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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087787
公佈日期 : 2021/04/06
採購單位 : 南投縣政府
採購案號 : 110060404B
採購名稱 : 昆陽旅遊服務中心(舊派出所)補請建築執照案(含結構鑑定)委託技術服務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72421753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54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0060404B
採購名稱:昆陽旅遊服務中心(舊派出所)補請建築執照案(含結構鑑定)委託技術服務案
採購類別:工程-委外服務類
採購單位:南投縣政府
機關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中興路660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觀光開發科蔡其德、採購中心-巫靜儀
連絡人電話:(049)2222106分機1641.2520
傳真號碼:(049)2243595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1/03/22
截止收件日期:2021/03/29
開標日期:2021/03/3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550,000 元
Email:buy001@nantou.gov.tw
廠商資格 :
投標廠商為主管機關核准設立或開業之建築師事務所。(原住民廠商,須檢附證明文件;第二次(含)以上之招標則無此限制)(請詳如投標須知第64點)
附加說明 :
[履約期限]申請建築執照-簽約日起60天完成工作,並取得相關建築執照。結構鑑定-簽約日起20工作天完成工作。(詳契約書第七條規定辦理)。 [購買招標文件及地點]: 1. 招標文件費及購圖費新台幣 參佰元,受款人為南投縣政府之郵政匯票。(得標與否均不退還) 2. 領標時間:至截止投標期限前至本府計畫處為民服務科購買。 3. 採電子領標者,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9年11月2日工程企字第10900230431號函辦理(自即日起,廠商應於投標文件之標封外黏貼該採購案電子領標憑證。未檢附者,於宣布開標後(開標封前)當場或電話通知廠商於一小時內提出電子領標憑證或傳真至(049)2243595,逾期限前未能提出者,視為無效標)。 [其它]: 1. 有關承攬限額請廠商注意109年07月07日內政部修正之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第4-1條規定(本辦法修正施行後,第二條及前條所定營造業未依規定辦理資本額增資者,其承攬工程造價限額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2. 廠商應派代表到場以備減價或比減價格,如未到場者依政府採購法第六十條規定視同放棄。 3. 投標廠商應自行檢視是否需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衝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填報事前揭露表。 4. 切結書「本文件不作為判定是否符合之標準,未附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細則第60條於澄清後予以填列」。 5. 投標廠商於等標期限內應隨時注意電子採購網公告是否有『更正事項』。 6. 副本抄送本府為民服務科、本府採購中心、南投縣建築師公會 。 7. 閱覽圖說地點:本府計畫處為民服務科。 8. 依據本府稅務局109.12.03投稅消字第1090562340號函示:「廠商得標後須至南投縣政府稅務局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 9. 有關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請參閱http://www.nantou.gov.tw/big5/download.asp?dptid=376480000AU160000&catetype=01&cid=744 10. 標價超過公告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11. 本公告之內容於決標時,視為契約內容之一部。 12. 倘辦理公告結果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者,並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三條規定就符合 投標資格之投標廠商辦理限制性招標。(不適用第二次以後招標) 13.本案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104年02月04日修正)暨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6、8、9條(103年12月12日修正)規定辦理;依政府採購法第49條規定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敘明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且將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則合計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即可開標,如原住民廠商未投標、不符合需要或原住民廠商之標價超底價等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則作成紀錄後改就全部投標廠商擇符合需要者比價或議價。(不適用第二次以後招標)。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履約期限]申請建築執照-簽約日起60天完成工作,並取得相關建築執照。結構鑑定-簽約日起20工作天完成工作。(詳契約書第七條規定辦理)。 [購買招標文件及地點]: 1. 招標文件費及購圖費新台幣 參佰元,受款人為南投縣政府之郵政匯票。(得標與否均不退還) 2. 領標時間:至截止投標期限前至本府計畫處為民服務科購買。 3. 採電子領標者,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9年11月2日工程企字第10900230431號函辦理(自即日起,廠商應於投標文件之標封外黏貼該採購案電子領標憑證。未檢附者,於宣布開標後(開標封前)當場或電話通知廠商於一小時內提出電子領標憑證或傳真至(049)2243595,逾期限前未能提出者,視為無效標)。 [其它]: 1. 有關承攬限額請廠商注意109年07月07日內政部修正之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第4-1條規定(本辦法修正施行後,第二條及前條所定營造業未依規定辦理資本額增資者,其承攬工程造價限額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2. 廠商應派代表到場以備減價或比減價格,如未到場者依政府採購法第六十條規定視同放棄。 3. 投標廠商應自行檢視是否需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衝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填報事前揭露表。 4. 切結書「本文件不作為判定是否符合之標準,未附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細則第60條於澄清後予以填列」。 5. 投標廠商於等標期限內應隨時注意電子採購網公告是否有『更正事項』。 6. 副本抄送本府為民服務科、本府採購中心、南投縣建築師公會 。 7. 閱覽圖說地點:本府計畫處為民服務科。 8. 依據本府稅務局109.12.03投稅消字第1090562340號函示:「廠商得標後須至南投縣政府稅務局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 9. 有關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請參閱http://www.nantou.gov.tw/big5/download.asp?dptid=376480000AU160000&catetype=01&cid=744 10. 標價超過公告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11. 本公告之內容於決標時,視為契約內容之一部。 12. 倘辦理公告結果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者,並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三條規定就符合 投標資格之投標廠商辦理限制性招標。(不適用第二次以後招標) 13.本案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104年02月04日修正)暨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6、8、9條(103年12月12日修正)規定辦理;依政府採購法第49條規定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敘明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且將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則合計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即可開標,如原住民廠商未投標、不符合需要或原住民廠商之標價超底價等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則作成紀錄後改就全部投標廠商擇符合需要者比價或議價。(不適用第二次以後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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