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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091582
公佈日期 : 2021/04/12
採購單位 : 臺中市烏日區喀哩國民小學
採購案號 : 110sc
採購名稱 : 臺中市烏日區喀哩國民小學南棟校舍耐震能力補強工程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24838464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3,15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0sc
採購名稱:臺中市烏日區喀哩國民小學南棟校舍耐震能力補強工程
採購類別:工程-地方建設和建築類
採購單位:臺中市烏日區喀哩國民小學
機關地址:414臺中市烏日區溪南路二段370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陳昇座
連絡人電話:(04)23351016分機411
傳真號碼:(04)23355016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1/04/01
截止收件日期:2021/04/08
開標日期:2021/04/09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3,256,289 元
Email:earthflytw@gmail.com
廠商資格 :
基本資格:經政府合格登記有案(或許可設立)營業項目為綜合營造業等具本工程履約能力的相關行業,持有合格證明之廠商且非屬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拒絕往來廠商者,均可參加投標。
附加說明 :
1.公開取得文件領取方式及處所:上網領取,網址http://www.geps.gov.tw(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廠商端領標作業)。 2.前次招標經流標或廢標後重新招標,廠商應重新領標。 3.招標機關地址:臺中市烏日區溪南路二段370號。 4.招標機關聯絡人:總務處陳主任,電話:04-23351016分機411,傳真:04-23355016。 5.廠商投標文件標價不一致時,以標單之工程總價大寫金額為主。 6.本工程空污費由得標廠商先行代繳後,再檢據請領。 7.招標機關於本招標案截止收件日或開標日因故停止上班時,投標文件截止收件時間及開標作業順延至次一上班日依原時段及場地辦理,不另行通知。 8.最低標廠商之總標價或部份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本校得限期通知該廠商提出說明或擔保。廠商未於期限內提出合理之說明或擔保 者,本校得不決標於該廠商,並以次低標廠商為最低標廠商。 9.本案開標結果倘有採購法第五十一條、五十三條、五十七條等情事,需現場提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或重新報價時,投標廠商未到場者,視同放棄。 10.無效投標文件之認定: 未按本投標須知各項規定辦理者,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投標文件即視為不合規定之無效標;於開標後發現者,則不決標於該廠商。 (1)投標廠商所寄之投標文件得以投標文件之投標標封或自備封套,密封後郵寄(或親自送達),各標封均應書寫投標廠商名稱、地址及投標之採購標的名稱或案號,違反規定者,視為無效標。 (2)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 (3)偽造或變造投標文件。 (4)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 (5)廠商受停業處分或有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之情形。 (6)投標廠商聲明書第一項至第十項答「是」或未答者,不得參加投標;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聲明書內容有誤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 (7)廠商採電子領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將下載之招標文件任意重製、轉載或篡改。 (8)投標廠商資格證件審查表有任一項不符者。 (9)廠商標價超出公告預算者。 (10)同一廠商重複投標者。 11.資格文件確認得標廠商應於簽約前,將投標須知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之各項證件正本送請承辦單位核對,證件有偽造情事,本校得取消其得標資格。 12.拒絕簽約之處理 (1)得標廠商若因非本校之因素而未簽約或拒絕簽約,或不提交履約保證金時,致妨礙本採購之履約期程,致本校遭受損失,本校得取消其得標資格。 (2)廠商得標後不簽約承攬,本校將通知廠商其事實及理由,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13.若於學期中施工,如有因工程影響校務推展之狀況,則廠商必須於接獲學校通知後配合學校暫停施工作業,但暫停期間得不計入工期。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1.公開取得文件領取方式及處所:上網領取,網址http://www.geps.gov.tw(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廠商端領標作業)。 2.前次招標經流標或廢標後重新招標,廠商應重新領標。 3.招標機關地址:臺中市烏日區溪南路二段370號。 4.招標機關聯絡人:總務處陳主任,電話:04-23351016分機411,傳真:04-23355016。 5.廠商投標文件標價不一致時,以標單之工程總價大寫金額為主。 6.本工程空污費由得標廠商先行代繳後,再檢據請領。 7.招標機關於本招標案截止收件日或開標日因故停止上班時,投標文件截止收件時間及開標作業順延至次一上班日依原時段及場地辦理,不另行通知。 8.最低標廠商之總標價或部份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本校得限期通知該廠商提出說明或擔保。廠商未於期限內提出合理之說明或擔保 者,本校得不決標於該廠商,並以次低標廠商為最低標廠商。 9.本案開標結果倘有採購法第五十一條、五十三條、五十七條等情事,需現場提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或重新報價時,投標廠商未到場者,視同放棄。 10.無效投標文件之認定: 未按本投標須知各項規定辦理者,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投標文件即視為不合規定之無效標;於開標後發現者,則不決標於該廠商。 (1)投標廠商所寄之投標文件得以投標文件之投標標封或自備封套,密封後郵寄(或親自送達),各標封均應書寫投標廠商名稱、地址及投標之採購標的名稱或案號,違反規定者,視為無效標。 (2)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 (3)偽造或變造投標文件。 (4)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 (5)廠商受停業處分或有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之情形。 (6)投標廠商聲明書第一項至第十項答「是」或未答者,不得參加投標;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聲明書內容有誤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 (7)廠商採電子領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將下載之招標文件任意重製、轉載或篡改。 (8)投標廠商資格證件審查表有任一項不符者。 (9)廠商標價超出公告預算者。 (10)同一廠商重複投標者。 11.資格文件確認得標廠商應於簽約前,將投標須知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之各項證件正本送請承辦單位核對,證件有偽造情事,本校得取消其得標資格。 12.拒絕簽約之處理 (1)得標廠商若因非本校之因素而未簽約或拒絕簽約,或不提交履約保證金時,致妨礙本採購之履約期程,致本校遭受損失,本校得取消其得標資格。 (2)廠商得標後不簽約承攬,本校將通知廠商其事實及理由,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13.若於學期中施工,如有因工程影響校務推展之狀況,則廠商必須於接獲學校通知後配合學校暫停施工作業,但暫停期間得不計入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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