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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065941
公佈日期 : 2021/02/24
採購單位 :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通信隊
採購案號 : T110B01
採購名稱 : 可攜式數位綜合測試儀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28703023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078,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T110B01
採購名稱:可攜式數位綜合測試儀
採購類別:採購-儀器及實驗室設備類
採購單位: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通信隊
機關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中正四路260號10樓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林榮璋
連絡人電話:(07)2418669
傳真號碼:(07)2512990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1/02/04
截止收件日期:2021/02/18
開標日期:2021/02/19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100,000 元
Email:neamenlin@kmph.gov.tw
廠商資格 :
(一)公司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須有本標的相關之營業項目) :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且未受停業處分者之業者。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三) 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
(一)廠商代表參與本案開標、議價、比價及訂約等作業,應由負責人攜帶「公司章及負責人章」,或被授權人員攜帶「出席代表授權書及授權印章」到場。 (二)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者,視同放棄,毋須另為通知。 (工程會96年11月19日工程企字第09600446460號函參照。) (三)投標廠商檢附之「電子憑據」經向政府電子採購網領投標系統檢核,經機關人員審查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不合格: (1)「電子憑據序號」與他投標廠商重複,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等規定,通知廠商現場提出說明,無法說明由正當管道取得者。 (2)廠商所附之憑據非本案或未附者,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等規定,通知廠商現場說明,於30分鐘內仍無法提供本案領標憑據者。 (四)本案為第二次及以後之公告,投標廠商應重新領標並檢附該次領標之電子憑據。 (五)本案規格技術聯絡人 陳德榮 07-2016559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廠商代表參與本案開標、議價、比價及訂約等作業,應由負責人攜帶「公司章及負責人章」,或被授權人員攜帶「出席代表授權書及授權印章」到場。 (二)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者,視同放棄,毋須另為通知。 (工程會96年11月19日工程企字第09600446460號函參照。) (三)投標廠商檢附之「電子憑據」經向政府電子採購網領投標系統檢核,經機關人員審查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不合格: (1)「電子憑據序號」與他投標廠商重複,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等規定,通知廠商現場提出說明,無法說明由正當管道取得者。 (2)廠商所附之憑據非本案或未附者,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等規定,通知廠商現場說明,於30分鐘內仍無法提供本案領標憑據者。 (四)本案為第二次及以後之公告,投標廠商應重新領標並檢附該次領標之電子憑據。 (五)本案規格技術聯絡人 陳德榮 07-2016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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