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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093371
公佈日期 : 2021/04/15
採購單位 :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工教育生活中心
採購案號 : LEC110-08
採購名稱 : 勞工博物館110年五一活動─勞動者影像集暨勞動人生Podcast錄製計畫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83049922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 (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LEC110-08
採購名稱:勞工博物館110年五一活動─勞動者影像集暨勞動人生Podcast錄製計畫
採購類別:工程-活動行銷廣告類
採購單位: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工教育生活中心
機關地址:806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三路132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王瓊慧
連絡人電話:(07)2160509
傳真號碼:(07)2159722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1/03/23
截止收件日期:2021/03/29
開標日期:2021/03/3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400,000 元
Email:misitu@kcg.gov.tw
廠商資格 :
第1類廠商:依法登記之社團、財團法人、協會,其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登記設立證書或其章程之設立宗旨與勞工、勞動、文化藝術、廣告、設計、休閒等與履約標的有關者。 第2類廠商:依法登記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須有J6藝文業(含藝文服務業、演藝活動業、音樂展演空間業)、I4廣告業、I5設計業、J7休閒、娛樂服務業等與履約標的相關之項目。
附加說明 :
(一)廠商資格: 第1類:依法登記之社團、財團法人、協會,其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登記設立證書或其章程之設立宗旨與勞工、勞動、文化藝術、廣告、設計、休閒等與履約標的有關者。 第2類:依法登記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須有J6藝文業(含藝文服務業、演藝活動業、音樂展演空間業)、I4廣告業、I5設計業、J7休閒、娛樂服務業等與履約標的相關之項目。 (二)廠商資格審查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1.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登記設立證明文件(影本),如非屬營利專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之。(第1類廠商應檢附)。 2.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專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之。)(第2類廠商應檢附) (三)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四)廠商信用之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廠商資格: 第1類:依法登記之社團、財團法人、協會,其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登記設立證書或其章程之設立宗旨與勞工、勞動、文化藝術、廣告、設計、休閒等與履約標的有關者。 第2類:依法登記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須有J6藝文業(含藝文服務業、演藝活動業、音樂展演空間業)、I4廣告業、I5設計業、J7休閒、娛樂服務業等與履約標的相關之項目。 (二)廠商資格審查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1.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登記設立證明文件(影本),如非屬營利專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之。(第1類廠商應檢附)。 2.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專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之。)(第2類廠商應檢附) (三)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四)廠商信用之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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