機關停業處分,符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且非屬政府採購法第38條或第103條拒絕往來廠商者。 2.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或營利事業登記證營業項目,須為G901011 第一類電信事業或E701010電信工程業。
附加說明 :
(二)應附具之文件: 1.一般投標文件: A.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核發之「電信工程業登記執照」 B.依法聘僱通信技術(電信線路)乙級(含)以上技術士。 C.有效期限內之相關電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員證。 2.其他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影本):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設立之證明文件。前項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依據經濟部函,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機關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 (2)納稅證明(影本):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經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款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廠商信用證明(影本):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或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4)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5)代表人委託授權書(正本):負責人親自到場者免附;代理人現場繳交者亦得免附於標封內。 (6)切結書(正本)。 (7)服務建議書。(一式10份) (8)標價清單。 (9)招標投標及契約三用文件。 【註】: A.以上1.一般投標文件A、B、C和2.其他文件第(1)至第(7),請裝入資格標封內(標封外廠商資料務必確實填寫),如有遺漏,不得補正,視為資格不符。 (如服務建議書無法裝入資格標封內,可另外裝但必須一起放進大標封內) B.第(8)、(9)裝入價格標封內(標封外廠商資料務必確實填寫) ,如有遺漏,不得補正,視為無效標。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二)應附具之文件: 1.一般投標文件: A.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核發之「電信工程業登記執照」 B.依法聘僱通信技術(電信線路)乙級(含)以上技術士。 C.有效期限內之相關電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員證。 2.其他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影本):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設立之證明文件。前項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依據經濟部函,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機關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 (2)納稅證明(影本):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經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款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廠商信用證明(影本):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或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4)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5)代表人委託授權書(正本):負責人親自到場者免附;代理人現場繳交者亦得免附於標封內。 (6)切結書(正本)。 (7)服務建議書。(一式10份) (8)標價清單。 (9)招標投標及契約三用文件。 【註】: A.以上1.一般投標文件A、B、C和2.其他文件第(1)至第(7),請裝入資格標封內(標封外廠商資料務必確實填寫),如有遺漏,不得補正,視為資格不符。 (如服務建議書無法裝入資格標封內,可另外裝但必須一起放進大標封內) B.第(8)、(9)裝入價格標封內(標封外廠商資料務必確實填寫) ,如有遺漏,不得補正,視為無效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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