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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091155
公佈日期 : 2021/04/12
採購單位 : 嘉義縣政府
採購案號 : 110TF090C1
採購名稱 : 「嘉義縣管區域排水中洋子排水路治理計畫」委託技術服務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60380686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 (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0TF090C1
採購名稱:「嘉義縣管區域排水中洋子排水路治理計畫」委託技術服務
採購類別:工程-住宅及裝潢類
採購單位:嘉義縣政府
機關地址:612嘉義縣太保市祥和一路東段1號
採購方式:公開評選
連絡人:水利工程科 郭孟莉
連絡人電話:(05)3620123分機8197
傳真號碼:(05)3620273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1/02/25
截止收件日期:2021/03/09
開標日期:2021/03/09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400,000 元
Email:lei@mail.cyhg.gov.tw
廠商資格 :
土木、水利技師事務所或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執業技師為土木或水利工程)
附加說明 :
代為公告事項:本案採固定金額故不需另附採購標單,投標廠商請直接於服務建議書中提報預定承攬服務金額。 履約期限:本契約預計履約期限自決標日之次日起1年 (民國○○年○○月○○日),廠商應於履約期限內完成履約標的之供應。而履約期間自簽約日之次日起至完成本案委託服務作業之核定後,且無待解決事項止。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自領或通訊購買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日,自備郵政匯票及回寄信封、郵資72元,日期以郵戳為憑逾期無效(電子招標文件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篡改)。 ※[收受報價單或企畫書方式及地點]:以郵遞、專人送達至下列收件地點:嘉義縣太保市祥和新村祥和一路東段1號(發包中心科)或以郵遞寄嘉義縣朴子郵政第80號信箱。 ※政府採購法第60條: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廠商應附之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營利事業登記證停用不再採用),廠商可透過經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 商工登記資料)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登記資料,否則所投標的視為無效。 ※本案履約期限請依契約書規定期限履約。 ※[評選日期.地點]:詳招標文件。 ※本府發包中心科(電話:05-3620123轉8271;傳真:05-3620092) ※本府提供審查投標廠商證件表僅供參考,請依招標文件規定投標。 ※投標廠商就本採購案如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並依該法第14條第2項規定主動檢附於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罰。 ※電子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 (政府電子採購網)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代為公告事項:本案採固定金額故不需另附採購標單,投標廠商請直接於服務建議書中提報預定承攬服務金額。 履約期限:本契約預計履約期限自決標日之次日起1年 (民國○○年○○月○○日),廠商應於履約期限內完成履約標的之供應。而履約期間自簽約日之次日起至完成本案委託服務作業之核定後,且無待解決事項止。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自領或通訊購買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日,自備郵政匯票及回寄信封、郵資72元,日期以郵戳為憑逾期無效(電子招標文件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篡改)。 ※[收受報價單或企畫書方式及地點]:以郵遞、專人送達至下列收件地點:嘉義縣太保市祥和新村祥和一路東段1號(發包中心科)或以郵遞寄嘉義縣朴子郵政第80號信箱。 ※政府採購法第60條: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廠商應附之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營利事業登記證停用不再採用),廠商可透過經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 商工登記資料)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登記資料,否則所投標的視為無效。 ※本案履約期限請依契約書規定期限履約。 ※[評選日期.地點]:詳招標文件。 ※本府發包中心科(電話:05-3620123轉8271;傳真:05-3620092) ※本府提供審查投標廠商證件表僅供參考,請依招標文件規定投標。 ※投標廠商就本採購案如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並依該法第14條第2項規定主動檢附於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罰。 ※電子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 (政府電子採購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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