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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089584
公佈日期 : 2021/04/08
採購單位 :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埔里酒廠
採購案號 : 110-0380-2-005
採購名稱 : 110~112年度一般事業廢棄物委外清除勞務承攬1式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57610501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3,406,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0-0380-2-005
採購名稱:110~112年度一般事業廢棄物委外清除勞務承攬1式
採購類別:工程-環保醫療類
採購單位: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埔里酒廠
機關地址:545南投縣埔里鎮中山路3段219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陳宏明
連絡人電話:(049)2984006分機431
傳真號碼:(049)2981861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1/03/22
截止收件日期:2021/03/29
開標日期:2021/03/29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3,608,800 元
Email:080199@mail.ttl.com.tw
廠商資格 :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本證明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備註:經濟部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附加說明 :
1.電子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 2.電子招標文件,非經本機關同意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篡改。 3.通訊索函:得於公告規定時間內,須酌收材料工本費新臺幣100元,並附貼足郵資(約52元)之大型回郵信封,書明函索標案名稱及案號,回郵信封應寫明收件人姓名、地址及郵遞區號,郵寄本廠索取投標書表,廠商應自行估算郵遞時間,本廠不負郵遞延誤責任。 4.請附(雙掛號)費43元回郵信封,以利寄回未得標之押標金票據或憑證。 5.投標廠商應依規定填妥(不得使用鉛筆)本招標文件所附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三用文件)、投標標價清單,連同資格文件、規格文件及招標文件所規定之其他文件,密封後投標,未依規定投標者視為不合格標。 6.本案須收取押標金及履約保證金,押標金額:新臺幣100,000元整;履約保證金額:新臺幣200,000元整。 7.本案履約期限內預估數量約為260公噸。 8.投標廠商除須檢附廠商資格摘要內所須之相關資料外,另須檢附本案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之相關文件(以下4項文件皆須具備): (一)廢棄物處理技術員合格證照乙級(含)以上影本。 (二)各縣市政府核准於有效期限內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或「廢棄物處理許可證」或「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登記證」影本。 (三)經環保機關認可廢棄物清運(清除)機具證明文件影本。 (四)檢附最終掩埋場或焚化爐契約封面影本或廢棄物流向證明影本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貯存地點證明文件影本。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1.電子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 2.電子招標文件,非經本機關同意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篡改。 3.通訊索函:得於公告規定時間內,須酌收材料工本費新臺幣100元,並附貼足郵資(約52元)之大型回郵信封,書明函索標案名稱及案號,回郵信封應寫明收件人姓名、地址及郵遞區號,郵寄本廠索取投標書表,廠商應自行估算郵遞時間,本廠不負郵遞延誤責任。 4.請附(雙掛號)費43元回郵信封,以利寄回未得標之押標金票據或憑證。 5.投標廠商應依規定填妥(不得使用鉛筆)本招標文件所附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三用文件)、投標標價清單,連同資格文件、規格文件及招標文件所規定之其他文件,密封後投標,未依規定投標者視為不合格標。 6.本案須收取押標金及履約保證金,押標金額:新臺幣100,000元整;履約保證金額:新臺幣200,000元整。 7.本案履約期限內預估數量約為260公噸。 8.投標廠商除須檢附廠商資格摘要內所須之相關資料外,另須檢附本案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之相關文件(以下4項文件皆須具備): (一)廢棄物處理技術員合格證照乙級(含)以上影本。 (二)各縣市政府核准於有效期限內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或「廢棄物處理許可證」或「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登記證」影本。 (三)經環保機關認可廢棄物清運(清除)機具證明文件影本。 (四)檢附最終掩埋場或焚化爐契約封面影本或廢棄物流向證明影本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貯存地點證明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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