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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095671
公佈日期 : 2021/04/19
採購單位 : 新北市政府交通局
採購案號 : 38229-110-027
採購名稱 : 新莊中港第一市民活動中心4樓辦公空間室內裝修工程(修正後)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27901658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6,80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38229-110-027
採購名稱:新莊中港第一市民活動中心4樓辦公空間室內裝修工程(修正後)
採購類別:工程-住宅及裝潢類
採購單位:新北市政府交通局
機關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0樓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邱士華
連絡人電話:(02)29702960分機8120
傳真號碼:(02)29701110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1/04/06
截止收件日期:2021/04/12
開標日期:2021/04/13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6,963,109 元
Email:AL2100@ntpc.gov.tw
廠商資格 :
1.設立於新北市或毗鄰縣市之土木包工業,或;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室內裝修業。 2.廠商承攬造價限額及承攬總額應符合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及營造業法第23條及第44條規定者(僅限營造業提出)。 3.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投標廠商應屬曾完成辦公空間室內裝修之製造、供應或承做者)。 4.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 5.廠商納稅之證明(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其營業稅繳稅證明)。
附加說明 :
補充說明履約期限: 一、履約期限:本契約乙方應於甲方決標次日起7日內開工,並於開工日起60日曆天內竣工。 二、期日: (一)本契約所稱日(天)數,除已明定為日曆天或工作天者外,以日曆天計算)。 1.以日曆天計算者,所有日數,包括本目之2所載之放假日,均應計入。但投標文件截止收件日前未可得知之放假日,不予計入。 (二)前目之2免計工作天之日,以不得施工為原則。乙方如欲施作,應先徵得甲方書面同意,該日數(1)免(2)應(未選時為(1))計入履約期日。 (三)履約期間自指定之日起算者,應將當日算入。履約期間自指定之日後起算者,當日不計入。 (四)履約標的須於一定期間內送達甲方之場所者,履約期間之末日,以甲方當日下班時間為期間末日之終止。當日為甲方之辦公日,但甲方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時間者,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時間代之。 三、本契約如需辦理變更,其工程項目或數量有增減時,變更部分之工期由雙方視實際需要協議增減之。 四、履約期限延期: (一)履約期限內,除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非可歸責於乙方),致影響進度網圖要徑作業之進行,而需展延履約期限者,乙方應於事故發生或消滅後7日內通知甲方,並於7日內檢具事證,以書面通知甲方,並同時申請展延履約期限,不計算逾期懲罰性違約金,其事由未逾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1日者,以1日計: 1.發生第17條第5款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契約當事人之事故。 2.因天候影響無法施工。 3.甲方要求全部或部分停工。 4.因辦理變更設計或增加工程數量或項目。 5.甲方應辦事項未及時辦妥。 6.由甲方自辦或甲方之其他廠商之延誤而影響履約進度者。 7.甲方提供之地質鑽探或地質資料,與實際情形有重大差異。 8.因傳染病或政府之行為,致發生不可預見之人員或貨物之短缺。 9.因甲方使用或佔用本工程任何部分,但契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10.其他非可歸責於乙方之情形,經甲方認定者。 (二)第1目事故之發生,致本契約全部或部分必須停工時,乙方應於停工原因消滅後立即復工。其停工及復工,乙方應儘速向甲方提出書面報告。 (三)第1目之展延履約期限,除另有規定外,甲方得依乙方報經甲方核備之預定進度表之要徑核定之。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補充說明履約期限: 一、履約期限:本契約乙方應於甲方決標次日起7日內開工,並於開工日起60日曆天內竣工。 二、期日: (一)本契約所稱日(天)數,除已明定為日曆天或工作天者外,以日曆天計算)。 1.以日曆天計算者,所有日數,包括本目之2所載之放假日,均應計入。但投標文件截止收件日前未可得知之放假日,不予計入。 (二)前目之2免計工作天之日,以不得施工為原則。乙方如欲施作,應先徵得甲方書面同意,該日數(1)免(2)應(未選時為(1))計入履約期日。 (三)履約期間自指定之日起算者,應將當日算入。履約期間自指定之日後起算者,當日不計入。 (四)履約標的須於一定期間內送達甲方之場所者,履約期間之末日,以甲方當日下班時間為期間末日之終止。當日為甲方之辦公日,但甲方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時間者,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時間代之。 三、本契約如需辦理變更,其工程項目或數量有增減時,變更部分之工期由雙方視實際需要協議增減之。 四、履約期限延期: (一)履約期限內,除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非可歸責於乙方),致影響進度網圖要徑作業之進行,而需展延履約期限者,乙方應於事故發生或消滅後7日內通知甲方,並於7日內檢具事證,以書面通知甲方,並同時申請展延履約期限,不計算逾期懲罰性違約金,其事由未逾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1日者,以1日計: 1.發生第17條第5款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契約當事人之事故。 2.因天候影響無法施工。 3.甲方要求全部或部分停工。 4.因辦理變更設計或增加工程數量或項目。 5.甲方應辦事項未及時辦妥。 6.由甲方自辦或甲方之其他廠商之延誤而影響履約進度者。 7.甲方提供之地質鑽探或地質資料,與實際情形有重大差異。 8.因傳染病或政府之行為,致發生不可預見之人員或貨物之短缺。 9.因甲方使用或佔用本工程任何部分,但契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10.其他非可歸責於乙方之情形,經甲方認定者。 (二)第1目事故之發生,致本契約全部或部分必須停工時,乙方應於停工原因消滅後立即復工。其停工及復工,乙方應儘速向甲方提出書面報告。 (三)第1目之展延履約期限,除另有規定外,甲方得依乙方報經甲方核備之預定進度表之要徑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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