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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088462
公佈日期 : 2021/04/07
採購單位 : 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採購案號 : 1100220-1
採購名稱 : 新北市新、泰塭仔圳地區第二區市地重劃開發工程投標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75094900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 (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00220-1
採購名稱:新北市新、泰塭仔圳地區第二區市地重劃開發工程投標
採購類別:工程-土木工程
採購單位: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機關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新北市政府行政大樓)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曾先生/地政局29603456分機3420簡先生
連絡人電話:(02)29603456分機7662
傳真號碼:(02)29530960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1/02/23
截止收件日期:2021/03/04
開標日期:2021/03/04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4,548,116,179 元
Email:ai3223@ms.ntpc.gov.tw
廠商資格 :
一. 甲等綜合營造業。且二. 廠商承攬造價限額及承攬總額應符合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及營造業法第23條及第44條規定者。且三. 投標廠商應屬截止投標日前10年內曾完成土木工程之承作經歷、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6億元,或累計金額不低於新臺幣15億元。且四. 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
附加說明 :
[說明] 一.依據採購案洽辦機關-新北市政府地政局110年2月20日核定便簽辦理。 二.本案係第2次公告,依原招標案號及方式續行招標,修正施工規範內容,詳如修正對照表暨施工規範內容。 [重大公共工程開工要件注意事項] (一)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9年9月29日工程管字第1090300970號函,修正「重大公共工程開工要件注意事項」,名稱並修正為「公共工程開工要件注意事項」。 (二)本案招標公告-招標資料-是否已將廠商應辦事項檢核表納入招標文件,應勾選否,因電子採購網系統尚未更新,先行勾選是。 [履約期限] (一)開工日起455日曆天內為重劃區民眾地上物自動拆遷及強制拆除期間,此期間內,本機關辦理用地取得、土地改良物與墳墓拆遷、強制拆除…等行政程序作業,及都市計畫個案變更、都市計畫審議、捷運設施影響評估與排水計畫送審、共同管道…等設計變更期程,廠商應配合辦理、施工並提供所需之人員、材料及機具,且廠商於各工程項目施工前應先經本機關允許,本機關未允許施工之項目,及上述行政程序作業、設計變更期程,廠商不得據以展延工期。上述自動拆遷期間365 日曆天,本機關得視實際行政作業期程逕為減少,減少日數由本機關決定,並於開工日起365日前通知廠商,廠商應無條件接受。 (二)廠商應於本機關通知之次日起15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1,385日曆天完工,且部分履約標的分段進度期限如下: 1塔三抽水站用地(公十五)交付:自開工日起455日曆天內完工。 2廣(停)三(含停車場及地下滯洪池)用地設施:自開工日起635日曆天內完工。 320M-6-4-1(0K+000~0K+270)、20M-6-4-2(0K+000~0K+484)號道路工程項目及設施:自開工日起725日曆天內完工。 420M-6-7-1(0K+000~0K+425)、20M-6-7-2(0K+000~0K+179)號道路工程項目及設施:自開工日起845日曆天內完工。 5廠商應配合本工程先行開通計畫道路及公共設施用地開放使用等,需完成相關地下公共管線設施(含管線單位自辦之瓦斯及自來水)、道路鋪面、地面排水、人行道舖面、停車場舖面、路燈照明、號誌、標誌標線及臨時供水供電等,並依本機關指示辦理。 (三)其餘詳如本採購案契約書(樣稿)第七條。 [附記救濟程序] 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業務主辦機關聯絡人] 新北市政府簡先生,電話為:(02) 29603456分機3420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說明] 一.依據採購案洽辦機關-新北市政府地政局110年2月20日核定便簽辦理。 二.本案係第2次公告,依原招標案號及方式續行招標,修正施工規範內容,詳如修正對照表暨施工規範內容。 [重大公共工程開工要件注意事項] (一)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9年9月29日工程管字第1090300970號函,修正「重大公共工程開工要件注意事項」,名稱並修正為「公共工程開工要件注意事項」。 (二)本案招標公告-招標資料-是否已將廠商應辦事項檢核表納入招標文件,應勾選否,因電子採購網系統尚未更新,先行勾選是。 [履約期限] (一)開工日起455日曆天內為重劃區民眾地上物自動拆遷及強制拆除期間,此期間內,本機關辦理用地取得、土地改良物與墳墓拆遷、強制拆除…等行政程序作業,及都市計畫個案變更、都市計畫審議、捷運設施影響評估與排水計畫送審、共同管道…等設計變更期程,廠商應配合辦理、施工並提供所需之人員、材料及機具,且廠商於各工程項目施工前應先經本機關允許,本機關未允許施工之項目,及上述行政程序作業、設計變更期程,廠商不得據以展延工期。上述自動拆遷期間365 日曆天,本機關得視實際行政作業期程逕為減少,減少日數由本機關決定,並於開工日起365日前通知廠商,廠商應無條件接受。 (二)廠商應於本機關通知之次日起15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1,385日曆天完工,且部分履約標的分段進度期限如下: 1塔三抽水站用地(公十五)交付:自開工日起455日曆天內完工。 2廣(停)三(含停車場及地下滯洪池)用地設施:自開工日起635日曆天內完工。 320M-6-4-1(0K+000~0K+270)、20M-6-4-2(0K+000~0K+484)號道路工程項目及設施:自開工日起725日曆天內完工。 420M-6-7-1(0K+000~0K+425)、20M-6-7-2(0K+000~0K+179)號道路工程項目及設施:自開工日起845日曆天內完工。 5廠商應配合本工程先行開通計畫道路及公共設施用地開放使用等,需完成相關地下公共管線設施(含管線單位自辦之瓦斯及自來水)、道路鋪面、地面排水、人行道舖面、停車場舖面、路燈照明、號誌、標誌標線及臨時供水供電等,並依本機關指示辦理。 (三)其餘詳如本採購案契約書(樣稿)第七條。 [附記救濟程序] 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業務主辦機關聯絡人] 新北市政府簡先生,電話為:(02) 29603456分機3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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