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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093206
公佈日期 : 2021/04/14
採購單位 : 交通部觀光局參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採購案號 : 110-EN04
採購名稱 : 2021竹竹苗區域觀光藝文活動行銷委託專業服務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77129428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97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0-EN04
採購名稱:2021竹竹苗區域觀光藝文活動行銷委託專業服務案
採購類別:勞務-勞務及派遣
採購單位:交通部觀光局參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機關地址:413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738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陳英傑
連絡人電話:(04)23312678分機538
傳真號碼:(04)23330884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1/03/16
截止收件日期:2021/03/22
開標日期:2021/03/22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997,000 元
Email:s884421@mail.trimt-nsa.gov.tw
廠商資格 :
(一)符合「政府採購法」第8條所稱之廠商(屬限制性招標依 「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3條之規定,並經 政府登記有案從事媒體行銷、公關、廣告、傳播業者或單位及 依法令得提供專業性服務之法人或自然人。) (二)廠商資格證明: 1.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請檢附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機關團體法人立案證書。 2.營利事業體請上「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查詢)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商業登記資料並列印檢附。 3.完(納)稅證明:屬公司、工商行號之廠商應檢附完納稅證明文件影本(「營業稅繳款書收執聯」或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不及提出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取代;屬新設立之廠商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取代)。 (三)非政府採購公告刊登之拒絕往來廠商。
附加說明 :
一)委託內容請參閱委託服務說明書,服務建議書應以中文橫式書寫,A4紙張大小,加編頁碼裝訂成冊,共1式10份。得標廠商之服務建議書內容視同契約書之一部份,得標廠商應依據構想及評選結論辦理後續規劃執行。服務建議書內容應包括: 1.企劃主題、內容、特色、創意及行銷構想等。 2.整體架構、規劃主軸、內容配置等。 3.全案規劃辦理時間、進程、模式等。 4.預算經費合理規劃及配置。 5.投標單位主要專任工作人員學經歷。 6.廠商過去類似工作經驗實績紀錄、CSR(廠商企業社會責任)、證明文件等。 7.其他創意加值方案:其他依專業服務建議提供本案招標履約標的以外之新增創意項目。 (二)評選辦法:詳投標廠商評選辦法。 (三)議價訂約:優勝廠商為1家者,以議價方式辦理;優勝廠商在2家以上者,以依序議價方式辦理。 (四)注意事項: 1.服務建議書於規定日期送達後,均不得要求更改或補充任何資料。 2.投標廠商之服務建議書,除得標廠商著作權歸本處所有不予歸還外;其餘未得標廠商限於開標日起7日內親洽機關立據領回,逾期視為自願作廢論,由機關自行處理。 3.不當之解釋:除另有正式書面解釋或說明外,本處之員工均無權對各種招標文件意義,作任何口頭之說明或解釋。任何口頭說明或解釋,均對本處無任何約束,或限制其在契約範圍內自由行使其職權。 4.廠商對招標文件規定有疑義時,應自公告日起等標期之1/4(3日)內,以書面向機關請求釋疑;機關於投標截止期限前1日以書面答復之。 5.評選會議日期及地點:機關另行通知。 6.本採購屬110年度預算,倘未經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得依採購法第64條及相關規定辦理。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委託內容請參閱委託服務說明書,服務建議書應以中文橫式書寫,A4紙張大小,加編頁碼裝訂成冊,共1式10份。得標廠商之服務建議書內容視同契約書之一部份,得標廠商應依據構想及評選結論辦理後續規劃執行。服務建議書內容應包括: 1.企劃主題、內容、特色、創意及行銷構想等。 2.整體架構、規劃主軸、內容配置等。 3.全案規劃辦理時間、進程、模式等。 4.預算經費合理規劃及配置。 5.投標單位主要專任工作人員學經歷。 6.廠商過去類似工作經驗實績紀錄、CSR(廠商企業社會責任)、證明文件等。 7.其他創意加值方案:其他依專業服務建議提供本案招標履約標的以外之新增創意項目。 (二)評選辦法:詳投標廠商評選辦法。 (三)議價訂約:優勝廠商為1家者,以議價方式辦理;優勝廠商在2家以上者,以依序議價方式辦理。 (四)注意事項: 1.服務建議書於規定日期送達後,均不得要求更改或補充任何資料。 2.投標廠商之服務建議書,除得標廠商著作權歸本處所有不予歸還外;其餘未得標廠商限於開標日起7日內親洽機關立據領回,逾期視為自願作廢論,由機關自行處理。 3.不當之解釋:除另有正式書面解釋或說明外,本處之員工均無權對各種招標文件意義,作任何口頭之說明或解釋。任何口頭說明或解釋,均對本處無任何約束,或限制其在契約範圍內自由行使其職權。 4.廠商對招標文件規定有疑義時,應自公告日起等標期之1/4(3日)內,以書面向機關請求釋疑;機關於投標截止期限前1日以書面答復之。 5.評選會議日期及地點:機關另行通知。 6.本採購屬110年度預算,倘未經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得依採購法第64條及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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