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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092580
公佈日期 : 2021/04/14
採購單位 :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砂糖事業部
採購案號 : G65B-110016
採購名稱 : 110-111年散裝砂糖清艙及裝卸船倉儲協助等工作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29003934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7,40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G65B-110016
採購名稱:110-111年散裝砂糖清艙及裝卸船倉儲協助等工作
採購類別:工程-委外服務類
採購單位: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砂糖事業部
機關地址:812高雄市小港區小港路133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李孟娟
連絡人電話:(07)8214161分機769
傳真號碼:(07)8417729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1/03/31
截止收件日期:2021/04/07
開標日期:2021/04/08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7,932,352 元
Email:a03911@taisugar.com.tw
廠商資格 :
基本資格: (1)經政府主管機關登記合格之廠商,且營業項目含有機械工程業(代碼E604)或船舶勞務承攬業(代碼G702)。 (2)廠商最近一期納稅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
資格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前項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經濟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之資料代之。(原營利事業登記證已廢止,不再適用) (2)納稅證明文件: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征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廠商之票據信用查覆單,以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金融機構出具,始可作為證明之文件。) 其他須知: (一)本採購截止投標日或開標日因颱風等災變停止上班,依採購法招標期限標準第11條第4項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標時間或開標時間代之。 (二)投標廠商得依照公告開標之時間及地點,由負責人或代理人攜帶授權書正本參與開標,並依本機關要求出示之。廠商如未到場或未攜帶合法使用之印章或授權書(含代理印章),即視同放棄參與當次減價、比減價及其他有關之權益。 (三)最低標價超過底價,其比減價格之規定依據採購法第53 條及第54條規定辦理。 (四)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之最低標價超過底價時,得洽該最 低標廠商減價1次;減價結果仍超過底價時,得由所有合於招標 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重新比減價格,比減價格不得逾3次。 (五)廠商投標文件標單與標價清單金額不一致時,以標單金額為準。 (六)廠商投標文件標單金額空白或未依規定填寫及用印,為不合格標。 ※本案聯絡人:小港廠 碼頭作業課 顏世郎 07-8217981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資格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前項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經濟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之資料代之。(原營利事業登記證已廢止,不再適用) (2)納稅證明文件: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征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廠商之票據信用查覆單,以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金融機構出具,始可作為證明之文件。) 其他須知: (一)本採購截止投標日或開標日因颱風等災變停止上班,依採購法招標期限標準第11條第4項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標時間或開標時間代之。 (二)投標廠商得依照公告開標之時間及地點,由負責人或代理人攜帶授權書正本參與開標,並依本機關要求出示之。廠商如未到場或未攜帶合法使用之印章或授權書(含代理印章),即視同放棄參與當次減價、比減價及其他有關之權益。 (三)最低標價超過底價,其比減價格之規定依據採購法第53 條及第54條規定辦理。 (四)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之最低標價超過底價時,得洽該最 低標廠商減價1次;減價結果仍超過底價時,得由所有合於招標 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重新比減價格,比減價格不得逾3次。 (五)廠商投標文件標單與標價清單金額不一致時,以標單金額為準。 (六)廠商投標文件標單金額空白或未依規定填寫及用印,為不合格標。 ※本案聯絡人:小港廠 碼頭作業課 顏世郎 07-8217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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