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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064943
公佈日期 : 2021/02/23
採購單位 : 屏東縣春日鄉公所
採購案號 : 110-001
採購名稱 : 110年春日鄉公共工程委託設計暨監造服務(開口契約)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28148285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 (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0-001
採購名稱:110年春日鄉公共工程委託設計暨監造服務(開口契約)
採購類別:工程-住宅及裝潢類
採購單位:屏東縣春日鄉公所
機關地址:942屏東縣春日鄉春日村春日路322號
採購方式:公開評選
連絡人:陳彥廷
連絡人電話:(08)8782145分機56
傳真號碼:(08)8781550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1/01/06
截止收件日期:2021/01/18
開標日期:2021/01/19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8,000,000 元
Email:duaf012@mail.chueur.gov.tw
廠商資格 :
符合[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三條規定之技師事務所、技術顧問機構或其他依法令得提供技術性服務之自然人或法人所提供之土木、水利及水土保持等相關設計廠商,並無「政府採購法」第一零三條所載之不良紀錄者。
附加說明 :
一、[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處所] (一)親自購領: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投標日或收件日止,上午8時至12時,下午1時30分至5時30分(截止投標日當日至5時00分)之辦公時間內(例假日除外),至本所行政課繳納文件費後領取。 (二)通訊購領: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日止,依照「屏東縣政府暨所屬機關招標文件、圖說郵購處理要點」辦理申購。地點:屏東縣春日鄉春日村春日路322號本所行政課(請自行估算預留郵遞時間)。 (三)電子領標: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投標日或收件日止,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址http://web.pcc.gov.tw/pis/main/pis/client/index.do)下載相關招標文件。 二、收受投標文件方式及地點:以郵遞寄達本所行政課或於上班時間內專人送達本所行政課。 三、[其他] (一)押標金以現金繳納者,應繳交至臺灣土地銀行枋寮分行(戶名:屏東縣春日鄉公所保管金,帳號:126-058-00252-0,並請於匯款單註明所投標案名稱及「存入屏東縣春日鄉公所押標金專戶」等字樣);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支票或本票、保付支票或郵政匯票繳納者,應為即期並以屏東縣春日鄉公所為受款人。 (二)截止投標日或開標日若本所因故(如颱風或其他天然災害等因素)停止上班之處理原則:1、截止投標日因故停止上班時,則原定截止投標時間延至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時間,且原定開標時間一併延至該延長後之截止投標日之次一辦公日同一開標時間。2、原定開標日因故停止上班時,則開標時間延至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 (三)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處所] (一)親自購領: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投標日或收件日止,上午8時至12時,下午1時30分至5時30分(截止投標日當日至5時00分)之辦公時間內(例假日除外),至本所行政課繳納文件費後領取。 (二)通訊購領: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日止,依照「屏東縣政府暨所屬機關招標文件、圖說郵購處理要點」辦理申購。地點:屏東縣春日鄉春日村春日路322號本所行政課(請自行估算預留郵遞時間)。 (三)電子領標: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投標日或收件日止,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址http://web.pcc.gov.tw/pis/main/pis/client/index.do)下載相關招標文件。 二、收受投標文件方式及地點:以郵遞寄達本所行政課或於上班時間內專人送達本所行政課。 三、[其他] (一)押標金以現金繳納者,應繳交至臺灣土地銀行枋寮分行(戶名:屏東縣春日鄉公所保管金,帳號:126-058-00252-0,並請於匯款單註明所投標案名稱及「存入屏東縣春日鄉公所押標金專戶」等字樣);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支票或本票、保付支票或郵政匯票繳納者,應為即期並以屏東縣春日鄉公所為受款人。 (二)截止投標日或開標日若本所因故(如颱風或其他天然災害等因素)停止上班之處理原則:1、截止投標日因故停止上班時,則原定截止投標時間延至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時間,且原定開標時間一併延至該延長後之截止投標日之次一辦公日同一開標時間。2、原定開標日因故停止上班時,則開標時間延至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 (三)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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