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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090610
公佈日期 : 2021/04/09
採購單位 : 新竹市政府
採購案號 : 110A017
採購名稱 : 新竹市臺大醫院(湳雅院區)預定地(二期)簡易綠美化統包工程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86108206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 (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0A017
採購名稱:新竹市臺大醫院(湳雅院區)預定地(二期)簡易綠美化統包工程
採購類別:工程-土木工程
採購單位:新竹市政府
機關地址:300新竹市北區中正路120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陳彥霖
連絡人電話:(03)5285160
傳真號碼:(03)526120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1/03/10
截止收件日期:2021/03/16
開標日期:2021/03/16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6,937,095 元
Email:02101@ems.hccg.gov.tw
廠商資格 :
詳附加說明
附加說明 :
*投標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如下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制度已於98.4.13起停止使用,不得作為資格證明文件。) (2)納稅證明: 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餘詳投標須知)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 許單獨投標或共同投標: (一)單獨投標資格規定: 標廠商應符合下列2項基本資格: A.第1資格:乙等綜合營造業(E101011)。 B.第2資格(下列資格擇一): a. 政府立案或登記有案之土木或結構技師事務所。 b. 政府立案或登記有案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且登記證所列營業範圍包含土木或結構工程技術服務。 c. 建築師事務所。 C.單獨投標者,另一資格得以載明其分包廠商代之,並應檢附「合作同意書」。分包廠商及其分包部分,投標廠商於得標後不得變更。但有特殊情形必須變更者,以具有不低於原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所具有之資格,並經機關同意者為限。 (二)共同投標資格規定: 投標廠商應符合下列2項基本資格: A.第1資格:乙等綜合營造業(E101011)。 B.第2資格(下列資格擇一): a. 政府立案或登記有案之土木或結構技師事務所。 b. 政府立案或登記有案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且登記證所列營業範圍包含土木或結構工程技術服務。 c. 建築師事務所。 C.共同投標以乙等綜合營造業為代表廠商,並應檢附「共同投標協議書」。 履約期限(不含機關行政作業及函送各階段報告審查時間): 設計: 1.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14日內函送「工作執行計畫書」。 2.工作執行計畫經機關審核同意後起30日內函送「基本設計」。 3.前項基本設計,經機關審核通過後,自機關通知日45日內函送「細部設計及預算書圖」。 4.設計如不符機關需求而有修正之需要,由機關指定修正項目、期限及機關複審時程,並通知廠商進行修正。同一項目設計內容之修正次數逾2次者(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1次),廠商除應依機關之指示繼續修正設計至獲機關審定為止外,修正及複審期間仍列入履約期限計算;本案機關要求廠商提交相關資料、文件、作品等,未按期限內提送,以每日新台幣2,000元計算逾期違約金。 施工: 5.工程之施工:細部設計成果經機關審查通過後,應於機關通知日起14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150日內全部完成(含備料等)。 6.本工程係以日曆天計算工期,所有日數均應計入履約期限。 檢舉受理單位尚有法務單位:新竹市政府政風處:地址:新竹市中正路一二0號,電話:(03)5269193,傳真:(03)5247310 法務部廉政署受理檢舉電子郵件信箱:gechief-p@mail.moj.gov.tw 新竹調查站傳真:(03)5385052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投標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如下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制度已於98.4.13起停止使用,不得作為資格證明文件。) (2)納稅證明: 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餘詳投標須知)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 許單獨投標或共同投標: (一)單獨投標資格規定: 標廠商應符合下列2項基本資格: A.第1資格:乙等綜合營造業(E101011)。 B.第2資格(下列資格擇一): a. 政府立案或登記有案之土木或結構技師事務所。 b. 政府立案或登記有案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且登記證所列營業範圍包含土木或結構工程技術服務。 c. 建築師事務所。 C.單獨投標者,另一資格得以載明其分包廠商代之,並應檢附「合作同意書」。分包廠商及其分包部分,投標廠商於得標後不得變更。但有特殊情形必須變更者,以具有不低於原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所具有之資格,並經機關同意者為限。 (二)共同投標資格規定: 投標廠商應符合下列2項基本資格: A.第1資格:乙等綜合營造業(E101011)。 B.第2資格(下列資格擇一): a. 政府立案或登記有案之土木或結構技師事務所。 b. 政府立案或登記有案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且登記證所列營業範圍包含土木或結構工程技術服務。 c. 建築師事務所。 C.共同投標以乙等綜合營造業為代表廠商,並應檢附「共同投標協議書」。 履約期限(不含機關行政作業及函送各階段報告審查時間): 設計: 1.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14日內函送「工作執行計畫書」。 2.工作執行計畫經機關審核同意後起30日內函送「基本設計」。 3.前項基本設計,經機關審核通過後,自機關通知日45日內函送「細部設計及預算書圖」。 4.設計如不符機關需求而有修正之需要,由機關指定修正項目、期限及機關複審時程,並通知廠商進行修正。同一項目設計內容之修正次數逾2次者(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1次),廠商除應依機關之指示繼續修正設計至獲機關審定為止外,修正及複審期間仍列入履約期限計算;本案機關要求廠商提交相關資料、文件、作品等,未按期限內提送,以每日新台幣2,000元計算逾期違約金。 施工: 5.工程之施工:細部設計成果經機關審查通過後,應於機關通知日起14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150日內全部完成(含備料等)。 6.本工程係以日曆天計算工期,所有日數均應計入履約期限。 檢舉受理單位尚有法務單位:新竹市政府政風處:地址:新竹市中正路一二0號,電話:(03)5269193,傳真:(03)5247310 法務部廉政署受理檢舉電子郵件信箱:gechief-p@mail.moj.gov.tw 新竹調查站傳真:(03)5385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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