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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065201
公佈日期 : 2021/02/23
採購單位 : 新竹縣政府
採購案號 : P110-001
採購名稱 : 110年度新竹縣芎林區段徵收地區公園維護管理委託專業服務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28758292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331,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P110-001
採購名稱:110年度新竹縣芎林區段徵收地區公園維護管理委託專業服務
採購類別:工程-委外服務類
採購單位:新竹縣政府
機關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10號
採購方式:公開評選
連絡人:姜重裕
連絡人電話:(03)5518101分機6259
傳真號碼:(03)5583167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1/01/13
截止收件日期:2021/01/27
開標日期:2021/01/27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404,005 元
Email:chung-yu@hchg.gov.tw
廠商資格 :
(一)經營相關園藝服務工作含清潔之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二)最近一期納稅證明文件(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三)當年度公會會員證。 (四)具備國內依法登記之園藝及清潔業務公司行號公司需聘有園藝造園景等相關技術證照人員(證照考照內容含有病蟲害防治科目)。 (五)其他注意事項: 1.無違反政府採購法第101條至第103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均得參加投標。 2.廠商其負責人、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顧問等人員,如有「公務人員服務法」增訂第14條之1規定應迴避對象者,不得參與應徵或甄選。 3.投標廠商應提出之資格證明文件,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以影本為原則。 4.投標標單其標單總價應以中文大寫填明(不得使用鉛筆或其他易塗改之書寫工具書寫)裝入標單封內。
附加說明 :
(一)本標案僅提供電子領標;欲領標廠商請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電子採購網領取。 政府電子採購網網址:http://web.pcc.gov.tw/ (二)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或於開標後依機關通知再行提出。 (三)請投標廠商於開標、議價時間(詳本須知第27條)親自或委託代理人出席開標,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親自或委託代理人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四)契約單價之調整由機關與廠商雙方協議合理調整訂定。 (五)廠商得標後請以新竹縣政府稅務局之總局或竹東分局開立之印花稅繳款書繳納印花稅。 (六)參與本機關投標廠商應注意「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規定略以:「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依政府採購法以公告程序或同法第一百零五條辦理之採購。二、依法令規定經由公平競爭方式,以公告程序辦理之採購、標售、標租或招標設定用益物權。三、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或對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依法令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或禁止其補助反不利於公共利益且經補助法令主管機關核定同意之補助。四、交易標的為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所提供,並以公定價格交易。五、公營事業機構執行國家建設、公共政策或為公益用途申請承租、承購、委託經營、改良利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六、一定金額以下之補助及交易。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前項但書第一款至第三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違反廠商依同法第18條規定:「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依下列規定處罰:一、交易或補助金額未達新臺幣十萬元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二、交易或補助金額新臺幣十萬元以上未達一百萬元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三、交易或補助金額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未達一千萬元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四、交易或補助金額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處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上該交易金額以下罰鍰。前項交易金額依契約所明定或可得確定之價格定之。但結算後之金額高於該價格者,依結算金額。違反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投標廠商為維護權益,應自行檢視有無「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適用對象,嚴格遵守。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本標案僅提供電子領標;欲領標廠商請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電子採購網領取。 政府電子採購網網址:http://web.pcc.gov.tw/ (二)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或於開標後依機關通知再行提出。 (三)請投標廠商於開標、議價時間(詳本須知第27條)親自或委託代理人出席開標,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親自或委託代理人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四)契約單價之調整由機關與廠商雙方協議合理調整訂定。 (五)廠商得標後請以新竹縣政府稅務局之總局或竹東分局開立之印花稅繳款書繳納印花稅。 (六)參與本機關投標廠商應注意「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規定略以:「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依政府採購法以公告程序或同法第一百零五條辦理之採購。二、依法令規定經由公平競爭方式,以公告程序辦理之採購、標售、標租或招標設定用益物權。三、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或對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依法令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或禁止其補助反不利於公共利益且經補助法令主管機關核定同意之補助。四、交易標的為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所提供,並以公定價格交易。五、公營事業機構執行國家建設、公共政策或為公益用途申請承租、承購、委託經營、改良利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六、一定金額以下之補助及交易。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前項但書第一款至第三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違反廠商依同法第18條規定:「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依下列規定處罰:一、交易或補助金額未達新臺幣十萬元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二、交易或補助金額新臺幣十萬元以上未達一百萬元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三、交易或補助金額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未達一千萬元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四、交易或補助金額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處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上該交易金額以下罰鍰。前項交易金額依契約所明定或可得確定之價格定之。但結算後之金額高於該價格者,依結算金額。違反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投標廠商為維護權益,應自行檢視有無「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適用對象,嚴格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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