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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090813
公佈日期 : 2021/04/09
採購單位 : 花蓮縣瑞穗鄉公所
採購案號 : A1100202
採購名稱 : 瑞穗鄉民代表會「數位式會議系統」財物採購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72881735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50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A1100202
採購名稱:瑞穗鄉民代表會「數位式會議系統」財物採購案
採購類別:採購-通信設備類
採購單位:花蓮縣瑞穗鄉公所
機關地址:978花蓮縣瑞穗鄉成功南路19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張源寶
連絡人電話:(03)8872222分機100
傳真號碼:(03)8872631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1/03/22
截止收件日期:2021/03/30
開標日期:2021/03/3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0 元
Email:cibr@nt.juisui.gov.tw
廠商資格 :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如允許依法令免申請核發本項基本資格證明文件之廠商參與投標,一併載明該等廠商免繳驗之證明文件;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政府登記合格、營業項目符合本案採購標的物之廠商均可參加。各該行業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影印本?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不在作為證明文件)? 二、投標廠商應附文件 (一)最近1期完稅證明(申報書收執聯):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章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二)投標之原住民團體、協會或組織,除應檢附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外,並應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檢附下列證件: 1.個人:請提供戶籍資料。 2.獨資組織:請檢附負責人之戶籍謄本。 3.機構、法人或團體
附加說明 :
一.依據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及第3條辦理,本案第1次公告即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 標,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如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情形,則做成紀錄後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比價。若未能取得3家以 上廠商之報價者,改採限制性招標。 二.本採購案為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按「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十一條」規定,第一次招標符合資格者,如為原住民廠 商,另按同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投標時應檢附下列證件影本:獨資請檢附負責人原住民身分之戶籍謄本。機構、法 人或團體,請檢附縣(市)主管機關核發有效期間(6個月)之證明文件或公函,本案第二階段開標或辦理第二次及以上招標時不在 此限。 三.本案開標不另行通知,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 明、減價、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辦理上開條文規定情形者視同放棄,如減價情形全無廠商到場者,再擇時通知減價。 四.開標後經審查結果未依招標文件附寄相關文件者,為不合格標。 五.廠商以電子領標者請於證件封內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該明細請廠商於/政府電子採購網/政府採購/領標 管理/電子領標下列印﹞俾利本所查驗,如經查驗未合格或有重﹝複﹞製之情形,視同無效標。如未繳交者,本所得依政府採 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通知廠商提出說明,若廠商未附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紙本又未派員到場說明,經本 所於開標當日以電話通知仍無法聯繫者,視同放棄。 六.未盡事宜悉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子法規定辦理。 七.若截止收件日及開標日適逢天災停止上班,則順延至下一個上班日同一時間截止收件及開標。 八.電子領標下載招標文件請上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 九.本案不允許已停業或歇業之廠商參與投標。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依據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及第3條辦理,本案第1次公告即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 標,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如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情形,則做成紀錄後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比價。若未能取得3家以 上廠商之報價者,改採限制性招標。 二.本採購案為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按「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十一條」規定,第一次招標符合資格者,如為原住民廠 商,另按同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投標時應檢附下列證件影本:獨資請檢附負責人原住民身分之戶籍謄本。機構、法 人或團體,請檢附縣(市)主管機關核發有效期間(6個月)之證明文件或公函,本案第二階段開標或辦理第二次及以上招標時不在 此限。 三.本案開標不另行通知,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 明、減價、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辦理上開條文規定情形者視同放棄,如減價情形全無廠商到場者,再擇時通知減價。 四.開標後經審查結果未依招標文件附寄相關文件者,為不合格標。 五.廠商以電子領標者請於證件封內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該明細請廠商於/政府電子採購網/政府採購/領標 管理/電子領標下列印﹞俾利本所查驗,如經查驗未合格或有重﹝複﹞製之情形,視同無效標。如未繳交者,本所得依政府採 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通知廠商提出說明,若廠商未附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紙本又未派員到場說明,經本 所於開標當日以電話通知仍無法聯繫者,視同放棄。 六.未盡事宜悉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子法規定辦理。 七.若截止收件日及開標日適逢天災停止上班,則順延至下一個上班日同一時間截止收件及開標。 八.電子領標下載招標文件請上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 九.本案不允許已停業或歇業之廠商參與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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